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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关于职务犯罪原因的理论学说
1、政体说
政体说学者认为,权力腐败的一切根源来自于专制政体,专制政体是一切罪恶的渊源,专制政体加上毫无节制的君主权力,构成了权力腐败的总根源。“专制政体的原则是不断在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别的政体之所以灭亡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偶然变故,破坏了它们的原则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某些偶然的原因是不能够防止它的原则腐化的”
2、现代化论
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现代化滋生腐败,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迅速发展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腐败的程度受到现代化的重要影响,腐败的效应和原因与暴力冲突的效应和原因是彼此相似的,两者都受到现代化的鼓励,都是政治制度软弱的征兆。现代化滋生腐败的原因在于,第一,现代化涉及到社会价值观的转变,使遵循传统规范的行为背离了新的公认的行为方式。第二,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后者助长了腐败行为;在政治权力的买卖中,穷人用政治权力换取金钱,富人用金钱换取权力,两者通过出卖某种公物——选票、官职、决议实现。第三,现代化因政治体制的输出方面所造成的变革加剧了腐败,法令的增多使腐败的可能性增大。
3、权力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是一些西方学者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腐败现象成因的方法,是现代经济学理论解释社会现象的一次成功尝试。本世纪七十年代,一些西方学者分析了某些国家的贪污腐败活动,他们发现,根本的问题在于政府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和管制。由于政府的这种干预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它就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进行不平等的人凭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这种超额收入叫做“租金”,谋求取得这种这种权力以取得“租金”的活动,称作“寻租活动”。寻租活动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游说疏通、找后台、送贿赂,得到占的租金的特权,进行权钱交易,取得高额收入。[7]应当说寻租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深刻提示了权力腐败的产生机制,对于政府干预经济所产生弊端的剖析尤为犀利,借用寻求租金来比喻政府官员以权换钱行为,十分形象生动。但是,寻租理论无法解释所有腐败现象的产生根源,如处于权钱交易目的的腐败行为。
4、性恶论
古人在谈到犯罪原因时,常常与人的本性相联系。“性恶论”就是其中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性恶论是指人的本性是“恶”,或者至少人性中有“恶”或自私自利的一面。古代西方许多著名的思想家都是“性恶论”的倡导者。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大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个人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的傻瓜。”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1、经济原因
(1)体制改革因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弊端进行了逐步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发生的第一个震荡来自于价格。当时,能源、交通、钢材、水泥、燃料、木材、化工原料等原材料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供不应求,成为“短线产品”,而生产这些“短线产品”的企业由于不能依靠价格来进行合理的调节,企业效益和生产不能直接挂钩,干多干少一个样。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国家采取了分步解决的战略,对这些“短线产品”实行计划价格和市场浮动价格两种价格。对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大中型项目、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的国营企业,主要实行一定数量的计划价格,对一些中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则实行市场浮动价格。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一定比例的计划价,超额完成任务允许以市场浮动价卖出。计划价部分主要与农民销售给国家的粮、棉、油数量挂钩。这就是所谓的“双轨制”。“双轨制”的实施虽然对解决当时经济体制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主要是价格之间的差异形成了被寻租理论者称之为“租金”的巨大租差。据统计,仅1987年,这种差价约为2000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20%。这就意味着,如果得到国家计划原材料产品,转手一倒,即能大发横材。在巨大租差的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惜用巨金收买掌握原材料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无疑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了一个能够寻求租金的巨大市场,形成了能够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有利市场。
(2)利益分配不合理
利益分配不合理是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讲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再分配机制,也就是要通过利益的在分配形式,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分配机制步入良性轨道。近年来,在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力发展的同时,社会分配机制却没有完全理顺,致使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鼓励下,一些人靠投机取巧,钻机制的空子,贿买贿卖的人先富起来了,而绝大多数守发经营,照章纳税,按规矩办事的老实人则远没有那些投机者“幸运”。国家工作人员则更是跌入经济低收入的谷底。固守在机关大院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院内院外强烈反差中生活,难免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和抱怨。这样的分配机制无疑造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
2、政治原因
我国是一个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上尚处于发展中国家,而且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和完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官僚主义、主观主义、个人主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还很严重,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以权代法等现象还是一些领导的习惯做法。
(1)监督不力
民主和监督是保障一个国家驶入现代化轨道的基本途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都非常重视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使国家工作人员成为人民的公仆。马克思曾评价巴黎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人员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人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加强民主和监督制度,但由于封建特权等思想的影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讳言监督、害怕监督。从客观上看,在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还是一个正在探索问题。由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和一些领导尚不习惯于接受监督,致使一些不必要的监督流于形式,致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官僚主义严重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诸如办事拖拉、不负责任、好大喜功、官样文章,乃至于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粉饰太平等等,都是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源所在。邓小平同志曾经将官僚主义概括为以下表现形式: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流行,互相推诿,以至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这无论在我们的内部事务中,或是在国际交往中,都已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
3、思想根源
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具体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私有观念是职务犯罪滋生的思想土壤。私有观念早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就已经存在,并且始终是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滋生犯罪的思想根源。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但私有观念并不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而销声匿迹。社会意识具有相对于社会存在的独立性,使旧社会的私有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仍将继续遗留下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允许一定的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样私有观念的产生在所难免,并将在人们头脑中牢固存在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私有观念的核心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强调为了谋取私利,可以不择手段。反映在职务犯罪上,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以权换钱、以权谋私。
第二,享乐主义是职务犯罪的催化剂。享乐主义的人生准则是“人生在世,吃穿二字”,强调吃喝玩乐至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排斥正当享乐,而是坚持合理的有节制的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享乐。然而,一些社会成员却将享乐作为人生终极目的,抛弃自己对社会的应尽义务,超越实际生活水平甚至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追求享乐。表现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上,相当数目的公职人员为了享乐,置党纪国法于脑后,铤而走险,巧立名目,假公济私,修别墅,买豪华轿车,游名胜,肆意挥霍浪费,无所不用其极。
第三,拜金主义是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之一。拜金主义奉行“一切向钱看”,鼓吹“金钱万能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在社会上广为流行,同时也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金钱欲,他们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不惜以权力作砝码,疯狂地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第四,特权思想也是职务犯罪的重要思想根源。特权思想是极易受到人们心理认同的一种观念。我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遗留下来的封建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至今仍影响和腐蚀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并非所有人的观念都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转变过来,国家工作人员中仍然存在“当官做老爷”的旧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利用职权作威作福、欺压百姓的旧的衙门作风。他们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朝权在手,便把钱来捞”。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往往自己“既当球员又当裁判”,政企不分、官商合一,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赚取非法利益,导致各种职务犯罪不断滋生,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不堪。封建特权思想还表现为不少国家公职人员强调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他们运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为他人违法犯罪撑开保护伞,干预司法,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
1、政体说
政体说学者认为,权力腐败的一切根源来自于专制政体,专制政体是一切罪恶的渊源,专制政体加上毫无节制的君主权力,构成了权力腐败的总根源。“专制政体的原则是不断在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别的政体之所以灭亡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偶然变故,破坏了它们的原则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某些偶然的原因是不能够防止它的原则腐化的”
2、现代化论
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现代化滋生腐败,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迅速发展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腐败的程度受到现代化的重要影响,腐败的效应和原因与暴力冲突的效应和原因是彼此相似的,两者都受到现代化的鼓励,都是政治制度软弱的征兆。现代化滋生腐败的原因在于,第一,现代化涉及到社会价值观的转变,使遵循传统规范的行为背离了新的公认的行为方式。第二,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后者助长了腐败行为;在政治权力的买卖中,穷人用政治权力换取金钱,富人用金钱换取权力,两者通过出卖某种公物——选票、官职、决议实现。第三,现代化因政治体制的输出方面所造成的变革加剧了腐败,法令的增多使腐败的可能性增大。
3、权力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是一些西方学者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腐败现象成因的方法,是现代经济学理论解释社会现象的一次成功尝试。本世纪七十年代,一些西方学者分析了某些国家的贪污腐败活动,他们发现,根本的问题在于政府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和管制。由于政府的这种干预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它就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进行不平等的人凭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这种超额收入叫做“租金”,谋求取得这种这种权力以取得“租金”的活动,称作“寻租活动”。寻租活动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游说疏通、找后台、送贿赂,得到占的租金的特权,进行权钱交易,取得高额收入。[7]应当说寻租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深刻提示了权力腐败的产生机制,对于政府干预经济所产生弊端的剖析尤为犀利,借用寻求租金来比喻政府官员以权换钱行为,十分形象生动。但是,寻租理论无法解释所有腐败现象的产生根源,如处于权钱交易目的的腐败行为。
4、性恶论
古人在谈到犯罪原因时,常常与人的本性相联系。“性恶论”就是其中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性恶论是指人的本性是“恶”,或者至少人性中有“恶”或自私自利的一面。古代西方许多著名的思想家都是“性恶论”的倡导者。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大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个人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的傻瓜。”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1、经济原因
(1)体制改革因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弊端进行了逐步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发生的第一个震荡来自于价格。当时,能源、交通、钢材、水泥、燃料、木材、化工原料等原材料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供不应求,成为“短线产品”,而生产这些“短线产品”的企业由于不能依靠价格来进行合理的调节,企业效益和生产不能直接挂钩,干多干少一个样。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国家采取了分步解决的战略,对这些“短线产品”实行计划价格和市场浮动价格两种价格。对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大中型项目、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的国营企业,主要实行一定数量的计划价格,对一些中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则实行市场浮动价格。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一定比例的计划价,超额完成任务允许以市场浮动价卖出。计划价部分主要与农民销售给国家的粮、棉、油数量挂钩。这就是所谓的“双轨制”。“双轨制”的实施虽然对解决当时经济体制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主要是价格之间的差异形成了被寻租理论者称之为“租金”的巨大租差。据统计,仅1987年,这种差价约为2000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20%。这就意味着,如果得到国家计划原材料产品,转手一倒,即能大发横材。在巨大租差的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惜用巨金收买掌握原材料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无疑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了一个能够寻求租金的巨大市场,形成了能够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有利市场。
(2)利益分配不合理
利益分配不合理是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讲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再分配机制,也就是要通过利益的在分配形式,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分配机制步入良性轨道。近年来,在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力发展的同时,社会分配机制却没有完全理顺,致使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鼓励下,一些人靠投机取巧,钻机制的空子,贿买贿卖的人先富起来了,而绝大多数守发经营,照章纳税,按规矩办事的老实人则远没有那些投机者“幸运”。国家工作人员则更是跌入经济低收入的谷底。固守在机关大院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院内院外强烈反差中生活,难免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和抱怨。这样的分配机制无疑造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
2、政治原因
我国是一个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上尚处于发展中国家,而且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和完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官僚主义、主观主义、个人主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还很严重,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以权代法等现象还是一些领导的习惯做法。
(1)监督不力
民主和监督是保障一个国家驶入现代化轨道的基本途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都非常重视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使国家工作人员成为人民的公仆。马克思曾评价巴黎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人员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人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加强民主和监督制度,但由于封建特权等思想的影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讳言监督、害怕监督。从客观上看,在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还是一个正在探索问题。由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和一些领导尚不习惯于接受监督,致使一些不必要的监督流于形式,致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官僚主义严重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诸如办事拖拉、不负责任、好大喜功、官样文章,乃至于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粉饰太平等等,都是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源所在。邓小平同志曾经将官僚主义概括为以下表现形式: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流行,互相推诿,以至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这无论在我们的内部事务中,或是在国际交往中,都已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
3、思想根源
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具体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私有观念是职务犯罪滋生的思想土壤。私有观念早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就已经存在,并且始终是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滋生犯罪的思想根源。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但私有观念并不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而销声匿迹。社会意识具有相对于社会存在的独立性,使旧社会的私有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仍将继续遗留下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允许一定的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样私有观念的产生在所难免,并将在人们头脑中牢固存在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私有观念的核心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强调为了谋取私利,可以不择手段。反映在职务犯罪上,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以权换钱、以权谋私。
第二,享乐主义是职务犯罪的催化剂。享乐主义的人生准则是“人生在世,吃穿二字”,强调吃喝玩乐至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排斥正当享乐,而是坚持合理的有节制的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享乐。然而,一些社会成员却将享乐作为人生终极目的,抛弃自己对社会的应尽义务,超越实际生活水平甚至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追求享乐。表现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上,相当数目的公职人员为了享乐,置党纪国法于脑后,铤而走险,巧立名目,假公济私,修别墅,买豪华轿车,游名胜,肆意挥霍浪费,无所不用其极。
第三,拜金主义是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之一。拜金主义奉行“一切向钱看”,鼓吹“金钱万能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在社会上广为流行,同时也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金钱欲,他们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不惜以权力作砝码,疯狂地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第四,特权思想也是职务犯罪的重要思想根源。特权思想是极易受到人们心理认同的一种观念。我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遗留下来的封建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至今仍影响和腐蚀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并非所有人的观念都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转变过来,国家工作人员中仍然存在“当官做老爷”的旧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利用职权作威作福、欺压百姓的旧的衙门作风。他们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朝权在手,便把钱来捞”。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往往自己“既当球员又当裁判”,政企不分、官商合一,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赚取非法利益,导致各种职务犯罪不断滋生,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不堪。封建特权思想还表现为不少国家公职人员强调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他们运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为他人违法犯罪撑开保护伞,干预司法,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