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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2年7月和2003年5月,以冻菠菜毒死蜱含量超标为由,两次宣布对中国产冷冻菠菜实行“进口自肃”(实为禁止进口)。由此,有关对日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这是一般的技术性措施,还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中国的企业又要如何有效应对呢?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日本的安全管理体制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日本国民极为关注的敏感话题。目前,日本安全管理体制的一个最大变化,是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食品安全一元化领导。2003年7月,日本内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近年来,日本频繁发生食品安全危机,国民对来自食品的多种可能传染给人的疾病产生恐慌。特别是2001年日本发生疯牛病后,发现全国农业协会等恶意欺骗消费者,以进口肉类假充国产肉事件,使日本食品的“安全神话”被打破。因此,国民要求政府改变只强调生产者利益的做法,转而重视消费者利益。打破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各自为政的局面,将安全风险管理职能分开,设立单独的上层监督机构统一负责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督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同时在各部门间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日本将农水省和厚生省相应调整机构:农水省在2003年7月份设立由300人组成的消费安全局,负责食品残留农药检验监督和食品标签等工作;与此同时,厚生省将食品保健部改为食品安全部,在该部内设立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强化对进口食品的检验。
日本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调整行政机构的举动,西方国家认为是日本“设置贸易壁垒”。当这个法案在酝酿阶段时,2002年7月,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5方农业部长在奈良举行会议。会上美国认为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多次修改农产技术法规和标准
进入新千年来,在短短的几年里,日本围绕《食品卫生法》对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了多次重要的修改,其结果是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规制越来越严格。
2000年5月第1次修改
2000年5月修改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如果发现有关农产品或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并且日方认为出口国安全措施又不充分,在厚生劳动大臣认为必要时,则可对出口国或厂家的同类产品或食品全部采取禁止进口措施。
2002年7月第2次修改
由于从中国等国家进口的冷冻菠菜等食品中相继发现农药残留超标问题,《食品卫生法》修改了以下3个内容:
1、在进口检验检疫中发现超标可能性大并会危及健康的情况下,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者制造者的农产品或食品采取全面的禁止进口和销售的措施;
2、经考察认定出口方采取了充分的防止措施后,可以解除禁令;
3、强化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处罚措施,即新法实施后如再发生违反食品进口规定的进口商,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2002年11月第3次修改
修正案规定,含有未设残留标准农药等进口农产品一律禁止流通,危险减肥食品采取临时禁止销售措施,强化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等。这意味着,向日本出口的农产品即使农残安全合乎标准也有可能被拒之门外。
2003年11月第4次修改
对《食品卫生法》的强制性规则做出补充,要求对带疫病畜禽肉类实施禁令。
2004年5月第5次修改
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等的农药残留基准进行了修改。新增11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修改了4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2005年6月第6次修改
公布了《食品卫生法》中《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的最终方案。在征求各贸易伙伴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于2006年5月29日起正式实施。
《肯定列表》涉及对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在该制度下,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制定了限量标准。
1、“暂定标准”共涉及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734种,农产品食品264种,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
2、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共涉及农业及农业化学品63种,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
3、“一律标准”是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制定的一个统一限量标准,即0.01ppm;
4、豁免物质,共68种,包括杀虫剂和兽药13种、食品添加剂50种和其他物质5种。
此外,还有15种农业化学品不得在任何食品中检出;有8种农业化学品在部分食品中不得检出,涉及84种食品和166个限量标准。
苛刻的农产品进口制度
推行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
日本农林水产省在2005年之前建立了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对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能够正确进行“身份”管理的优良农产品给予认证,并授予认证标志。
起先,日本对大米和牛肉实行身份证制度。大米生产者要在米袋的条形码上标明生产者姓名、栽培经过、米的种类、认证号码和产地等;加工者要表明是否是精米、加工批量及号码;销售者要在商店提供产地信息备查号码。日本政府在检讨应对疯牛病问题失误中吸取教训,实行“牛肉身份证”制度,对牛肉的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继大米和牛肉之后,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将身份证制度原则上推广到所有农产品。由民间设立专门从事农产品“身份”认证的机构,负责接受农产品生产者和流通企业认证申请,授予认证标志。如果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认证证书,或取得证书后没能完全履行规定的义务,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名单将被公布,并将处以100万日元到1亿日元的罚款。
严格食品标签的管理
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JAS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各类蔬菜、水果、肉类和水产品等食品都必须加贴标签,对产品的名称、原材料、生产日期、食用期限、保管方法、原产地等内容进行明确。对进口食品也同样必须按日本的要求加贴标签。
现行的日本食品标签内容和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应该引起食品出口者的特别留意:
1、食品添加剂标识
根据规定,新鲜食品和加工食品均需标识使用的添加剂,在原材料栏里按所占原材料比重的大小顺序标识。 2、过敏性标识 日本规定食品中如含有过敏物质必须标识,要求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和花生等5种食品的容器包装上注明所含过敏性物质。
3、食品营养标识
在食品标签上要求标识其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同时还要注明是否属于天然食品、有机食品或转基因食品等。
4、原产地标识
新鲜食品和部分加工食品需标明产地,其中进口产品 的产地要求标明原产国名和具体产地名。对于进口畜产品屠宰加工复出口的,在屠宰加工国家需停留满一定时间后,方可认定屠宰国家为原产地,时间规定为牛3个月,猪2个月,其他家禽1个月。
实施《种苗修改法》
日本从2003年7月8日起正式实施《种苗修改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即不仅要对繁殖和销售受保护种苗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处罚,而且还把购买和栽培受保护种苗、销售和进出口其收获物的企业或个人也列为处罚对象。二是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种苗法,对侵权的个人虽然仍维持原来的处罚办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款;而对侵权的法人企业,处罚金额由原来的300万日元以下提高到了1亿日元以下。
日本实施《种苗修改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对那些利用日本优良品种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被出口到日本时进行制裁。目的之二,是通过向出口方收取专利使用费,既保护了日本矢口识产权,又可以削弱出口方的农产品价格竞争力,保护日本农业。日本的新优良品种保护期原则上为20年,果树等树木的保护期为25年。
有机农产品管理制度
2000年6月10日,日本颁布并开始实施修改后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的JAS标准。有机农产品:要求必须在3年以上不使用化肥和农药;力口工食品中使用95%以上的有机农产品才能标出经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标志。遗传基因转换技术生产的食品不被承认是有机食品。如通过基因转换技术栽培的大豆等,即使是3年以上不使用化肥和农药也不被承认为有机食品。有机食品资格认证事务由农水省注册的日本国内认证机构批准。
此外,日本发现疯牛病以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日益关注。为此,日本农水省决定,自2002年起对肉、蛋等畜产品也实施“有机食品”认证制度。对用有机饲料喂养,未使用抗生物质的牛和鸡制作的食品给予“有机食品”的认证。
转基因食品的政策和规定
日本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较为中立的态度,一方面对转基因食品有进口需求,另一方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又有所顾虑。所以,通过制定法规和严格管理的办法来控制转基因食品的进口。
日本实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第一,对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进行检查。由于检查的手续繁杂、费用昂贵、耗费时间长,实际上限制了转基因食品的进口;第二,对转基因食品必须加贴标签。对豆腐、毛豆、玉米、淀粉等30种转基因食品必须加贴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制作原材料、包装内的容量、流通期限、保存方法、产品制造者名称,如是进口产品还要标明进口商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以及详细的地址;第三,转基因食品不能作为有机食品;第四,处罚措施为对有意逃避检查并让进口转基因食品流通到日本市场者,将按照日本食品法有关规定采取?年拘留、10万日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
2003年初,日本政府就限制转基因生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法案的概要达成共识。 全球贸易在发展,贸易壁垒也在发展中,因此,对贸易壁垒的认识也要创新。日本对农产品(食品)实行的新安全管理体制和对农产品技术法规标准的修改,看起来是对农产品进口采取技术性措施,而实质上是实行新贸易壁垒。新贸易壁垒是相对于关税壁垒和配额、许可证等一般非关税壁垒而言,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新型贸易壁垒;它以保障安全、维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来规范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的贸易限制措施。
以标准为核心,进行贸易限制,是新贸易壁垒的最大特点。日本制定苛刻的、不合理、不科学的标准构筑新贸易壁垒,其中不少技术标准和法规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对农产品安全卫生指标过于苛刻,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要求越来越严格(如对进口大米的农药残留检测)。
日本还在农产品、食品进口方面实施歧视性的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在产品检验方面,日本规定对不同时间进口的同种商品,每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而对本国同类商品,只需一次性对生产厂家作检验就可以了。
日本有些标准是经过精心设计,专门用来限制特定国家的产品。如2002年7月,修改《食品卫生法》,就是主要针对中国等国家的冷冻菠菜而实行的,实施《种苗修改法》,也是瞄准中国的。
日本还针对进口商在违反其苛刻的法规、标准时,加以严厉的惩罚,实质上起到了限制进口外国农产品的作用,如2002年7月修改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等违反食品进口规定的进口商,将被处以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者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非法取得认证证书等有关企业和人员,将处以100万日元到1亿日元的罚款;对违反种苗法,个人可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法人企业处以1亿日元以下罚款;对有意逃避检查并让转基因产品流通到日本市场者,将处以1年拘留,10万日元以下罚款处罚;违反转基因生物管理者处以一年有期徒刑,100万日元罚款的处罚。
(整理:司思)
日本的安全管理体制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日本国民极为关注的敏感话题。目前,日本安全管理体制的一个最大变化,是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食品安全一元化领导。2003年7月,日本内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近年来,日本频繁发生食品安全危机,国民对来自食品的多种可能传染给人的疾病产生恐慌。特别是2001年日本发生疯牛病后,发现全国农业协会等恶意欺骗消费者,以进口肉类假充国产肉事件,使日本食品的“安全神话”被打破。因此,国民要求政府改变只强调生产者利益的做法,转而重视消费者利益。打破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各自为政的局面,将安全风险管理职能分开,设立单独的上层监督机构统一负责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督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同时在各部门间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日本将农水省和厚生省相应调整机构:农水省在2003年7月份设立由300人组成的消费安全局,负责食品残留农药检验监督和食品标签等工作;与此同时,厚生省将食品保健部改为食品安全部,在该部内设立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强化对进口食品的检验。
日本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调整行政机构的举动,西方国家认为是日本“设置贸易壁垒”。当这个法案在酝酿阶段时,2002年7月,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5方农业部长在奈良举行会议。会上美国认为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多次修改农产技术法规和标准
进入新千年来,在短短的几年里,日本围绕《食品卫生法》对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了多次重要的修改,其结果是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规制越来越严格。
2000年5月第1次修改
2000年5月修改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如果发现有关农产品或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并且日方认为出口国安全措施又不充分,在厚生劳动大臣认为必要时,则可对出口国或厂家的同类产品或食品全部采取禁止进口措施。
2002年7月第2次修改
由于从中国等国家进口的冷冻菠菜等食品中相继发现农药残留超标问题,《食品卫生法》修改了以下3个内容:
1、在进口检验检疫中发现超标可能性大并会危及健康的情况下,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者制造者的农产品或食品采取全面的禁止进口和销售的措施;
2、经考察认定出口方采取了充分的防止措施后,可以解除禁令;
3、强化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处罚措施,即新法实施后如再发生违反食品进口规定的进口商,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2002年11月第3次修改
修正案规定,含有未设残留标准农药等进口农产品一律禁止流通,危险减肥食品采取临时禁止销售措施,强化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等。这意味着,向日本出口的农产品即使农残安全合乎标准也有可能被拒之门外。
2003年11月第4次修改
对《食品卫生法》的强制性规则做出补充,要求对带疫病畜禽肉类实施禁令。
2004年5月第5次修改
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等的农药残留基准进行了修改。新增11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修改了4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2005年6月第6次修改
公布了《食品卫生法》中《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的最终方案。在征求各贸易伙伴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于2006年5月29日起正式实施。
《肯定列表》涉及对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在该制度下,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制定了限量标准。
1、“暂定标准”共涉及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734种,农产品食品264种,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
2、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共涉及农业及农业化学品63种,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
3、“一律标准”是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制定的一个统一限量标准,即0.01ppm;
4、豁免物质,共68种,包括杀虫剂和兽药13种、食品添加剂50种和其他物质5种。
此外,还有15种农业化学品不得在任何食品中检出;有8种农业化学品在部分食品中不得检出,涉及84种食品和166个限量标准。
苛刻的农产品进口制度
推行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
日本农林水产省在2005年之前建立了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对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能够正确进行“身份”管理的优良农产品给予认证,并授予认证标志。
起先,日本对大米和牛肉实行身份证制度。大米生产者要在米袋的条形码上标明生产者姓名、栽培经过、米的种类、认证号码和产地等;加工者要表明是否是精米、加工批量及号码;销售者要在商店提供产地信息备查号码。日本政府在检讨应对疯牛病问题失误中吸取教训,实行“牛肉身份证”制度,对牛肉的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继大米和牛肉之后,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将身份证制度原则上推广到所有农产品。由民间设立专门从事农产品“身份”认证的机构,负责接受农产品生产者和流通企业认证申请,授予认证标志。如果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认证证书,或取得证书后没能完全履行规定的义务,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名单将被公布,并将处以100万日元到1亿日元的罚款。
严格食品标签的管理
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JAS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各类蔬菜、水果、肉类和水产品等食品都必须加贴标签,对产品的名称、原材料、生产日期、食用期限、保管方法、原产地等内容进行明确。对进口食品也同样必须按日本的要求加贴标签。
现行的日本食品标签内容和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应该引起食品出口者的特别留意:
1、食品添加剂标识
根据规定,新鲜食品和加工食品均需标识使用的添加剂,在原材料栏里按所占原材料比重的大小顺序标识。 2、过敏性标识 日本规定食品中如含有过敏物质必须标识,要求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和花生等5种食品的容器包装上注明所含过敏性物质。
3、食品营养标识
在食品标签上要求标识其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同时还要注明是否属于天然食品、有机食品或转基因食品等。
4、原产地标识
新鲜食品和部分加工食品需标明产地,其中进口产品 的产地要求标明原产国名和具体产地名。对于进口畜产品屠宰加工复出口的,在屠宰加工国家需停留满一定时间后,方可认定屠宰国家为原产地,时间规定为牛3个月,猪2个月,其他家禽1个月。
实施《种苗修改法》
日本从2003年7月8日起正式实施《种苗修改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即不仅要对繁殖和销售受保护种苗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处罚,而且还把购买和栽培受保护种苗、销售和进出口其收获物的企业或个人也列为处罚对象。二是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种苗法,对侵权的个人虽然仍维持原来的处罚办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款;而对侵权的法人企业,处罚金额由原来的300万日元以下提高到了1亿日元以下。
日本实施《种苗修改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对那些利用日本优良品种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被出口到日本时进行制裁。目的之二,是通过向出口方收取专利使用费,既保护了日本矢口识产权,又可以削弱出口方的农产品价格竞争力,保护日本农业。日本的新优良品种保护期原则上为20年,果树等树木的保护期为25年。
有机农产品管理制度
2000年6月10日,日本颁布并开始实施修改后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的JAS标准。有机农产品:要求必须在3年以上不使用化肥和农药;力口工食品中使用95%以上的有机农产品才能标出经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标志。遗传基因转换技术生产的食品不被承认是有机食品。如通过基因转换技术栽培的大豆等,即使是3年以上不使用化肥和农药也不被承认为有机食品。有机食品资格认证事务由农水省注册的日本国内认证机构批准。
此外,日本发现疯牛病以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日益关注。为此,日本农水省决定,自2002年起对肉、蛋等畜产品也实施“有机食品”认证制度。对用有机饲料喂养,未使用抗生物质的牛和鸡制作的食品给予“有机食品”的认证。
转基因食品的政策和规定
日本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较为中立的态度,一方面对转基因食品有进口需求,另一方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又有所顾虑。所以,通过制定法规和严格管理的办法来控制转基因食品的进口。
日本实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第一,对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进行检查。由于检查的手续繁杂、费用昂贵、耗费时间长,实际上限制了转基因食品的进口;第二,对转基因食品必须加贴标签。对豆腐、毛豆、玉米、淀粉等30种转基因食品必须加贴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制作原材料、包装内的容量、流通期限、保存方法、产品制造者名称,如是进口产品还要标明进口商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以及详细的地址;第三,转基因食品不能作为有机食品;第四,处罚措施为对有意逃避检查并让进口转基因食品流通到日本市场者,将按照日本食品法有关规定采取?年拘留、10万日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
2003年初,日本政府就限制转基因生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法案的概要达成共识。 全球贸易在发展,贸易壁垒也在发展中,因此,对贸易壁垒的认识也要创新。日本对农产品(食品)实行的新安全管理体制和对农产品技术法规标准的修改,看起来是对农产品进口采取技术性措施,而实质上是实行新贸易壁垒。新贸易壁垒是相对于关税壁垒和配额、许可证等一般非关税壁垒而言,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新型贸易壁垒;它以保障安全、维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来规范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的贸易限制措施。
以标准为核心,进行贸易限制,是新贸易壁垒的最大特点。日本制定苛刻的、不合理、不科学的标准构筑新贸易壁垒,其中不少技术标准和法规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对农产品安全卫生指标过于苛刻,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要求越来越严格(如对进口大米的农药残留检测)。
日本还在农产品、食品进口方面实施歧视性的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在产品检验方面,日本规定对不同时间进口的同种商品,每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而对本国同类商品,只需一次性对生产厂家作检验就可以了。
日本有些标准是经过精心设计,专门用来限制特定国家的产品。如2002年7月,修改《食品卫生法》,就是主要针对中国等国家的冷冻菠菜而实行的,实施《种苗修改法》,也是瞄准中国的。
日本还针对进口商在违反其苛刻的法规、标准时,加以严厉的惩罚,实质上起到了限制进口外国农产品的作用,如2002年7月修改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等违反食品进口规定的进口商,将被处以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者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非法取得认证证书等有关企业和人员,将处以100万日元到1亿日元的罚款;对违反种苗法,个人可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法人企业处以1亿日元以下罚款;对有意逃避检查并让转基因产品流通到日本市场者,将处以1年拘留,10万日元以下罚款处罚;违反转基因生物管理者处以一年有期徒刑,100万日元罚款的处罚。
(整理: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