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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这一事故是近十几年来电力行业、建筑行业伤亡最为严重的事故,影响恶劣,教训惨痛。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西省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救援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随后,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过近一年时间严密地调查分析,认定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向国务院提交了本次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经过、原因等事故调查报告中已经有了详细而准确的叙述,本文不做深入的分析探讨,仅从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中,简要分析一下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在建设施工全过程管理中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方)
1.1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城三期发电厂)为项目的法定建设单位,是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江西赣能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
1.2 江西投资集团成立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架构采用丰城发电厂二期和三期一体化管理模式,安全监督等工作均由丰城二期发电厂相应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新设置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程部、综合部和生产准备办,负责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的内外协调、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控价、生产准备等工作,人员由丰城二期发电厂内部抽调。
2、事故調查报告中认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2.1丰城三期发电厂
2.1.1未经论证压缩冷却塔工期。法定建设单位丰城三期发电厂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大幅度压缩7号冷却塔工期后,未按规定对工期调整的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在其主导开展的“大干100天”活动中,针对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进度加快、施工人员大量增加等情况,未加强督促检查,未督促监理、总承包及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2.1.2项目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进场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监理合同要求的问题把关不严,未按合同规定每季度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评议。未在开工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力,未发现施工方案缺少拆模工序管理措施的问题,未发现施工现场长时间垂直交叉作业的问题。对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
2.1.3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无明确分工,也未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总指挥全面负责项目建设,但其不是丰城三期发电厂人员,不对决策性文件进行签批,也不是丰城发电厂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法定建设单位和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关系不清,相关领导权责不一。未按监理合同规定配备业主工程师,并组织对总承包、监理和施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2江西赣能股份公司
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作为丰城三期发电厂的上级单位,未履行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工作的监督和协调职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未到现场督促协调有关工作,对未经论证压缩工期等问题失察。在工程合同签订、开工许可检查、施工单位资质审核、重大作业项目施工等环节中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不力。
2.3江西投资集团
江西投资集团作为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的上级单位,成立的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工程的管理权限划分不明确。未督促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进度控制进行监督协调。未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相关制度,对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及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2.4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建设单位15名有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了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3人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江西赣能股份公司1人因工作失职等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7人因组织不力、失察失管等被给予党纪处分;江西投资集团1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人因领导不力、管理失察等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人因疏于管理进行诫勉谈话。
3、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单位安全职责的规定
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有详细的说明。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表叙得最为具体,部分摘录如下: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安全生产,最根本的就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这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 3.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2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1.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从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文要求,再到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履责的条文条款很多、要求也很高,但实际落实过程中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把关不严”、“权责不明”、“监督不力”、“失察”等等。由此我们进一步分析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
4.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规范并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公司各级的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必须与公司组织架构相适应,“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所有的子分公司、组织、部门、专业和全部岗位,覆盖全员、全业务、全过程,形成分级负责、管理严密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单位各级公司及业务部门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梳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分解到具体岗位,理清责任界面,杜绝“权责不明”和责任盲区。同时,开展全员安全责任的宣贯,对岗位安全责任进行长期公示,确保每名员工熟悉、掌握岗位安全责任,自觉履行职责。
4.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目前建设单位对公司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更多的是以销售额、完成产值或者是工程进度节点为主,而对安全的考核往往是以“全年无安全事故”等一笔带过,从主观上造成了一种重进度、轻安全的工作导向,对安全管理工作甚至安全事故都抱有侥幸心理。所以,建设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主责部门及管理人员,甚至可以扩大到公司全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薪酬分配、奖励惩处挂钩,进而杜绝“监督不力”和“失察”。在各单位各项目的业绩考核中加大安全考核权重,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科学设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如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的频次,发现问题与现场整改回复的情况,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行为的履行情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的情况等。
4.3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必须杜绝“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都是施工单位责任”的错误思想,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全过程可追溯的制度,对安全监督管理、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生产运行、教育培训等各环节失职行为进行追责。对于发生事故的,严格执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各项管理责任,对于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从重处理。
4.4优化合作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对合作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落实。制定相应的合作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合作单位采取安全资质备案、承揽项目登记、入场考察验证、过程风险管控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同时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管理不规范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如对一般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合作单位进行约谈,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暂停其投标资格,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拉黑”踢出合作单位资源库等。
4.5强化安全风险重点管控。强化重点项目的安全风险管控,对超高层项目以及深基坑、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督促落实安全防控及治理措施,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指定公司负责人或項目负责人跟踪督导并限期整改完成,对整治措施不力、突出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严格进行考核。
4.6依法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的程序及规定,将建筑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同时签订书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其中必须包括安全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同样也是如此。建设单位等合同各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4.7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所签订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并定期进行督察检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在住建部新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这一条款对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费用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都应该高度重视,并在签订合同以及后继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加以严格落实。
4.8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约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而合同中的安全协议(安全专项条款)更明确了各方安全管理的责任。签订了合同,发包了工程,但绝不能“以包代管”,作为建设单位,必须履行自己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一方面“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也不能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切忌不顾安全的“大干快上”、“大干一百天”,要求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去完成某一个工程进度节点等。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和安全协议中明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配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人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预算及实际使用情况等;监理单位应当配置的现场安全监理人员的资质和人数,现场安全监理细则实施的情况和安全旁站监理的要求,联合安全检查实施的频次、要求和隐患整改闭合完成情况等;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督察检查的要求和评价标准,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安全监督奖惩的实施办法等。合同和安全协议中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安全职责,在整个施工过程当中,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落实,各率其职、奖罚分明,共同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以新的高度,强调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出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要求必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是新时代中央提出的新要求,是各级单位抓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引,是全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遵循。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西省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救援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随后,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过近一年时间严密地调查分析,认定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向国务院提交了本次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经过、原因等事故调查报告中已经有了详细而准确的叙述,本文不做深入的分析探讨,仅从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中,简要分析一下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在建设施工全过程管理中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方)
1.1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城三期发电厂)为项目的法定建设单位,是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江西赣能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
1.2 江西投资集团成立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架构采用丰城发电厂二期和三期一体化管理模式,安全监督等工作均由丰城二期发电厂相应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新设置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程部、综合部和生产准备办,负责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的内外协调、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控价、生产准备等工作,人员由丰城二期发电厂内部抽调。
2、事故調查报告中认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2.1丰城三期发电厂
2.1.1未经论证压缩冷却塔工期。法定建设单位丰城三期发电厂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大幅度压缩7号冷却塔工期后,未按规定对工期调整的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在其主导开展的“大干100天”活动中,针对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进度加快、施工人员大量增加等情况,未加强督促检查,未督促监理、总承包及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2.1.2项目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进场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监理合同要求的问题把关不严,未按合同规定每季度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评议。未在开工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力,未发现施工方案缺少拆模工序管理措施的问题,未发现施工现场长时间垂直交叉作业的问题。对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
2.1.3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无明确分工,也未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总指挥全面负责项目建设,但其不是丰城三期发电厂人员,不对决策性文件进行签批,也不是丰城发电厂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法定建设单位和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关系不清,相关领导权责不一。未按监理合同规定配备业主工程师,并组织对总承包、监理和施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2江西赣能股份公司
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作为丰城三期发电厂的上级单位,未履行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工作的监督和协调职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未到现场督促协调有关工作,对未经论证压缩工期等问题失察。在工程合同签订、开工许可检查、施工单位资质审核、重大作业项目施工等环节中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不力。
2.3江西投资集团
江西投资集团作为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的上级单位,成立的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工程的管理权限划分不明确。未督促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进度控制进行监督协调。未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相关制度,对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及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2.4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建设单位15名有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了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3人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江西赣能股份公司1人因工作失职等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7人因组织不力、失察失管等被给予党纪处分;江西投资集团1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人因领导不力、管理失察等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人因疏于管理进行诫勉谈话。
3、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单位安全职责的规定
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有详细的说明。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表叙得最为具体,部分摘录如下: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安全生产,最根本的就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这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 3.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2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1.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从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文要求,再到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履责的条文条款很多、要求也很高,但实际落实过程中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把关不严”、“权责不明”、“监督不力”、“失察”等等。由此我们进一步分析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
4.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规范并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公司各级的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必须与公司组织架构相适应,“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所有的子分公司、组织、部门、专业和全部岗位,覆盖全员、全业务、全过程,形成分级负责、管理严密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单位各级公司及业务部门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梳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分解到具体岗位,理清责任界面,杜绝“权责不明”和责任盲区。同时,开展全员安全责任的宣贯,对岗位安全责任进行长期公示,确保每名员工熟悉、掌握岗位安全责任,自觉履行职责。
4.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目前建设单位对公司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更多的是以销售额、完成产值或者是工程进度节点为主,而对安全的考核往往是以“全年无安全事故”等一笔带过,从主观上造成了一种重进度、轻安全的工作导向,对安全管理工作甚至安全事故都抱有侥幸心理。所以,建设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主责部门及管理人员,甚至可以扩大到公司全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薪酬分配、奖励惩处挂钩,进而杜绝“监督不力”和“失察”。在各单位各项目的业绩考核中加大安全考核权重,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科学设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如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的频次,发现问题与现场整改回复的情况,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行为的履行情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的情况等。
4.3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必须杜绝“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都是施工单位责任”的错误思想,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全过程可追溯的制度,对安全监督管理、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生产运行、教育培训等各环节失职行为进行追责。对于发生事故的,严格执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各项管理责任,对于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从重处理。
4.4优化合作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对合作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落实。制定相应的合作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合作单位采取安全资质备案、承揽项目登记、入场考察验证、过程风险管控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同时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管理不规范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如对一般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合作单位进行约谈,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暂停其投标资格,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拉黑”踢出合作单位资源库等。
4.5强化安全风险重点管控。强化重点项目的安全风险管控,对超高层项目以及深基坑、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督促落实安全防控及治理措施,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指定公司负责人或項目负责人跟踪督导并限期整改完成,对整治措施不力、突出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严格进行考核。
4.6依法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的程序及规定,将建筑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同时签订书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其中必须包括安全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同样也是如此。建设单位等合同各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4.7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所签订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并定期进行督察检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在住建部新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这一条款对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费用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都应该高度重视,并在签订合同以及后继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加以严格落实。
4.8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约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而合同中的安全协议(安全专项条款)更明确了各方安全管理的责任。签订了合同,发包了工程,但绝不能“以包代管”,作为建设单位,必须履行自己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一方面“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也不能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切忌不顾安全的“大干快上”、“大干一百天”,要求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去完成某一个工程进度节点等。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和安全协议中明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配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人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预算及实际使用情况等;监理单位应当配置的现场安全监理人员的资质和人数,现场安全监理细则实施的情况和安全旁站监理的要求,联合安全检查实施的频次、要求和隐患整改闭合完成情况等;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督察检查的要求和评价标准,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安全监督奖惩的实施办法等。合同和安全协议中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安全职责,在整个施工过程当中,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落实,各率其职、奖罚分明,共同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以新的高度,强调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出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要求必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是新时代中央提出的新要求,是各级单位抓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引,是全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