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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相铺相成。实现旅游业全面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必须重视旅游环境的保护,本文在借鉴国外旅游环境保护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从分析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状,借鉴国外旅游环境的经验等方面提出保护我国旅游环境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旅游环境;环境保护;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环境污染已经是阻碍我们发展的因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积极避免旅游所产生的污染并积极讨论国外旅游发达国家是如何保护环境的。
(一)法国设立保护区,形成保护屏障
法国享誉世界的旅游景点为数众多,枫丹白露便是其中一个历久不衰的旅游品牌。近年来,总人数6000万的法国每年接待的外国游客超过7000万人次。作为自然风景的枫丹白露区平均每年接待游客1300万人万次,在春季的高峰期有时一天就接待游客50万人次。面对滚滚而来的游客潮,对产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问题,法国旅游专家人士在旅游业方面提出了“不伤害环境的旅游”、 “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等新的理念。有关当局已经对枫丹白露风景区采取了许多保护措施:枫丹白露风景区从1930年5月即已注册;对枫丹白露城堡和其他古迹采取了许多保护措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枫丹白露林区为生物圈保护区;1999年,枫丹白露树林被列入“被保护树林”。这些措施把对枫丹白露区的保护和向旅游者开放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法国人将枫丹白露风景区长盛不衰地继续保持下去。
(二)澳大利亚:齐抓共管,保护生态环境
澳大利亚的大堡礁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洋生物公园。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澳大利亚对当地自然旅游的合作管理方法,被世界旅游业引为范例。大堡礁是澳大利亚东北海岸外一系列珊瑚岛礁道的总称,同德国面积相当,拥有旅游、渔业、科研和土著文化等多种资源。每年游人达160万。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75年成立大堡礁海洋公园管理局,负责该地区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协调管理工作。管理局最主要的管理措施是把该地区按四个保护等级划分开,以便从轻到严限制人类活动。例如法律禁止船只在当地胡乱停泊。以避免抛锚损害海底的珊瑚,很好地解决了旅游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矛盾。“合作管理”的思路在2000年1月还促成了大堡礁旅游休闲咨询委员会的成立。该委员会会员分别来自与大堡礁资源有联系的方方面面。会员通过这个平台共同评估大堡礁的“合作管理”不仅献计献策,还包括承担政策实施和监督的责任。各旅行社都反复叮嘱自己的游客:不可以乱丢垃圾,不得采集珊瑚,不能捉热带鱼作纪念等。另外,旅行社的导游同时也是当地的环境监测员,如果发生某处水域的水质变差,找到了新的海底生物,或看到某个景区的游人过多,他们都有责任及时向管理当局报告,管理局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一、借鉴国外经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问题,法律缺位是指应该有的法律或法律条款缺乏。我国的旅游立法虽取得了成效,但还欠缺很多问题,例如在旅游资源方面,虽然《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有所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显得越来越不适宜,对相关部门、行业的规范和约束逐漸失去法律效力。在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的整体规划,经营者盲目建设,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生态旅游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2.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目前为止已出台的全国性旅游法律文件大都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其中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并不多。大多是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行政规章。由于这些法规、规章缺乏与其他部门法律以及通用法律的协调。使得法律条文中的一些规定难以得到落实旅游立法的低规格使旅游法律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尤其是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属于一些“内部规定”。只是由有关主管机构执行,并未对公众公开,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为旅游执行活动增加了困难。目前我国旅游法律中很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形式存在,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既然是暂行,那么就意味着随时可能发生变动。这种变动一方面说明法律显得不稳定,另一方面说明有些方面的规定适应性不强。这就使其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等功能被大大消弱。
3.执法不到位。旅游景区宏观管理和跨部门综合协调的法律依据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出多门,发出多门,互不衔接,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旅游执法不到位。生态旅游是一项新生事物。在我国各层次学历教育以及普及性大众教育中,生态保护尤其是生态旅游教育几乎还是空白,从客观上造成我国一部分生态旅游执法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不足。
二、开发与保护并重,才能确保环境美
要加快发展旅游业,一方面在合理地开发新的旅游资源时,应注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忌对旅游环境进行建设性的破坏和破坏性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建设旅游风景区,开发旅游资源时,要充分利用现行的许多法规条例以确保风景旅游区的环境免受污染的破坏。如利用“森林法”,即可制止对森林的乱砍滥发,防止水土流失,又可直接保护自然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旅游资源,又如利用“污水防治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强对风景旅游区的环境管理,保护江、河、湖、海水体免受污染的危害。
参考文献:
【1】文通爱,郑荷花.国际生态环境问题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j].时代法学,2005,(1).
【2】谭立.中国环保投融资机制的新格局【j】环境保护,2002,(8).
关键词:旅游环境;环境保护;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环境污染已经是阻碍我们发展的因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积极避免旅游所产生的污染并积极讨论国外旅游发达国家是如何保护环境的。
(一)法国设立保护区,形成保护屏障
法国享誉世界的旅游景点为数众多,枫丹白露便是其中一个历久不衰的旅游品牌。近年来,总人数6000万的法国每年接待的外国游客超过7000万人次。作为自然风景的枫丹白露区平均每年接待游客1300万人万次,在春季的高峰期有时一天就接待游客50万人次。面对滚滚而来的游客潮,对产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问题,法国旅游专家人士在旅游业方面提出了“不伤害环境的旅游”、 “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等新的理念。有关当局已经对枫丹白露风景区采取了许多保护措施:枫丹白露风景区从1930年5月即已注册;对枫丹白露城堡和其他古迹采取了许多保护措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枫丹白露林区为生物圈保护区;1999年,枫丹白露树林被列入“被保护树林”。这些措施把对枫丹白露区的保护和向旅游者开放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法国人将枫丹白露风景区长盛不衰地继续保持下去。
(二)澳大利亚:齐抓共管,保护生态环境
澳大利亚的大堡礁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洋生物公园。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澳大利亚对当地自然旅游的合作管理方法,被世界旅游业引为范例。大堡礁是澳大利亚东北海岸外一系列珊瑚岛礁道的总称,同德国面积相当,拥有旅游、渔业、科研和土著文化等多种资源。每年游人达160万。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75年成立大堡礁海洋公园管理局,负责该地区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协调管理工作。管理局最主要的管理措施是把该地区按四个保护等级划分开,以便从轻到严限制人类活动。例如法律禁止船只在当地胡乱停泊。以避免抛锚损害海底的珊瑚,很好地解决了旅游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矛盾。“合作管理”的思路在2000年1月还促成了大堡礁旅游休闲咨询委员会的成立。该委员会会员分别来自与大堡礁资源有联系的方方面面。会员通过这个平台共同评估大堡礁的“合作管理”不仅献计献策,还包括承担政策实施和监督的责任。各旅行社都反复叮嘱自己的游客:不可以乱丢垃圾,不得采集珊瑚,不能捉热带鱼作纪念等。另外,旅行社的导游同时也是当地的环境监测员,如果发生某处水域的水质变差,找到了新的海底生物,或看到某个景区的游人过多,他们都有责任及时向管理当局报告,管理局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一、借鉴国外经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问题,法律缺位是指应该有的法律或法律条款缺乏。我国的旅游立法虽取得了成效,但还欠缺很多问题,例如在旅游资源方面,虽然《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有所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显得越来越不适宜,对相关部门、行业的规范和约束逐漸失去法律效力。在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的整体规划,经营者盲目建设,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生态旅游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2.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目前为止已出台的全国性旅游法律文件大都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其中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并不多。大多是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行政规章。由于这些法规、规章缺乏与其他部门法律以及通用法律的协调。使得法律条文中的一些规定难以得到落实旅游立法的低规格使旅游法律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尤其是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属于一些“内部规定”。只是由有关主管机构执行,并未对公众公开,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为旅游执行活动增加了困难。目前我国旅游法律中很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形式存在,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既然是暂行,那么就意味着随时可能发生变动。这种变动一方面说明法律显得不稳定,另一方面说明有些方面的规定适应性不强。这就使其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等功能被大大消弱。
3.执法不到位。旅游景区宏观管理和跨部门综合协调的法律依据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出多门,发出多门,互不衔接,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旅游执法不到位。生态旅游是一项新生事物。在我国各层次学历教育以及普及性大众教育中,生态保护尤其是生态旅游教育几乎还是空白,从客观上造成我国一部分生态旅游执法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不足。
二、开发与保护并重,才能确保环境美
要加快发展旅游业,一方面在合理地开发新的旅游资源时,应注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忌对旅游环境进行建设性的破坏和破坏性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建设旅游风景区,开发旅游资源时,要充分利用现行的许多法规条例以确保风景旅游区的环境免受污染的破坏。如利用“森林法”,即可制止对森林的乱砍滥发,防止水土流失,又可直接保护自然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旅游资源,又如利用“污水防治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强对风景旅游区的环境管理,保护江、河、湖、海水体免受污染的危害。
参考文献:
【1】文通爱,郑荷花.国际生态环境问题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j].时代法学,2005,(1).
【2】谭立.中国环保投融资机制的新格局【j】环境保护,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