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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完善,法律内容范围扩大也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夫妻财产制度一直以来是婚姻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基于此,本文以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存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存在和废弃进行分析,分别从转化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方式与年限、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相融合等方面详细阐述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重回婚姻法的重要思考。
关键词: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规则应用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制度的日渐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建立,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在满足物质生活的同时,人们对精神生活有了更高的追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私人财产不断增加,财产的权益问题被人们关注希望自己的婚姻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在法律制度下有所保障。《婚姻法解释(三)》中,法律对夫妻的房产问题选择了物权法处理原则,结婚之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不会发生变化,仍旧归一方单独享有。
1.现存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存在与废弃
1.1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存在历史
我国婚姻法历史上就存在过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内容,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详细规定了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到了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的《婚姻法》正式有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出现,其中《婚姻法》第23条规定了男方在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可以应用在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中;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婚姻法》第13条中内容显示只有婚后的财产收入才能被称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但是实际夫妻生活中婚前的财产也会在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背景下变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我们在学习高中政治的时候,内容中也会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题的意见》,在其中第12条规定了有关内容,表示婚前个人财产经过双方的多年使用和管理,已经可以被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1950年到2001年之间,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被废除,但是却以其他方式仍旧存在与当前社会中[1]。
1.2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废弃
2001年《婚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了相关的规定,教师在讲解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时候特别为我们找到了相关资料,从这些资料的学习中我们得知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夫妻共同经营和使用超过了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共同使用超过了四年以上,就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另外有约定可以额外处理。在《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会因为双方是婚姻的关系延续就会被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充分表现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废除。
2.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重回婚姻法的思考
2.1转化财产的范围
通过对前文的了解,我们从网上寻找了近些年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所有资料,经过研究发现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重回婚姻法是具有一定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现如今,人们总是因为房产问题出现矛盾,夫妻双方不再恩爱,感情破裂,究其原因只是因为房产上的加名字问题。因此,建议转化财产的范围,探究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同时,都是从房产的角度进行思考,可以转化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家庭住房,将这一范围进一步确定就能满足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要求,实施的时候也会显得更加合理。但是这一点也会有相关法律风险,即: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如果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应当在登记离婚即领取离婚证次日起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超过一年时间或一年内起诉,但人民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其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2.2转化方式与转化年限
由于本人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有一定的兴趣,在不断的研究中自己也拟出了一种可实施的方案,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三年以后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可以执行,财产能够开始转化,使用的转化方式可以是逐年转化,得到结婚后二十年正式转化完毕,年转化率达到5.88%。如果是夫妻之间房产的赠与,在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赠与方享有撤销权,受赠方要求获得房产的请求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因此,对于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的,受赠方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2.3与当前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融合
让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重新回到婚姻法,在我看来对当前社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虽然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重回婚姻法会对现存的财产制度造成冲击,但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应用中许多细节需要完善,从而使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和当前存在的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可以融合。众所周知,买房子有个过程,从签订合同,支付钱款,到交房入住、办证确权,往往得经历一段时间。如果这个过程正好与结婚登记重合交叉,房子的归属就需要根据购房出资、产权登记、结婚节点等因素来考量,不一定结婚后得到产权的房子就是两个人的。
总结: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为了满足我个人的好奇心,我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有了深入的了解,面对社会上存在的这类问题有了新的看法,在未来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汤湘伦. 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研究[D].广西大学,2017.
[2]贺剑.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J].法学,2015(02):50-62.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雅礼中学)
关键词: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规则应用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制度的日渐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建立,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在满足物质生活的同时,人们对精神生活有了更高的追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私人财产不断增加,财产的权益问题被人们关注希望自己的婚姻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在法律制度下有所保障。《婚姻法解释(三)》中,法律对夫妻的房产问题选择了物权法处理原则,结婚之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不会发生变化,仍旧归一方单独享有。
1.现存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存在与废弃
1.1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存在历史
我国婚姻法历史上就存在过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内容,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详细规定了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到了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的《婚姻法》正式有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出现,其中《婚姻法》第23条规定了男方在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可以应用在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中;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婚姻法》第13条中内容显示只有婚后的财产收入才能被称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但是实际夫妻生活中婚前的财产也会在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背景下变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我们在学习高中政治的时候,内容中也会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题的意见》,在其中第12条规定了有关内容,表示婚前个人财产经过双方的多年使用和管理,已经可以被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1950年到2001年之间,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被废除,但是却以其他方式仍旧存在与当前社会中[1]。
1.2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废弃
2001年《婚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了相关的规定,教师在讲解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时候特别为我们找到了相关资料,从这些资料的学习中我们得知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夫妻共同经营和使用超过了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共同使用超过了四年以上,就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另外有约定可以额外处理。在《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会因为双方是婚姻的关系延续就会被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充分表现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废除。
2.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重回婚姻法的思考
2.1转化财产的范围
通过对前文的了解,我们从网上寻找了近些年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所有资料,经过研究发现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重回婚姻法是具有一定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现如今,人们总是因为房产问题出现矛盾,夫妻双方不再恩爱,感情破裂,究其原因只是因为房产上的加名字问题。因此,建议转化财产的范围,探究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同时,都是从房产的角度进行思考,可以转化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家庭住房,将这一范围进一步确定就能满足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的要求,实施的时候也会显得更加合理。但是这一点也会有相关法律风险,即: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如果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应当在登记离婚即领取离婚证次日起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超过一年时间或一年内起诉,但人民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其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2.2转化方式与转化年限
由于本人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有一定的兴趣,在不断的研究中自己也拟出了一种可实施的方案,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三年以后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可以执行,财产能够开始转化,使用的转化方式可以是逐年转化,得到结婚后二十年正式转化完毕,年转化率达到5.88%。如果是夫妻之间房产的赠与,在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赠与方享有撤销权,受赠方要求获得房产的请求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因此,对于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的,受赠方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2.3与当前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融合
让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重新回到婚姻法,在我看来对当前社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虽然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重回婚姻法会对现存的财产制度造成冲击,但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应用中许多细节需要完善,从而使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和当前存在的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可以融合。众所周知,买房子有个过程,从签订合同,支付钱款,到交房入住、办证确权,往往得经历一段时间。如果这个过程正好与结婚登记重合交叉,房子的归属就需要根据购房出资、产权登记、结婚节点等因素来考量,不一定结婚后得到产权的房子就是两个人的。
总结: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为了满足我个人的好奇心,我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有了深入的了解,面对社会上存在的这类问题有了新的看法,在未来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汤湘伦. 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研究[D].广西大学,2017.
[2]贺剑.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J].法学,2015(02):50-62.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雅礼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