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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作为新兴产物,具有高成长性和高风险性。本文在透彻分析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风险的基础上,有针對性的提出了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的几点建议,以期多管齐下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可持续成长。
一、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
(一)经营管理和技术风险
首先,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普遍规模不大,部分公司创立时间不长,尚未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许多科技型企业的创始人大部分是工程技术人员,通常缺乏足够的经营管理能力。其次,作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许多产业属于高科技产业,其特点是投资回收期较长,容易造成收益的不确定性,前几年大多亏损,几年以后才有可能盈利。再次,作为科技企业,其拥有的核心技术高度依赖人才或知识产权,人员一旦流失或产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就可能对企业早场巨大损失。最后,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科技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作为科技企业则往往存在新产品投资大、周期长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首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较低,极易造成流动性风险。我国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中的科技企业,上市门槛较低,导致上市公司的质量缺少保证。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形,市场流动性不高。我国股市尚处于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的股市相比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形,市场到处充满虚假信息,遍地都是市场操纵,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投资者缺乏足够信心,被迫退出市场。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中中小企业居多,特别是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盈利前景不明朗下,更容易制造虚假信息;而且,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普遍规模不大,操纵股价变得更加容易。再次,我国股市没有风险对冲机制,容易造成市场大幅波动。在我国,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大多数都是现货,不允许做空,这就导致投资者不能通过对冲交易、套利交易等方式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从而限制作用了股市的流动性。此外,当股市处于极度繁荣、或是极度疲软的情况下,因为没有风险对冲机制,股市难以通过正常手段使其恢复到理性均衡的水平,为了避免更大的风险、防止股市走向极端、更加难以把控,政府迫不得已只能通过发表言论或出台相应的政策,而不是通过股市正常的手段。
(三)退市风险
中国股市已风风雨雨20多年,这些年来,与美国股市在2000年—2003年间平均每年退市超过250家公司的情况相比,我国每年退市仅一到两家,这并不是说国内上市公司比美国的上市公司更优质,相反,实际情况是我国的退市制度更加宽松。作为有别于主板的创业板市场,其市场风险更高,因此,交易所应建立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的退市制度,让优者上、庸者下,实现优胜劣汰。
二、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适度市场干预
由证监会制定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的各项法规规章制度,建立一个法制监管框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募集资金的投向,关注上市公司对超募资金的使用等。通过适度的市场干预,起到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督促其努力发展主业,做大做强企业。同时,证监会就要避免介入企业经营行为,只要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即可,余下的让投资者自己作出判断。
(二)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现行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实行的是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三点一线监管构架,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专长,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保证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但也面临着在政策执行上缺少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问题。因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关系到当地经济、税收、就业等多个方面,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需要工商、税务、银行等各个部门的配合。所以应逐渐完善监管体系,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规范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综合监管体系还可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大多是民营企业,单纯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能对其起到威慑作用,而且一旦上市公司短期内没有融资的需要的话,证监会的威慑力度就会降到一个低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引入地方的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通过综合监管体系对创业板企业的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减少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重视保荐机构监管作用
一是建议延长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建立类似英国AIM市场的终身保荐制度而非仅仅是三年持续督导期。二是改变对保荐费用的收取方式,将保荐费用分为上市辅导和持续督导两块,前者在公司上市后由上市公司付清,后者由上市公司建立专款账户,在持续督导期内在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评判指引下逐年偿付,督促保荐机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督导力度。三是证监会要加大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业绩负责制度,避免保荐机构粉饰拟上市公司业绩单,出现公司上市后业绩大幅滑坡的现象。四是派出机构要加强与保荐代表人的沟通交流,在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前,双方要相互核实公司的风险关注点,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报告要抄送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四)强化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基础,开展投资者教育,建立起投资者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动监管意识是改进资本市场监管的本质措施。国外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投资者教育,一般由专门部门负责投资者教育,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行政监管资源不足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建立起“买者自付”意识,补充市场监管力量的不足,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作者单位: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一、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
(一)经营管理和技术风险
首先,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普遍规模不大,部分公司创立时间不长,尚未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许多科技型企业的创始人大部分是工程技术人员,通常缺乏足够的经营管理能力。其次,作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许多产业属于高科技产业,其特点是投资回收期较长,容易造成收益的不确定性,前几年大多亏损,几年以后才有可能盈利。再次,作为科技企业,其拥有的核心技术高度依赖人才或知识产权,人员一旦流失或产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就可能对企业早场巨大损失。最后,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科技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作为科技企业则往往存在新产品投资大、周期长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首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较低,极易造成流动性风险。我国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中的科技企业,上市门槛较低,导致上市公司的质量缺少保证。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形,市场流动性不高。我国股市尚处于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的股市相比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形,市场到处充满虚假信息,遍地都是市场操纵,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投资者缺乏足够信心,被迫退出市场。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中中小企业居多,特别是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盈利前景不明朗下,更容易制造虚假信息;而且,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普遍规模不大,操纵股价变得更加容易。再次,我国股市没有风险对冲机制,容易造成市场大幅波动。在我国,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大多数都是现货,不允许做空,这就导致投资者不能通过对冲交易、套利交易等方式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从而限制作用了股市的流动性。此外,当股市处于极度繁荣、或是极度疲软的情况下,因为没有风险对冲机制,股市难以通过正常手段使其恢复到理性均衡的水平,为了避免更大的风险、防止股市走向极端、更加难以把控,政府迫不得已只能通过发表言论或出台相应的政策,而不是通过股市正常的手段。
(三)退市风险
中国股市已风风雨雨20多年,这些年来,与美国股市在2000年—2003年间平均每年退市超过250家公司的情况相比,我国每年退市仅一到两家,这并不是说国内上市公司比美国的上市公司更优质,相反,实际情况是我国的退市制度更加宽松。作为有别于主板的创业板市场,其市场风险更高,因此,交易所应建立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的退市制度,让优者上、庸者下,实现优胜劣汰。
二、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适度市场干预
由证监会制定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的各项法规规章制度,建立一个法制监管框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募集资金的投向,关注上市公司对超募资金的使用等。通过适度的市场干预,起到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督促其努力发展主业,做大做强企业。同时,证监会就要避免介入企业经营行为,只要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即可,余下的让投资者自己作出判断。
(二)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现行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实行的是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三点一线监管构架,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专长,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保证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但也面临着在政策执行上缺少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问题。因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关系到当地经济、税收、就业等多个方面,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需要工商、税务、银行等各个部门的配合。所以应逐渐完善监管体系,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规范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综合监管体系还可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大多是民营企业,单纯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能对其起到威慑作用,而且一旦上市公司短期内没有融资的需要的话,证监会的威慑力度就会降到一个低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引入地方的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通过综合监管体系对创业板企业的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减少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重视保荐机构监管作用
一是建议延长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建立类似英国AIM市场的终身保荐制度而非仅仅是三年持续督导期。二是改变对保荐费用的收取方式,将保荐费用分为上市辅导和持续督导两块,前者在公司上市后由上市公司付清,后者由上市公司建立专款账户,在持续督导期内在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评判指引下逐年偿付,督促保荐机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督导力度。三是证监会要加大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业绩负责制度,避免保荐机构粉饰拟上市公司业绩单,出现公司上市后业绩大幅滑坡的现象。四是派出机构要加强与保荐代表人的沟通交流,在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前,双方要相互核实公司的风险关注点,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报告要抄送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四)强化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基础,开展投资者教育,建立起投资者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动监管意识是改进资本市场监管的本质措施。国外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投资者教育,一般由专门部门负责投资者教育,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行政监管资源不足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建立起“买者自付”意识,补充市场监管力量的不足,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作者单位: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