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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媒介伦理本质的哲学分析与历史分析
要探讨媒介伦理的本质,首先要从伦理入手。伦理是道德现象的概括,所谓“伦”就是指关系,而“理”则是道理和规则,所以“伦理”就是处理人们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理和规则。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媒介伦理定义为:处理媒介与社会、受众的关系的规范和准则。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媒介伦理首先是一个关系的问题,包括媒介与社会的关系、与受众的关系。关系是一个矛盾的范畴,矛盾的双方不断的冲突而又相互依存,就在这种冲突与依存的过程中,矛盾的双方才能够获得发展的动力。作为媒介的矛盾这一方,对另一方表现为扩张,媒介主张自由,要求自由的表达各种观点;而作为社会、受众的另一方则表现为对媒介的扩张进行限制,限制包括法律规范、受众的选择等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媒介伦理始于美国。美国于1791年通过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不得剥夺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进入到20世纪以后,传媒的垄断加剧,自由主义理论所信仰的观点的自由市场已经不复存在。这一媒介的困境使得人们意识到媒介在新闻实践中必须要有社会责任感和进行自我约束,于是媒介伦理的观念在开始发展起来。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媒介伦理的产生是源于新闻自由的滥用并以新闻自律作为解决措施的。
这种哲学的、历史的眼光应当是我们正确看待以及妥当处理媒介伦理中的各个问题的基本出发点。那么基于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媒介伦理的本质就在于两个范畴:新闻自由与媒介自律。
二、 新闻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新闻自由”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它包含着以下几种基本权利:创办新闻媒介权、发表权或报道权、答辩权和更正权、知情权和采访权、保护新闻来源权、使用传媒权、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
新闻自由自从诞生的那天开始就面临着政府的压力,因此对于保护新闻自由的呼声从未停止过,耶鲁大学教授爱默生提出了“新闻自由价值论”,他认为新闻自由有以下的价值:第一,有助于个人的自我实现;第二,有助于人们追求真理;第三,有助于民主参政、议政;第四,有助于社会安定。这一理论成为了当今西方新闻学和传播学研究新闻自由问题的基础。
在政策上,对于新闻自由进行立法保障,许多国家已经有所完善。但在新闻实践与国家的法规之间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当媒介与政府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法院往往会采取双重标准,对于政府的主张几乎都支持,而对媒介的要求则用“违宪”来定义。这一双重标准是对新闻自由的极大损害。
但是自由从来都是把双刃剑,自由的滥用不仅会给社会、受众带来消极的影响,而且对于媒介自身的发展也是一种灾难。一方面,一些报刊为了赢得更多的受众开始滥用手中的新闻自由权,于是最易吸引人关注的黄色新闻大行其道。这个时候,媒介作为社会环境的监测器,不再是对整个社会进行反映,而是仅仅把目光集中在那么极端的、变态的社会现象上。在新闻自由的庇护下,媒介可以肆意的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而不必担心受到制裁。另一方面,随着垄断在经济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媒介的垄断也愈演愈烈,媒介越来越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媒介成为了他们控制言论的工具,自由主义理论中“观点的自由市场”已经不复存在。
自由就像是一匹烈马,是不能没有缰绳的,因此对于新闻自由的适当限制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对于新闻自由的制约大致有三个主要方面:第一是来自社会或者政府层面的制约,表现为制定的法律规范、新闻宣传政策等;第二是来自受众方面的制约,在传播过程中,受众对于媒介是有着有效的制约作用的,媒介想要获得有效的传播效果就必须满足受众的需要。如果媒介偏离这一准则,那么受众就会对某一媒介失去兴趣而转向其他媒介;第三是媒介的自我约束,表现为媒介内部制定的业务规范、记者编辑的工作行为准则等等。
三、 媒介自律的必要性和不足
由于新闻业务实践中具体情况千变万化、纷繁复杂,而新闻法规则是相对固定的从宏观进行调整,不够灵活、具体,而受众对于媒介的制约也是间接的、滞后的,因此真正可以有效的对新闻实践中自由滥用现象进行制约的应当还是媒介的自我约束,即自律。
二战后,西方各国新闻界普遍实行并逐步完善了新闻自律。这些自律准则基本上包括以下要点:1、客观而公正的报道事实真相;2、尊重个人自由,避免侵犯个人的隐私权;3、新闻刊出后,如果范县造成危害公众或有错处时,应立即更正。对于个人名誉或人格有所损害的,应该给予答辩的机会;4、新闻报道不能影响公正审判;5、报道犯罪新闻时,不能破坏社会善良风气;6、报道少年犯罪新闻,不能公布其姓名,以使其有自新的机会;7、报道国防机密、政治新闻时,不能危害国家的安全;8、不能接受任何企图影响新闻报道的报酬。
媒介的自律是必要的,就我国新闻实践中表现出的情况来看,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新闻伦理追求的堕落化,商业利益和政治权力使得部分媒介背离了职业道德;2、谋求正当经济利益过程中的职能错位,例如让记者和编辑去拉广告,新闻业务与媒介经营混为一谈;3、新闻报道缺乏有效的监督。新闻媒介向来以政府、社会的监督者的身份出现,但是谁来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的缺失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虽然现在不少媒介有了自我约束,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新闻媒介的自律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效力,所以往往发生的情况是,规范虽然有,但是从业人员照样我行我素。媒介自律在实践中的表现,使得人们对于自律产生了反思。媒介自律的产生并非媒介的自发行为,而是迫于社会各界对新闻界现实不满的压力而作出的自我调整,主观上是不积极的。自律相对于他律而言,先天上是不足的,自律从来都不如他律有力,自己监督自己当然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另外有学者认为,过度自律是有害的,是新闻自由萎缩的表现,并认为新闻自律是一种变相的新闻检查。
新闻自由是必要的,它是新闻媒介存在的前提;媒介自律也是必要的,它是媒介良性发展、与社会、受众良性互动的基础。无论现实是多么严峻、多么让人无奈,我们都不能放弃对于新闻理想的追求,这理想中既有自由,也有自律。
要探讨媒介伦理的本质,首先要从伦理入手。伦理是道德现象的概括,所谓“伦”就是指关系,而“理”则是道理和规则,所以“伦理”就是处理人们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理和规则。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媒介伦理定义为:处理媒介与社会、受众的关系的规范和准则。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媒介伦理首先是一个关系的问题,包括媒介与社会的关系、与受众的关系。关系是一个矛盾的范畴,矛盾的双方不断的冲突而又相互依存,就在这种冲突与依存的过程中,矛盾的双方才能够获得发展的动力。作为媒介的矛盾这一方,对另一方表现为扩张,媒介主张自由,要求自由的表达各种观点;而作为社会、受众的另一方则表现为对媒介的扩张进行限制,限制包括法律规范、受众的选择等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媒介伦理始于美国。美国于1791年通过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不得剥夺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进入到20世纪以后,传媒的垄断加剧,自由主义理论所信仰的观点的自由市场已经不复存在。这一媒介的困境使得人们意识到媒介在新闻实践中必须要有社会责任感和进行自我约束,于是媒介伦理的观念在开始发展起来。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媒介伦理的产生是源于新闻自由的滥用并以新闻自律作为解决措施的。
这种哲学的、历史的眼光应当是我们正确看待以及妥当处理媒介伦理中的各个问题的基本出发点。那么基于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媒介伦理的本质就在于两个范畴:新闻自由与媒介自律。
二、 新闻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新闻自由”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它包含着以下几种基本权利:创办新闻媒介权、发表权或报道权、答辩权和更正权、知情权和采访权、保护新闻来源权、使用传媒权、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
新闻自由自从诞生的那天开始就面临着政府的压力,因此对于保护新闻自由的呼声从未停止过,耶鲁大学教授爱默生提出了“新闻自由价值论”,他认为新闻自由有以下的价值:第一,有助于个人的自我实现;第二,有助于人们追求真理;第三,有助于民主参政、议政;第四,有助于社会安定。这一理论成为了当今西方新闻学和传播学研究新闻自由问题的基础。
在政策上,对于新闻自由进行立法保障,许多国家已经有所完善。但在新闻实践与国家的法规之间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当媒介与政府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法院往往会采取双重标准,对于政府的主张几乎都支持,而对媒介的要求则用“违宪”来定义。这一双重标准是对新闻自由的极大损害。
但是自由从来都是把双刃剑,自由的滥用不仅会给社会、受众带来消极的影响,而且对于媒介自身的发展也是一种灾难。一方面,一些报刊为了赢得更多的受众开始滥用手中的新闻自由权,于是最易吸引人关注的黄色新闻大行其道。这个时候,媒介作为社会环境的监测器,不再是对整个社会进行反映,而是仅仅把目光集中在那么极端的、变态的社会现象上。在新闻自由的庇护下,媒介可以肆意的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而不必担心受到制裁。另一方面,随着垄断在经济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媒介的垄断也愈演愈烈,媒介越来越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媒介成为了他们控制言论的工具,自由主义理论中“观点的自由市场”已经不复存在。
自由就像是一匹烈马,是不能没有缰绳的,因此对于新闻自由的适当限制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对于新闻自由的制约大致有三个主要方面:第一是来自社会或者政府层面的制约,表现为制定的法律规范、新闻宣传政策等;第二是来自受众方面的制约,在传播过程中,受众对于媒介是有着有效的制约作用的,媒介想要获得有效的传播效果就必须满足受众的需要。如果媒介偏离这一准则,那么受众就会对某一媒介失去兴趣而转向其他媒介;第三是媒介的自我约束,表现为媒介内部制定的业务规范、记者编辑的工作行为准则等等。
三、 媒介自律的必要性和不足
由于新闻业务实践中具体情况千变万化、纷繁复杂,而新闻法规则是相对固定的从宏观进行调整,不够灵活、具体,而受众对于媒介的制约也是间接的、滞后的,因此真正可以有效的对新闻实践中自由滥用现象进行制约的应当还是媒介的自我约束,即自律。
二战后,西方各国新闻界普遍实行并逐步完善了新闻自律。这些自律准则基本上包括以下要点:1、客观而公正的报道事实真相;2、尊重个人自由,避免侵犯个人的隐私权;3、新闻刊出后,如果范县造成危害公众或有错处时,应立即更正。对于个人名誉或人格有所损害的,应该给予答辩的机会;4、新闻报道不能影响公正审判;5、报道犯罪新闻时,不能破坏社会善良风气;6、报道少年犯罪新闻,不能公布其姓名,以使其有自新的机会;7、报道国防机密、政治新闻时,不能危害国家的安全;8、不能接受任何企图影响新闻报道的报酬。
媒介的自律是必要的,就我国新闻实践中表现出的情况来看,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新闻伦理追求的堕落化,商业利益和政治权力使得部分媒介背离了职业道德;2、谋求正当经济利益过程中的职能错位,例如让记者和编辑去拉广告,新闻业务与媒介经营混为一谈;3、新闻报道缺乏有效的监督。新闻媒介向来以政府、社会的监督者的身份出现,但是谁来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的缺失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虽然现在不少媒介有了自我约束,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新闻媒介的自律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效力,所以往往发生的情况是,规范虽然有,但是从业人员照样我行我素。媒介自律在实践中的表现,使得人们对于自律产生了反思。媒介自律的产生并非媒介的自发行为,而是迫于社会各界对新闻界现实不满的压力而作出的自我调整,主观上是不积极的。自律相对于他律而言,先天上是不足的,自律从来都不如他律有力,自己监督自己当然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另外有学者认为,过度自律是有害的,是新闻自由萎缩的表现,并认为新闻自律是一种变相的新闻检查。
新闻自由是必要的,它是新闻媒介存在的前提;媒介自律也是必要的,它是媒介良性发展、与社会、受众良性互动的基础。无论现实是多么严峻、多么让人无奈,我们都不能放弃对于新闻理想的追求,这理想中既有自由,也有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