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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是和谐社会得有效支撑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化;是社会治理转型的体制创新。
关键词:和谐社会;劳动关系;体制创新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命题,将对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与保证。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切实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当前,面对转型期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首先在理念上弄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化;是社会治理转型的体制创新。
一、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如果劳动关系不和谐,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和谐也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
从国际经验上看,一个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拥有财富的增多,并不会自发带来和谐的劳动关系,弄不好,很容易走向矛盾的加剧和恶化,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安宁,最终阻碍社会的发展。以下是被广为引用和认可、用“统计方法”获得的经济发展GDP数字指标与社会状况关系的观点,多少可以佐证上述主张:一个国家实现从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跨越,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期。一方面,经济较快增长,结构调整加快,消费需求差距拉开,发展机会增多;另一方面,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社会结构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急剧增长,社会风险也相应增加。处理得好,社会就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进入一个新的制高点。处理不好就会导致社会矛盾长期动荡不安。进入20世纪80年代,先后有16个国家的人均GDP曾历史性地跃上1000美元门槛,但目前仍能成功地保持在1000美元以上的只有7个。导致两种结果的原因,固然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归纳,但没有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确实是导致一些国家经济停滞、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巴西的教訓,是华尔街和贫民窟的对比太强烈,财富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大多数人没有共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劳动关系的对立,令社会的和谐失去了基石。
就国内情况来看,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工会法》等,为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尽量完备的法律依据,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发展,对此必须充分加以肯定。另一方面,毋庸讳言,有关职工权益维护、农民工待遇、清欠工资、工会建设等问题,已成社会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今年8月至9月对工会法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尽管《工会法》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还存在着一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不够健全、工会法执法力度还不够强等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群体性事件增多,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检查总结中的话)。这种现象不可忽视,因为劳动关系对立之日,必定是社会动荡之时。苏联、东欧剧变无不是从劳动关系发端的,教训极为深刻。这也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提出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时,第一条讲的就是“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第二条讲的是“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是对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之间内在联系的深刻阐述与准确把握。
劳动关系的状况对于整个社会的作用举足轻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而我们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
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第一前提”基础上的第一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经这样写道:“我们遇到的是一些没有任何前提的德国人,所以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因而劳动关系,也应是基于这“第一前提”的第一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充分说明党在发展理念上,对于人的问题、对于劳动者的问题、对于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问题的高度重视。
“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关心群众利益体现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上,是广大劳动群体的迫切希望。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在一些地方,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因素客观存在着,不容我们忽视。据有关方面2002年对职工队伍状况的调查,有7.5%的职工被单位拖欠工资,有31.7%的职工下岗、待岗、放长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或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离休退休、失业;有4.2%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6%的职工不知道是否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近5年有3.7%的职工与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其中只有13.2%的得到全部解决,27.0%的得到部分解决,59.7%的没有得到解决;有7.7%的职工所在单位发生过集体劳动争议,其中有38.7%的没有得到解决。全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1999年受理4.5596万件,2000年受理9.439万件,2001年受理10.5494万件,年度增幅最高为107%。据调查,绝大多数职工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付补偿金过低、企业重组改制人员分流下岗等经济利益问题引发的。而在某些已经建立了工会的企业,工会如何真正成为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也是个问题,近年来在诸多重大矿难事故中“工会的失语”现象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有的企业的工会不仅不能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而只是由老板委任的摆设。没有工会或者工会成为摆设,就等于毁掉了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支撑点,其后果是不难想象的。
劳动关系的状况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利益,其中包括平等的就业机会、合理的劳动报酬、必要的劳动保护、法定的劳动和休息时间等等,而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本质,实际上就是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所以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生活“第一前提”的第一关系,也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化。
三、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社会劳动管理的体制创新
当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有通过社会治理的转型和构筑客观有效的结构体系的途径,才能实现。
考察一下劳动关系不和谐现象,从女大学生等女性求职难,到企业女工签订“青春期合同”,表面看来是“性别歧视”,其实,深层次上则是企业主(“用人单位”)公然侵犯劳动者的法定利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我国《宪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也作出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女职工签订“青春期合同”,不仅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更是践踏了法律,破坏了社会的劳动用工制度,损害了广大女性的合法权利。连人类生存繁衍相关的法定妇女权利都敢公然侵犯,其他就更不在话下了。事实上,“老板”们无视法律规定,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各种权利所反映出的深层问题,是社会缺乏客观有效的劳工权利支持机制。
一般说来,劳动者与雇主是弱势与强势的关系,“老板”们手握生产资料,掌握着“劳动机会”这个足以影响劳动者生存发展质量的杀手锏,如果没有社会公力的整合,他们的那种依仗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优势肆意榨取劳动者恶劣倾向就会表露无疑,西方国家制定劳动法的目的,公然申明,就是为了约束这种倾向,以便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近代以来,西方劳动关系的保障体系,大体上由三大机制构成。一是立法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二是司法保障(强有力的政府支持),三是组织优化(劳动者建立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组织)。另外,舆论监督等社会力量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面对以上所说的成功经验,近年来,致力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工会组织的建设以及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的方向是正确的,深入进行这方面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下一步,我们面临着如何才能够让法律之光普照大地,让所有以身试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如何才能让“有关部门”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而不被老板们买通;如何才能让所有劳动者加入工会,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自己的组织而不是摆设,这方面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这两年来的接连不断矿难事故中的“工会失语现象”提醒了我们,劳动者没有自己的组织,或者虽有“工会”而受制于老板,其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思想意识问题,而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劳动管理体制创新的问题。只有构筑起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政治、法律、工会以及舆论监督机制体系,才能够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总之,这些年来的改革实践一再向我们昭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内核,建立和谐的社会,就必须首先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要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就必须进政治体制改革、法律改革和工会改革等一系列深层次社会变革。可以预计,当我们建立了和谐的劳动关系,就必然会为建立和谐的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和谐社会;劳动关系;体制创新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命题,将对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与保证。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切实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当前,面对转型期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首先在理念上弄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化;是社会治理转型的体制创新。
一、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如果劳动关系不和谐,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和谐也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
从国际经验上看,一个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拥有财富的增多,并不会自发带来和谐的劳动关系,弄不好,很容易走向矛盾的加剧和恶化,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安宁,最终阻碍社会的发展。以下是被广为引用和认可、用“统计方法”获得的经济发展GDP数字指标与社会状况关系的观点,多少可以佐证上述主张:一个国家实现从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跨越,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期。一方面,经济较快增长,结构调整加快,消费需求差距拉开,发展机会增多;另一方面,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社会结构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急剧增长,社会风险也相应增加。处理得好,社会就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进入一个新的制高点。处理不好就会导致社会矛盾长期动荡不安。进入20世纪80年代,先后有16个国家的人均GDP曾历史性地跃上1000美元门槛,但目前仍能成功地保持在1000美元以上的只有7个。导致两种结果的原因,固然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归纳,但没有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确实是导致一些国家经济停滞、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巴西的教訓,是华尔街和贫民窟的对比太强烈,财富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大多数人没有共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劳动关系的对立,令社会的和谐失去了基石。
就国内情况来看,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工会法》等,为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尽量完备的法律依据,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发展,对此必须充分加以肯定。另一方面,毋庸讳言,有关职工权益维护、农民工待遇、清欠工资、工会建设等问题,已成社会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今年8月至9月对工会法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尽管《工会法》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还存在着一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不够健全、工会法执法力度还不够强等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群体性事件增多,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检查总结中的话)。这种现象不可忽视,因为劳动关系对立之日,必定是社会动荡之时。苏联、东欧剧变无不是从劳动关系发端的,教训极为深刻。这也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提出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时,第一条讲的就是“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第二条讲的是“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是对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之间内在联系的深刻阐述与准确把握。
劳动关系的状况对于整个社会的作用举足轻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而我们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
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第一前提”基础上的第一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经这样写道:“我们遇到的是一些没有任何前提的德国人,所以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因而劳动关系,也应是基于这“第一前提”的第一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充分说明党在发展理念上,对于人的问题、对于劳动者的问题、对于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问题的高度重视。
“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关心群众利益体现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上,是广大劳动群体的迫切希望。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在一些地方,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因素客观存在着,不容我们忽视。据有关方面2002年对职工队伍状况的调查,有7.5%的职工被单位拖欠工资,有31.7%的职工下岗、待岗、放长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或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离休退休、失业;有4.2%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6%的职工不知道是否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近5年有3.7%的职工与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其中只有13.2%的得到全部解决,27.0%的得到部分解决,59.7%的没有得到解决;有7.7%的职工所在单位发生过集体劳动争议,其中有38.7%的没有得到解决。全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1999年受理4.5596万件,2000年受理9.439万件,2001年受理10.5494万件,年度增幅最高为107%。据调查,绝大多数职工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付补偿金过低、企业重组改制人员分流下岗等经济利益问题引发的。而在某些已经建立了工会的企业,工会如何真正成为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也是个问题,近年来在诸多重大矿难事故中“工会的失语”现象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有的企业的工会不仅不能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而只是由老板委任的摆设。没有工会或者工会成为摆设,就等于毁掉了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支撑点,其后果是不难想象的。
劳动关系的状况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利益,其中包括平等的就业机会、合理的劳动报酬、必要的劳动保护、法定的劳动和休息时间等等,而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本质,实际上就是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所以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生活“第一前提”的第一关系,也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化。
三、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社会劳动管理的体制创新
当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有通过社会治理的转型和构筑客观有效的结构体系的途径,才能实现。
考察一下劳动关系不和谐现象,从女大学生等女性求职难,到企业女工签订“青春期合同”,表面看来是“性别歧视”,其实,深层次上则是企业主(“用人单位”)公然侵犯劳动者的法定利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我国《宪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也作出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女职工签订“青春期合同”,不仅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更是践踏了法律,破坏了社会的劳动用工制度,损害了广大女性的合法权利。连人类生存繁衍相关的法定妇女权利都敢公然侵犯,其他就更不在话下了。事实上,“老板”们无视法律规定,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各种权利所反映出的深层问题,是社会缺乏客观有效的劳工权利支持机制。
一般说来,劳动者与雇主是弱势与强势的关系,“老板”们手握生产资料,掌握着“劳动机会”这个足以影响劳动者生存发展质量的杀手锏,如果没有社会公力的整合,他们的那种依仗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优势肆意榨取劳动者恶劣倾向就会表露无疑,西方国家制定劳动法的目的,公然申明,就是为了约束这种倾向,以便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近代以来,西方劳动关系的保障体系,大体上由三大机制构成。一是立法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二是司法保障(强有力的政府支持),三是组织优化(劳动者建立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组织)。另外,舆论监督等社会力量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面对以上所说的成功经验,近年来,致力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工会组织的建设以及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的方向是正确的,深入进行这方面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下一步,我们面临着如何才能够让法律之光普照大地,让所有以身试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如何才能让“有关部门”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而不被老板们买通;如何才能让所有劳动者加入工会,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自己的组织而不是摆设,这方面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这两年来的接连不断矿难事故中的“工会失语现象”提醒了我们,劳动者没有自己的组织,或者虽有“工会”而受制于老板,其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思想意识问题,而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劳动管理体制创新的问题。只有构筑起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政治、法律、工会以及舆论监督机制体系,才能够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总之,这些年来的改革实践一再向我们昭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内核,建立和谐的社会,就必须首先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要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就必须进政治体制改革、法律改革和工会改革等一系列深层次社会变革。可以预计,当我们建立了和谐的劳动关系,就必然会为建立和谐的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