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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和基本之策,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之所在。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实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格局,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据统计,2011年底,我国城镇化率为51.27%,距离世界60%的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80%左右的水平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城镇化能够拉动消费、带动投资,促进产业集聚,是中国经济发展强大而持久的动力,同时也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巨大投资机会和广阔地理空间。从拉动消费的角度来看,城镇化过程是农民转为市民的过程,意味着巨大消费潜力的释放,带来的是消费观念更新和消费结构升级。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是农村居民的3.1倍左右。据测算,未来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实现约1000多万人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而带动1000多亿元的消费需求,这将为民营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带来新的机遇。此外,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还蕴藏着新的人口红利。从带动投资来看,粗略估计一下,如果以人均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每年能够增加1万亿元的投资需求。庞大的投资需求,一方面通过政府的融资平台和银行信贷解决,但更多将是留给民间资本去填空。国家提出要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建设,加之“新36条”实施细则的出台,民间资本可以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寻找更多机会。从产业集聚来看,城镇化需要产业发展来充实,城镇化创造了大量需求,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城镇化过程中人口集聚、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会扩大生活性服务业需求;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分工的细化,也会扩大生产性服务业需求。目前,发达国家服务业产值和就业比重均在70%—80%以上,而2011年底我国相关产业比重只有43.1%,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目前我国已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在医疗、养老等生活服务性领域,民营经济都孕育着新的发展机会。
当前,民营企业既有投资实力,也有投资需求。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1—9月,内资民营经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已经突破60%。面对城镇化建设进程带来的崭新机遇,广大民营企业只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完全可以有所作为,赢得发展。政府部门要继续深化改革,努力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释放改革这个最大红利和城镇化这个最大潜力,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切实降低民营经济参与城镇化建设准入条件。制定公开、公平、合理的准入制度,降低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的门槛。有关部门要推出一批实实在在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为民间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加快发展村镇民间金融机构,切实缓解融资难题。鼓励商业银行推出专项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城镇建设相关项目;积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的多种金融产品,拓宽抵押品范围,放松贷款条件。加大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财税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减征、免征营业税。鼓励民间资本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推广“金融机构+商会+企业”的融资合作模式。逐步放开村镇银行主发起人限制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三是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面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小微企业准入标准,将小微企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个体工商户。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为城镇化拓展空间,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四是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通过设立政府专项基金或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统一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同时将起征点提高至15万元,以覆盖更多的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异化的社会保险费率,并对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实行政府财政补贴。
五是整合多方资源,建立健全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加快重点产业集群和小微企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技术、法律、人才等支撑服务。加大小微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完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园区建设。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国九条”、“银十条”、“小微企业二十九条”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注重发挥工商联独特优势,支持商会和龙头企业搭建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平台,引导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走专、精、特、新道路。
城镇化能够拉动消费、带动投资,促进产业集聚,是中国经济发展强大而持久的动力,同时也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巨大投资机会和广阔地理空间。从拉动消费的角度来看,城镇化过程是农民转为市民的过程,意味着巨大消费潜力的释放,带来的是消费观念更新和消费结构升级。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是农村居民的3.1倍左右。据测算,未来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实现约1000多万人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而带动1000多亿元的消费需求,这将为民营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带来新的机遇。此外,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还蕴藏着新的人口红利。从带动投资来看,粗略估计一下,如果以人均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每年能够增加1万亿元的投资需求。庞大的投资需求,一方面通过政府的融资平台和银行信贷解决,但更多将是留给民间资本去填空。国家提出要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建设,加之“新36条”实施细则的出台,民间资本可以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寻找更多机会。从产业集聚来看,城镇化需要产业发展来充实,城镇化创造了大量需求,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城镇化过程中人口集聚、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会扩大生活性服务业需求;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分工的细化,也会扩大生产性服务业需求。目前,发达国家服务业产值和就业比重均在70%—80%以上,而2011年底我国相关产业比重只有43.1%,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目前我国已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在医疗、养老等生活服务性领域,民营经济都孕育着新的发展机会。
当前,民营企业既有投资实力,也有投资需求。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1—9月,内资民营经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已经突破60%。面对城镇化建设进程带来的崭新机遇,广大民营企业只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完全可以有所作为,赢得发展。政府部门要继续深化改革,努力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释放改革这个最大红利和城镇化这个最大潜力,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切实降低民营经济参与城镇化建设准入条件。制定公开、公平、合理的准入制度,降低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的门槛。有关部门要推出一批实实在在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为民间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加快发展村镇民间金融机构,切实缓解融资难题。鼓励商业银行推出专项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城镇建设相关项目;积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的多种金融产品,拓宽抵押品范围,放松贷款条件。加大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财税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减征、免征营业税。鼓励民间资本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推广“金融机构+商会+企业”的融资合作模式。逐步放开村镇银行主发起人限制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三是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面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小微企业准入标准,将小微企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个体工商户。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为城镇化拓展空间,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四是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通过设立政府专项基金或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统一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同时将起征点提高至15万元,以覆盖更多的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异化的社会保险费率,并对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实行政府财政补贴。
五是整合多方资源,建立健全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加快重点产业集群和小微企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技术、法律、人才等支撑服务。加大小微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完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园区建设。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国九条”、“银十条”、“小微企业二十九条”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注重发挥工商联独特优势,支持商会和龙头企业搭建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平台,引导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走专、精、特、新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