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通过对当前中国户籍改革中出现的隐形行政强制以及“土地换社保”等措施的分析,得出在当前中国户籍改革的背景下,若要保护转户农民的权益,需允许他们“带地进城”,即土地需与户籍脱钩的结论。一方面政府需转变执政理念,向服务性政府迈进,另一方面,政府需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与自主性。如何在实践中既推进户籍改革又不损害转户农民的利益以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究新的改革措施与树立契约自由精神成为关键。
关键词: 户籍;公正;政府;土地;带地进城;意愿
一百多年前,梅因在他的《古代法》中讲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这里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一百多年过去了,象征一定身份的户籍制度依然束缚在每个国人身上。它不仅增加了个人的发展机会成本,也造成了社会的严重不公,阻碍了国家的进一步发展。
一、中国农村、农业、农民现状浅析
随着中国人口生育率的下降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务农人员数量逐步减少,据有关数据显示,到2000年,中国务农人员数量已经降到三亿以下,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迁,然而,中国人多地少这个基本国情依然未变。
当前政府在农村中的一些惠农政策也确实俘获了一批人心。中国农民是一群很朴实、很善良的人群,当他们习惯了被剥夺、被汲取后, 小恩小惠即会让他们产生对政府的感恩戴德。然而,面对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当国家开始动他们的土地时,他们开始了内心的彷徨。在既有的产权制度下,大多数农民人人机会均等,靠自己的辛勤劳作,贫富差距或许不大。然而,当国家开始把“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开始推向农村时,毕竟,有能力进行土地兼并的还是一些有实力的大户富户。这对于那些投资子女教育的农民来说,更是一种打击,当前的就业环境,使教育投资变得更像是一项风险投资,而随着其年龄的增大,外出务工的艰难,再加上土地的被兼并,他们的生活境遇会变得更加艰难。然而,群体中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也就是勒庞所称的“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规律”。当看到他人和自己面临同样的遭遇时,很多人会选择忍耐,有时甚至把自己的利益寄希望于同类中那些有胆量闹事的能人,而一旦缺乏所谓这样的能人,之后便是集体沉默和私下的抱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证明,当初领导人的“先富带动后富,最后达到共同富裕”的美好设想总归是一种幻想。随着这一批绵羊的老去,他们在外闯荡打拼、见过些世面的后辈们,或许再也不会像他们的父辈们那样易于统治,改革一旦应对不好,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农民“带地进城”的可行性分析
(一)合法、合政策性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公平性
政策制定者在对待转户农民带地进城问题上的担忧在于,由于转户农民在保留了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之上,又获得了城市的社会保障权益,这对于旧市民阶层以及留在农村的人们来讲都不公平。这看似有几分道理的担忧其实毫无根据。首先,自建国以来,政府的政策是优先甚至是以牺牲农村利益来发展城市,农村已经丧失了发展的历史机遇,作为对农民在历史上遭受损失的弥补,转户农民带地进城是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应得到已经在历史上独享显著优质社会福利待遇的旧市民阶层的理解。同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取得荒山、荒坡等的承包经营权。其次,转户农民在转户前对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累积的贡献不应因转戶而得到抹杀,当然,这方面的保护也理应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最后,可对转户农民留有一定的余地。
(三)实践性
对于转户农民“带地进城”,人们更多的担心在于,由此一来可能会对农业造成一定的风险:一是农民进城后,其农村土地被撂荒;二是农地细碎化,不利于规模经营。而据记者对重庆市户改的调查发现,农民“带地进城”后,农村未出现大规模土地撂荒、规模经营还有进一步发展,其原因有以下几点:a户改对象大都是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这些人长期脱离农业生产,转户并不改变土地生产状况。b在户改中,就近就地转户比例高,这些转户“新市民”也可以就近耕种自己的土地,不少人“身份是市民,仍在干农活”。c近年来重庆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土地租金上涨,人地远距离分离的“新市民”愿意将土地流转给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兴农业生产主体经营。
三、户籍制度改革下农民权利的保护措施
(一)契约精神
近代以来,西方社会无不浸透着一种自由与契约精神,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康德、梅因,这种精神已渗透到西方社会与每个公民的心中。契约即意味着协商、自由、公平,在户籍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可引入契约制度,在涉及农民用益物权时,双方签订合同,明确规定与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尊重有关各方的意愿,明确责任,弱化行政强制,确保户改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与户籍脱钩
我国户籍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种种社会福利,逐步实现城乡统筹的社会福利公平分配,实现人人平等。所以,户籍改革本就不应与土地利益相挂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及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相关中央文件也强调,严禁借户改之名强制变动农村地权。
(三)农村基层司法重构
法律,作为秩序与正义的统一,在苏力看来,现代法治在中国农村基层遭遇了尴尬,法律作为一种服务消费,并不能满足中国广大农村基层的需求。我们需要深入的研究中国农村的现状,努力探求出一条适合自己的第三条道路。
(四)积极培育农村土地交易市场
构筑交易平台,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引导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的合理流动。
四、结论
正如马克思所言,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人们所欲构建的理想制度从它诞生那一刻起就发生着为人所不能左右的变异。中国每一项的改革无不牵动着数万计人们的利益,所以,我们的改革者必须慎之又慎,改革,既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我们不可将改革变作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在制度设计中,需更多的考虑到人性。同时,要相信广大农民的创造性、理性,尊重其意愿与自主性。
比体制更根本的问题,在于个人,在于人内心那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与观念。改革,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亨利•萨姆奈•梅因著:《古代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张力:《地权变动视角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载于《法学》2012年第9期
[3]黄宗智:《中国农业的现实与前途》,世纪大讲堂,2010年2月6日
[4]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5]古斯塔夫••勒庞著:《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6]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读书》2006年第2期
[7]李松:《户籍改革面对三大问题》,《半月谈》2013年第8期
[8].E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龙应台著:《野火集》,三联书店2010年版
作者简介:
李龙(1988—),男,山东曲阜人,安徽大学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关键词: 户籍;公正;政府;土地;带地进城;意愿
一百多年前,梅因在他的《古代法》中讲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这里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一百多年过去了,象征一定身份的户籍制度依然束缚在每个国人身上。它不仅增加了个人的发展机会成本,也造成了社会的严重不公,阻碍了国家的进一步发展。
一、中国农村、农业、农民现状浅析
随着中国人口生育率的下降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务农人员数量逐步减少,据有关数据显示,到2000年,中国务农人员数量已经降到三亿以下,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迁,然而,中国人多地少这个基本国情依然未变。
当前政府在农村中的一些惠农政策也确实俘获了一批人心。中国农民是一群很朴实、很善良的人群,当他们习惯了被剥夺、被汲取后, 小恩小惠即会让他们产生对政府的感恩戴德。然而,面对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当国家开始动他们的土地时,他们开始了内心的彷徨。在既有的产权制度下,大多数农民人人机会均等,靠自己的辛勤劳作,贫富差距或许不大。然而,当国家开始把“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开始推向农村时,毕竟,有能力进行土地兼并的还是一些有实力的大户富户。这对于那些投资子女教育的农民来说,更是一种打击,当前的就业环境,使教育投资变得更像是一项风险投资,而随着其年龄的增大,外出务工的艰难,再加上土地的被兼并,他们的生活境遇会变得更加艰难。然而,群体中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也就是勒庞所称的“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规律”。当看到他人和自己面临同样的遭遇时,很多人会选择忍耐,有时甚至把自己的利益寄希望于同类中那些有胆量闹事的能人,而一旦缺乏所谓这样的能人,之后便是集体沉默和私下的抱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证明,当初领导人的“先富带动后富,最后达到共同富裕”的美好设想总归是一种幻想。随着这一批绵羊的老去,他们在外闯荡打拼、见过些世面的后辈们,或许再也不会像他们的父辈们那样易于统治,改革一旦应对不好,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农民“带地进城”的可行性分析
(一)合法、合政策性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公平性
政策制定者在对待转户农民带地进城问题上的担忧在于,由于转户农民在保留了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之上,又获得了城市的社会保障权益,这对于旧市民阶层以及留在农村的人们来讲都不公平。这看似有几分道理的担忧其实毫无根据。首先,自建国以来,政府的政策是优先甚至是以牺牲农村利益来发展城市,农村已经丧失了发展的历史机遇,作为对农民在历史上遭受损失的弥补,转户农民带地进城是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应得到已经在历史上独享显著优质社会福利待遇的旧市民阶层的理解。同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取得荒山、荒坡等的承包经营权。其次,转户农民在转户前对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累积的贡献不应因转戶而得到抹杀,当然,这方面的保护也理应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最后,可对转户农民留有一定的余地。
(三)实践性
对于转户农民“带地进城”,人们更多的担心在于,由此一来可能会对农业造成一定的风险:一是农民进城后,其农村土地被撂荒;二是农地细碎化,不利于规模经营。而据记者对重庆市户改的调查发现,农民“带地进城”后,农村未出现大规模土地撂荒、规模经营还有进一步发展,其原因有以下几点:a户改对象大都是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这些人长期脱离农业生产,转户并不改变土地生产状况。b在户改中,就近就地转户比例高,这些转户“新市民”也可以就近耕种自己的土地,不少人“身份是市民,仍在干农活”。c近年来重庆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土地租金上涨,人地远距离分离的“新市民”愿意将土地流转给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兴农业生产主体经营。
三、户籍制度改革下农民权利的保护措施
(一)契约精神
近代以来,西方社会无不浸透着一种自由与契约精神,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康德、梅因,这种精神已渗透到西方社会与每个公民的心中。契约即意味着协商、自由、公平,在户籍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可引入契约制度,在涉及农民用益物权时,双方签订合同,明确规定与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尊重有关各方的意愿,明确责任,弱化行政强制,确保户改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与户籍脱钩
我国户籍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种种社会福利,逐步实现城乡统筹的社会福利公平分配,实现人人平等。所以,户籍改革本就不应与土地利益相挂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及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相关中央文件也强调,严禁借户改之名强制变动农村地权。
(三)农村基层司法重构
法律,作为秩序与正义的统一,在苏力看来,现代法治在中国农村基层遭遇了尴尬,法律作为一种服务消费,并不能满足中国广大农村基层的需求。我们需要深入的研究中国农村的现状,努力探求出一条适合自己的第三条道路。
(四)积极培育农村土地交易市场
构筑交易平台,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引导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的合理流动。
四、结论
正如马克思所言,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人们所欲构建的理想制度从它诞生那一刻起就发生着为人所不能左右的变异。中国每一项的改革无不牵动着数万计人们的利益,所以,我们的改革者必须慎之又慎,改革,既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我们不可将改革变作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在制度设计中,需更多的考虑到人性。同时,要相信广大农民的创造性、理性,尊重其意愿与自主性。
比体制更根本的问题,在于个人,在于人内心那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与观念。改革,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亨利•萨姆奈•梅因著:《古代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张力:《地权变动视角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载于《法学》2012年第9期
[3]黄宗智:《中国农业的现实与前途》,世纪大讲堂,2010年2月6日
[4]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5]古斯塔夫••勒庞著:《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6]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读书》2006年第2期
[7]李松:《户籍改革面对三大问题》,《半月谈》2013年第8期
[8].E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龙应台著:《野火集》,三联书店2010年版
作者简介:
李龙(1988—),男,山东曲阜人,安徽大学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