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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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是指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人员,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目前,很多地方正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而对这一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笔者试就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是检察机关预防、控制犯罪,实现刑罚最终目的重要策略。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增强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把没有必要再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矫正,是国家政权有信心、有力量的反映。
  2、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和体现。检察机关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是由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由于我国的行刑方式长期以监禁刑为主,现在开始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和社区矫正,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者有一个逐步摸索和适应的过程。我国有些地方发生监外罪犯犯有重罪的事件,表明了监督功能的欠缺,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
   3、长期以来监所检察的工作实践,为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职能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监外罪犯执行检察,在以往长期对监外五种人的检察监督中,各地检察机关均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监外执行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同时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已经形成,这一切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指定的矫正社区存在工作负担和压力。让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使社区增添了一项新的功能,即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功能,从而使社区矫正不可避免地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社区在居民生活中的特殊作用,使得社区本身承担了比较繁琐的社会责任,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较长时间的监督管理,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社区的工作负担与压力,在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方面都应有相应的增加。同时,罪犯毕竟不同程度的存在人身危险性,社区又不同于监禁场所,不能立即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求救于司法机关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时间的拖延及危险的增加。
  第二,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缺少其它部门的支持。
  1、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协作不够。目前我国的犯罪绝大部分集中于经济类犯罪,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均衡导致一些人心理失控,因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其经济上常常比较困窘,其在就业、生活、医疗、子女入学等保障方面遇到相当的困难,在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时,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低保发放、服刑人员的子女及未成年服刑人员受教育权、创造公平就业机会培训等方面协作不够。
  2、社区矫正缺乏专业心理工作人员。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基层司法所依托居委会、村委会来进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也主要由类似于“居委会大妈”之类的人来解决,由于社区工作的繁忙,使得工作人员不可能有太多的时间来倾听其心声,这些都会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倾诉无门”,心理负担越来越重,甚至发生其他严重事件。
  3、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人员短缺。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人员,而这部分人员是从原有的司法行政人员中分出来兼任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一项新的工作中面临着许多的困难与问题,因此其工作强度比较大,而且还面临人员短缺人手不足的困难,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因此,现阶段我们必须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招纳社会志愿者的加盟,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利用。
  第三,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接受不够,不理解,不配合。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人民群众都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刑罚的执行方式是让罪犯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因而对于把罪犯放在社区服刑的方式不够理解。同时,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需要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敌视,社区居民不愿意这些人到社区矫正,而一旦社区出现了治安问题,社区居民很自然地会怀疑是服刑人员所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
  
  三、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一要转变观念,确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有地位。在任何一项工作开展的同时都应当建立高效有力的监督机制,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样需要建立严密、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当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加大力度,而这就意味着监所检察部门工作量势必大幅度增加。因此,一方面要调整对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装备的配置,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要改变了过去的一边倒的工作模式,即改变过去监所检察科人员全员驻所或驻监,注意力集中于驻所驻监检察,而把监外执行检察作为副业的不足,纠正个别干警认为监所检察是以派驻检察室等级创建结果论成败得失,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不参与考核,做好做差无关紧要的模糊思想,从而将监外执行检察作为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要抓住关键,以交付检察为重点带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开展。多年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要有效地开展对监外罪犯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掌握并摸清监外罪犯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前提和基础。但从笔者多年对监外罪犯检察情况来看,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向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极少,这极大地制约了对监外罪犯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必须得到监所检察系统的内部配合。一方面应当积极建议修改法律,用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应当向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在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监所检察系统内部应加强配合,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所在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得到外地犯监外执行信息后应当主动函告监外执行地的监所检察部门。如监所检察科收到当地法院判决的外地犯缓刑判决书后,应当主动函告监外执行地的监所检察部门;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和派驻监狱检察机构,函告本监所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关信息。
  三是要着力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执法能力。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应建立高质量、高素质、高学历的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应由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但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的现状来看,承担此项任务的主要还是司法所人员,而他们过去未接触过这一工作。检察机关要针对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缺乏专业素养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矫正工作的方法措施,以供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掌握,以帮助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而培训指导好社区矫正工作者这支队伍,提高他们从事监外执行工作的能力,对我们检察机关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选派人员参加政法委牵头组织的公检法司联席会、社区矫正交接会及司法局组织的培训班,讲解监外执行检察流程的内容,宣讲过去开展监外执行的经验教训,提出社区矫正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日常管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如何行使检察职能等具体要求,以此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水平。此外,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要多利用时间多走访社区,以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开展情况,并对社区矫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给予有力指导。
  四要以办公信息化为平台,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水平。社区矫正试点后,各地推广使用了《社区矫正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面对这一新课题,监所检察干警要虚心学习、反复试用、严格操作、完善功能,努力构建监外执行检察的新平台。要严格按照流程关于使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逐一输录并与司法局列管名册进行逐一核对,以有效地杜绝了漏管失控现象发生。实践中,不仅要完整录入人员数据和相关台帐记录,还要在运用软件增强监督力度上下功夫。要利用软件中预警提示功能进行解矫监督,每月底将司法局提供的解矫人员名单与检察系统软件中提示的名单一一进行核对,一致的则将其解除检察,转为历史资料,不一致的则进一步核实情况。要以社区矫正检察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用,有效提升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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