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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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力量。其职能有打击刑事犯罪、践行法律监督,并通过行使职务犯罪查办权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得好、发挥得活,便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那么,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如何发挥作用呢?
  
  一、要正确理解发挥检察职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安定有序是关键。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而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批准逮捕权、国家公诉权以及控告申诉检察权,可以有力震慑犯罪,警示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生活中多了平安与祥和,检察机关正是通过这种特殊的执法活动为整个社会更加和谐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二)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一项重点。实现公平正义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如果没有公平,人们的心理就会失衡;如果没有正义,人们的价值取向就会走向偏差。失去公平正义,人们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反而可能会遭受种种侵害,这样的社会将会失去希望的阳光。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会纠正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化偏私为公正,化不平为公平,还法律尊严,还正义本色,让人们生活在有充分法律保障的环境中。
  (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性是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的重要目的,也是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一个方面。人们常说,一个国家是否有希望,重点要看有没有一支人们信得过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吏制的腐败是自有朝代以来最为严重的腐败,也是最为人们所痛恨的现象。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和威信,使原本拥护他们的群众也变得不再拥护,甚至揭竿而起,一个朝代又一个朝代就这样带着血的教训走向覆灭。我们的党正是吸取了这样的教训,而把惩治腐败重视起来。检察机关所拥有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权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面。多年以来,通过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使国家公职人员得到教育,促进了他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已经成为我们国家遏制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方针。通过打击和预防,使社会上不正之风得到遏制,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得以纯洁,现代化建设效率得到提高,不和谐的地方得到改善。我们的社会得以在这文明与高效的理念中飞速发展。
  
  二、努力挖掘检察机关履行职能过程中服务和谐社会的潜力
  
  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是重要的参与者、保障者。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做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参与者、保障者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拓宽视野,把检察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大格局中来谋划。构建“和谐社会”使稳定工作的领域更加广泛,对维护稳定工作的内涵和外延有了新的认识,在视野上有了新的拓展。具体讲,就是要围绕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来研究稳定,要求我们必须突破过去传统的仅就稳定而谈稳定的思维局限性,把工作的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稳定问题,这要求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必须破除固有的思维模式,要拥有宽广的眼界和创新的思维,要从我国实情出发来研究稳定、维护稳定。树立正确的稳定观的需要对司法机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思想认识上,要从过去单纯站在司法机关角度谋划工作,转变到把检察工作置身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总要求来思考、来部署的战略思维上,把建设“和谐社会”作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主要目标;在工作职能上,要从过去主要强调打击和管理等职能,转变到全面履行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职能上来,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硬化措施,要把“办铁案”、“办民心案”当作一项硬任务。和谐社会是活而不乱、活而有序的社会。检察机关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上下功夫。一是要把责任深深刻进脑子里。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代言人,如果检察官精神不振,或者没有责任心,甚至漠视人民群众的心声,那么人民群众就会连求助之心都不敢有了,还谈得上什么执法为民?在这种情况下,检群关系就不会和谐,检察工作也不会得到更加广泛的支持。二是要抓牢那种打造精品的目标,把事业心融入丰富的检察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要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不枉党和人民期望一场,就必须在工作中精益求精。只有把案件办好了,执法行为规范了,所办的案件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听到人民群众拥戴的呼声,检察事业的根才能扎着更牢。三是要培养一种永不服输的意志品质。在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中,我们应该充分挖掘自身潜力,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重视群众最直接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要以一身凛然正气压倒歪风邪气,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撑起一片明净的天空。
  (三)要牢固树立三个理念:一是树立维护和谐稳定既是保障又是目的的理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与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放在同等的高度,党的十七大又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要实现的重要目标。树立这一理念,有助于我们认识维护稳定工作在整个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增强统筹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自觉性。二是树立以和谐社会指导和检验稳定工作的理念。要实现和谐社会,就需要把稳定工作的标准,提升到和谐社会这个更高的层次上来,牢固树立这个理念,有助于我们主动从源头上解决各种问题,有助于我们积极改进维护稳定工作的方式、方法,促进社会的安定、祥和,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三是树立维护稳定工作的实质,就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理念。树立这个理念,有利于我们自觉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来研究思考稳定工作,研究思考机关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的关系,自觉按照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提高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的能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三、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注热点,把握态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当前影响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加之改革深化带来的各类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增多,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好也容易引发群众性事件和诱发不稳定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围绕大局,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上下功夫。首先,要畅通信息,把握态势,随时掌握稳定工作的主动权,有效防止各类矛盾变成不稳定因素和事件,有效防止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要始终保持打击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有效防止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利用社会热点挑起事端,制造不稳定事件。其次,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倾听群众呼声,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把各种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在办案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区别对待,准确把握刑事政策适用对象和条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严。对于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正当防卫过度者、紧急避险过度者、从犯、胁从犯、预备犯、中止犯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当宽则宽。对于具有刑法明文规定的自首、立功或其他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该宽或可宽;对于具有刑法明文规定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或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则该严或可严。
  (三)研究新措施来打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突出打击借国有企业改革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职务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金融、土地转让,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城建规划,医疗卫生,电力,教育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与此同时,坚持打击和预防并重,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断完善打击、教育、监督的“三位一体”预防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四)深入研究打击经济犯罪措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需要秩序、竞争、诚信。各类经济犯罪直接破坏经济管理秩序,公平竞争机制和诚实守信原则。为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同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各类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走私贩私、诈骗、制假贩假、偷税抗税、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各类经济犯罪,规范市场秩序;深入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放纵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经济犯罪的渎职行为。同时,还要突出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农民、下岗工人各类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办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从严查处司法腐败,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因为它不仅关涉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使人民群众寻求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归于破灭。当前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仍然是群众关注和反映的热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作用。要切实加大诉讼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力度。在立案监督中既要加强对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又要加强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在侦查监督中,要严格把关,认真防错防漏,及时追捕追诉,着力解决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在审判监督中,要加大对错判案件的抗诉力度,促进法律的统一实施,确保司法公正。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面临的社会环境会越来越复杂,任务越来越繁重。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
  [3]检察业务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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