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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到各类调解中这是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本质。律师调解制度是律师与调解相结合的产物。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律师调解具有专业性、独立性、灵活性等优势,应对律师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关键词】 律师调解 多元纠纷解决 反思
律师调解制度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重的一项重要制度。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从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律师调解制度的角色冲突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律师调解员在实践中出现中立地位易受影响、难以适应调解工作、存在道德风险、参与调解动力不足等问题。优秀的律师未必是优秀的调解员,律师从委托代理到中立第三方调解员的角色转换,任重而道远。
首先,要更新認识律师调解的理念。
过去内心深处对律师调解工作还未形成强烈认同感,甚至有些误区,认为调解似乎就是“田间炕头”“和稀泥”的低端业务,并没有认识到律师调解其实是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部分。时至今日,以诉讼为中心的单一价值取向已不能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今后,仍只将目光局限于如何为当事人赢得诉讼而不是促进纠纷彻底有效解决,只将职业定位限定在代理人或辩护人,从而忽视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责,就可能会失去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其次,要深刻认识和领会调解的优越性,向全社会尤其是调解对象宣传和普及。
传统诉讼的性质决定其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和严肃司法程序的不可逆性,一旦诉讼程序启动,进入诉讼进程的双方当事人便不可避免的进入全方位强对抗模式,再叠加诉讼代理人等介入推波助澜,更是把这种对抗增强到极致,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每一个环节都如履薄冰唯恐细微不慎导致其利益受到不可控制的损害,从而寸土必争、锱铢必较甚至作伪证,而往往与之诉争的经济利益却很微小,和其耗费的司法资源极不平衡;同时,因为立法的滞后性、司法的技术性和时效性特点导致法律后果和实体正义有些许背离,反而激化了当事人矛盾,甚至成为部分涉诉信访的导火索。
再次,要严格遵守律师调解的职业操守,尤其是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制度能否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秉持公道正派、中立公正职业操守的律师调解员的信赖,律师调解的核心特质是律师基于中立第三方的地位,自身作为调解主持人从整体上把握、控制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保持立场中立,不得有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始终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平衡双方的利益,居中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式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式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后,要在调解过程中全心全意的为当事人着想,并能和当事人共情。
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使得儒家的“和为贵”思想深入老板姓的内心,对普通民众而言,诉讼也许一生都难得经历一次,劳心劳力劳神,充满不可控和不可预期,作为调解员要具有同理心,能够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量其心理状态,顾及当事人的感受,想想如果自己处于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只有患者一颗愿意接纳当事人的心,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来思考,才会找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最优方案。同时,调解留有余地,不要追逼当事人,不能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说话也要尽力委婉,不要直接和当事人争辩,如果对当事人的一件不认可,也可用先承认再反驳的这种欲抑先扬的方法去沟通。所以,调解是秉承身心的统一,调解技术有其局限性,即便掌握了再多的调解技术,如果没有全心全意地我饿当事人着想的话,也无法真正地说服当事人,我们在活用技术的同时,关键是提高自己的精神水准。
最后,要通过调节深挖细掘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源头上化解冲突。
当今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矛盾复杂叠加,争端纠纷不断剧增,戾气充斥冲突一触即发,要透过纠纷的表面形式,探求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已解决问题为导向,不仅要掌握要件事实,还必须探究什么是纠纷的真正争点,为什么会产生纠纷,为什么纠纷会一直持续到现在等等。比如,家事调解需要“法、理、情”的融汇,一般的民事案件调解,运用“法”和“理”比较多,而家事案件非常重视“情”的方面,正是因为“情”,让家事调解显得更加有温度。如果调解员善于运用“情”的因素,家事调解往往可以事半功倍。而涉及股东权益纠纷的商事调解,则关键在于利益的平衡点的把握,商业理论和经济博弈的考量则往往会成为调解成功与否的枢纽。
新时代有新的使命,新使命需要新作为。这是一个法律人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时代。律师调解制度为中国律师勾勒了新的职业方向和规划图景,为富有创造力的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律师应该充分利用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增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并在调解工作中始终来记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法治要求“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参考文献】
[1] 范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龙飞.律师调解制度的探索创新与完善路径[J].中国律师,2018( 05) .
[3] 任继强.对当前“调审合一”下司法调解制度的反思.法制与社会.2017(1).25-26.
[4] 廖永安、王聪.从诉讼代理人到职业调解人:中国律师职业的新图景.中国律师.2017(12).44-45.
[5] 傅郁林.“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法律适用.2009(4).2-6.
[6] 熊跃敏、张润.律师调解:多元解纷机制的制度创新.2017(11).67-68.
作者简介:祁琳(1994-),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山东烟台海阳。学历:在读研究生,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硕。
【关键词】 律师调解 多元纠纷解决 反思
律师调解制度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重的一项重要制度。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从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律师调解制度的角色冲突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律师调解员在实践中出现中立地位易受影响、难以适应调解工作、存在道德风险、参与调解动力不足等问题。优秀的律师未必是优秀的调解员,律师从委托代理到中立第三方调解员的角色转换,任重而道远。
首先,要更新認识律师调解的理念。
过去内心深处对律师调解工作还未形成强烈认同感,甚至有些误区,认为调解似乎就是“田间炕头”“和稀泥”的低端业务,并没有认识到律师调解其实是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部分。时至今日,以诉讼为中心的单一价值取向已不能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今后,仍只将目光局限于如何为当事人赢得诉讼而不是促进纠纷彻底有效解决,只将职业定位限定在代理人或辩护人,从而忽视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责,就可能会失去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其次,要深刻认识和领会调解的优越性,向全社会尤其是调解对象宣传和普及。
传统诉讼的性质决定其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和严肃司法程序的不可逆性,一旦诉讼程序启动,进入诉讼进程的双方当事人便不可避免的进入全方位强对抗模式,再叠加诉讼代理人等介入推波助澜,更是把这种对抗增强到极致,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每一个环节都如履薄冰唯恐细微不慎导致其利益受到不可控制的损害,从而寸土必争、锱铢必较甚至作伪证,而往往与之诉争的经济利益却很微小,和其耗费的司法资源极不平衡;同时,因为立法的滞后性、司法的技术性和时效性特点导致法律后果和实体正义有些许背离,反而激化了当事人矛盾,甚至成为部分涉诉信访的导火索。
再次,要严格遵守律师调解的职业操守,尤其是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制度能否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秉持公道正派、中立公正职业操守的律师调解员的信赖,律师调解的核心特质是律师基于中立第三方的地位,自身作为调解主持人从整体上把握、控制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保持立场中立,不得有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始终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平衡双方的利益,居中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式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式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后,要在调解过程中全心全意的为当事人着想,并能和当事人共情。
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使得儒家的“和为贵”思想深入老板姓的内心,对普通民众而言,诉讼也许一生都难得经历一次,劳心劳力劳神,充满不可控和不可预期,作为调解员要具有同理心,能够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量其心理状态,顾及当事人的感受,想想如果自己处于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只有患者一颗愿意接纳当事人的心,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来思考,才会找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最优方案。同时,调解留有余地,不要追逼当事人,不能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说话也要尽力委婉,不要直接和当事人争辩,如果对当事人的一件不认可,也可用先承认再反驳的这种欲抑先扬的方法去沟通。所以,调解是秉承身心的统一,调解技术有其局限性,即便掌握了再多的调解技术,如果没有全心全意地我饿当事人着想的话,也无法真正地说服当事人,我们在活用技术的同时,关键是提高自己的精神水准。
最后,要通过调节深挖细掘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源头上化解冲突。
当今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矛盾复杂叠加,争端纠纷不断剧增,戾气充斥冲突一触即发,要透过纠纷的表面形式,探求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已解决问题为导向,不仅要掌握要件事实,还必须探究什么是纠纷的真正争点,为什么会产生纠纷,为什么纠纷会一直持续到现在等等。比如,家事调解需要“法、理、情”的融汇,一般的民事案件调解,运用“法”和“理”比较多,而家事案件非常重视“情”的方面,正是因为“情”,让家事调解显得更加有温度。如果调解员善于运用“情”的因素,家事调解往往可以事半功倍。而涉及股东权益纠纷的商事调解,则关键在于利益的平衡点的把握,商业理论和经济博弈的考量则往往会成为调解成功与否的枢纽。
新时代有新的使命,新使命需要新作为。这是一个法律人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时代。律师调解制度为中国律师勾勒了新的职业方向和规划图景,为富有创造力的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律师应该充分利用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增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并在调解工作中始终来记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法治要求“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参考文献】
[1] 范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龙飞.律师调解制度的探索创新与完善路径[J].中国律师,2018( 05) .
[3] 任继强.对当前“调审合一”下司法调解制度的反思.法制与社会.2017(1).25-26.
[4] 廖永安、王聪.从诉讼代理人到职业调解人:中国律师职业的新图景.中国律师.2017(12).44-45.
[5] 傅郁林.“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法律适用.2009(4).2-6.
[6] 熊跃敏、张润.律师调解:多元解纷机制的制度创新.2017(11).67-68.
作者简介:祁琳(1994-),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山东烟台海阳。学历:在读研究生,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