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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难让我相信,一个外国公司在中国获得成功,并同时能够保持手脚干净。”一位外国官员甚至这样评价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操守。
自去年十二月份开始调查起,西门子贿赂案所涉及的资金节节攀升,从最初的2000万欧元一直到目前的10亿欧元,成为最新的一起惊天大案。
西门子中国也没能置身事外,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郝睿强自曝家丑,“去年我们开除了中国西门子公司20名员工,因为他们被发现涉及了一些公司不能容忍的行为。”
跨国公司频频“犯事”,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在中国,更不是“偶然发生”。当年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腐败案的审理过程中,IBM和日立两大跨国公司因涉嫌行贿牵扯其中;2004年4月,美国朗讯公司突然宣布解雇中国区的4名高管人员,理由是他们在企业运营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可能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事实上,是外企在华的“潜规则”导致了系列商业腐败案的发生——跨国公司在中国的高层雇员往往面临着“公司利益”和“职业道德”两难选择。一般而言,公司总部都会为了保障公司利益而默许甚至放任中国高层人员进行不规范的操作。
这几乎是业内公开的秘密,跨国公司行贿的对象一般主要有公司合作方的项目负责人,或个别政府官员,再通过官员的“影响”拿到项目。而一旦事发,这些跨国公司又常会采取牺牲中国雇员利益的做法换取公司利益,如西门子与朗讯的案例。
正是诸如此类的案例,给跨国公司一个我国法律疲软的错觉,导致他们有恃无恐,大肆行贿。
另外,跨国公司“入乡随俗”也是萌生商业腐败的成因之一。腐败风气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根基,若想根除实属不易。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逐渐发现了商业贿赂对于其未来的经营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由此便不得不“入乡随俗”,干出了见不得人的勾当。
“行贿者”所面临的不仅是公司利益与职业道德的冲突,更是他们身在其中的商业环境“潜规则”。在朗讯(中国)公司及天津德普公司贿赂案被曝光后,当事人更是直截了当地表示:在中国,你不贿赂就根本拿不到订单。这是潜规则起的祸端。
潜规则的盛行,暴露了我国对打击商业贿赂法制上存在的不足。要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法制是必须加紧的一个环节。如像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一样,可以对企业处以高额的罚款,让其为不遵守商业法律付出巨大的代价和信誉风险。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是在发生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一系列“腐败事件”暴露后制定的——1976年2月美国最大的武器制造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向日本政府官员支付了2200万美元的贿赂,事件导致当年6月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因此而被捕。从此美国政府拉开了海外企业反腐败序幕。
“现在很难让我相信,一个外国公司在中国获得成功,并同时能够保持手脚干净。”一位外国官员甚至这样评价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操守。
反商业腐败是一个艰巨而又系统的工程,在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制约的情况下,这种不当行为仍然存在着广阔的生长土壤,毕竟,单靠社会公德意识进行自律,是远远不够的。
丑闻的曝光使人们对跨国公司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应该引起整个商业社会的认真反思。尤其是要认真评估跨国公司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更好地因势利导,将外资真正纳入与中国经济良性互动的轨道中去,实实在在地做到为我所用,而不是让国内外的商业潜规则融为一体,为害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