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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版权法》中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则不同,行为方式相同的“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在中美两国产生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美国《版权法》具有设置了图书馆专用法条、另设原则性合理使用条款、重视公共利益、抑制垄断但绝不打压技术进步等优点,但其也存在适用的主观性强、修订滞后等缺点。我国《著作权法》则存在缺乏图书馆为用户提供资源的条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母法不协调、列举式模式过于僵化和判断标准的缺失抑制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合理使用空间过于狭窄、提供证据的规定缺乏操作性等问题,而《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所修改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