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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流域作为我国第三大河流流域,承载着全国城市分布最密集、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珠江三角洲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言而喻。虽目前就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而言,珠江流域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为避免水资源成为该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建立流域水市场仍是大势所趋。文章将对建立珠江流域水市场的三个关键问题展开论述。
一、珠江流域水权和排污权的产权界定
水权和排污权问题的核心是建立排他性产权。以取水和排污许可权定义的排他性产权包括:①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允许的取水量或排污量;②具体时空条件下实际的取水量或排污量。
测度问题是流域水权排他性的核心。因为基于取水和排污许可权的水权体系中,不能测度某一用水者取了多少水、排了多少污,取水和排污许可权就不能成为取水和排污约束,取水和排污的权力也无从保证。在技术与基础设施约束下,流域水资源呈现一定的公共物品性与外部性。但日趋明显的水资源稀缺性使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凸现,追求经济利益的利益相关人在相互作用中产生一定程度的冲突,也就对制度环境提出了制度变迁的需求。作为对制度变迁需求的响应,管理部门采用了取水许可权和排污许可权等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能否得以实行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地方政府与广大用户自觉执行的程度。其二,如果不能自觉执行,就必须依赖于管理部门监督的强度与能力。管理部门监督的前提是能准确地测度出处于河流两岸千万用户在不同时点上的取水量与排污量。
因此,珠江流域水权和排污权的产权界定必须依靠测度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而通过制度变迁,诱导流域管理机构——政府投入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关键。
二、珠江流域水权和排污权的分配总量和优先级
1.对珠江流域进行分区。对流域内的水权和排污权进行分配,必须以区段为对象,分区的主要原则是:同一区段的社会经济状况基本相同,而与其它区段有较大差异;同一区段农作物种植结构、工业布局及发展情况基本相似;同一区段水资源情况基本相似,而与其它区段有较大差异。
2.可交易水权和排污权的分配总量。首先,流域管理者必须根据整个流域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环保治理要求等因素科学地决定珠江流域的排污总量,同时测定每一区段的河流(包括支流和干流)的最大可排污量,取最小者再加上流域管理者根据流域动态情况所保留的机动排污量作为珠江流域内可交易排污权的分配总量。接着,规定排污权行使的时间和空间。然后,在测算整个珠江流域水资源总量的基础上,结合排污权行使的时间和空间,考虑到流域每个区段的最大自净能力和流域总的自净能力后,确定流域总的可取水量,以及取水量所对应水权行使的时间和空间。当然珠江流域总的可取水量还要扣除流域内生活、生产、生态最低用水量、河流的最少川留量以及政府需保留机动水量之后,剩余的竞争性用水量才是流域内可交易水权的分配总量。
3.可交易水权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和优先级。建立水市场不仅要注重效率还要兼顾公平,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性,上游的用水者处于时间和地理上的优势,在没有产权制度约束之前,对水资源拥有更多的权利。
三、珠江流域水权和排污权的定价
1.创建水权和排污权的交易单元。水权和排污权定价的实质是为权利中所对应的取水量和排污量的经济价值进行估值,因此每一个可交易的水权和排污权的单元必须明确所对应的取水量和排污量。除此以外,仿效现货和期货市场上的交易制度,可交易的单元必须具有统一的形式和可识别的规格。所以水权交易单元还应明确交易的水质、权利使用时间、权利使用空间以及价格等信息,而排污权交易单元还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浓度、权利使用时间、权利使用空间以及价格等信息。
2.計算流域内各区段水权和排污权交易单元的影子价格。在确定水权和排污权交易单元所对应的取水量和排污量后,运用水资源影子价格动态投入产出优化模型和拉格朗日乘子法分别计算出珠江流域内各区段水权和排污权的影子价格。所谓的影子价格又称最优计划价格或效率价格,它是指有限资源或产品在最优分配、合理利用条件下,对社会目标的边际贡献或边际收益。它区别于市场交易价格,反映了稀缺资源的实际价值。
3.流域单位水权和排污权的定价。针对珠江流域的实际情况而言,上游区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生产以粗放型为主,环保技术和环保意识相对匮乏,其在获得等量GDP的同时比下游区段排放更多的污染物和消耗更多的水资源。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珠江流域单位水权和排污权的影子价格应从上游区段向下游区段逐渐递增,则从上游向下游转移取水的权利和排污的权利将会增进整个流域的社会效益。所以在进行珠江流域单位水权的定价时,应把价格定为大于中游区段单位水权的影子价格而小于下游区段单位水权的影子价格,同理,单位排污权定价也是如此。这样,上、中游在向下游转移水权与排污权增进流域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得到了合理的利益分配补偿。
参考文献:
[1]彭新育.我国流域水市场的制度研究思路[J].生态经济,2008(3).
(作者简介:吴旭贤(1985-),男,广东开平人,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国民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民经济。)
一、珠江流域水权和排污权的产权界定
水权和排污权问题的核心是建立排他性产权。以取水和排污许可权定义的排他性产权包括:①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允许的取水量或排污量;②具体时空条件下实际的取水量或排污量。
测度问题是流域水权排他性的核心。因为基于取水和排污许可权的水权体系中,不能测度某一用水者取了多少水、排了多少污,取水和排污许可权就不能成为取水和排污约束,取水和排污的权力也无从保证。在技术与基础设施约束下,流域水资源呈现一定的公共物品性与外部性。但日趋明显的水资源稀缺性使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凸现,追求经济利益的利益相关人在相互作用中产生一定程度的冲突,也就对制度环境提出了制度变迁的需求。作为对制度变迁需求的响应,管理部门采用了取水许可权和排污许可权等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能否得以实行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地方政府与广大用户自觉执行的程度。其二,如果不能自觉执行,就必须依赖于管理部门监督的强度与能力。管理部门监督的前提是能准确地测度出处于河流两岸千万用户在不同时点上的取水量与排污量。
因此,珠江流域水权和排污权的产权界定必须依靠测度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而通过制度变迁,诱导流域管理机构——政府投入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关键。
二、珠江流域水权和排污权的分配总量和优先级
1.对珠江流域进行分区。对流域内的水权和排污权进行分配,必须以区段为对象,分区的主要原则是:同一区段的社会经济状况基本相同,而与其它区段有较大差异;同一区段农作物种植结构、工业布局及发展情况基本相似;同一区段水资源情况基本相似,而与其它区段有较大差异。
2.可交易水权和排污权的分配总量。首先,流域管理者必须根据整个流域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环保治理要求等因素科学地决定珠江流域的排污总量,同时测定每一区段的河流(包括支流和干流)的最大可排污量,取最小者再加上流域管理者根据流域动态情况所保留的机动排污量作为珠江流域内可交易排污权的分配总量。接着,规定排污权行使的时间和空间。然后,在测算整个珠江流域水资源总量的基础上,结合排污权行使的时间和空间,考虑到流域每个区段的最大自净能力和流域总的自净能力后,确定流域总的可取水量,以及取水量所对应水权行使的时间和空间。当然珠江流域总的可取水量还要扣除流域内生活、生产、生态最低用水量、河流的最少川留量以及政府需保留机动水量之后,剩余的竞争性用水量才是流域内可交易水权的分配总量。
3.可交易水权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和优先级。建立水市场不仅要注重效率还要兼顾公平,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性,上游的用水者处于时间和地理上的优势,在没有产权制度约束之前,对水资源拥有更多的权利。
三、珠江流域水权和排污权的定价
1.创建水权和排污权的交易单元。水权和排污权定价的实质是为权利中所对应的取水量和排污量的经济价值进行估值,因此每一个可交易的水权和排污权的单元必须明确所对应的取水量和排污量。除此以外,仿效现货和期货市场上的交易制度,可交易的单元必须具有统一的形式和可识别的规格。所以水权交易单元还应明确交易的水质、权利使用时间、权利使用空间以及价格等信息,而排污权交易单元还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浓度、权利使用时间、权利使用空间以及价格等信息。
2.計算流域内各区段水权和排污权交易单元的影子价格。在确定水权和排污权交易单元所对应的取水量和排污量后,运用水资源影子价格动态投入产出优化模型和拉格朗日乘子法分别计算出珠江流域内各区段水权和排污权的影子价格。所谓的影子价格又称最优计划价格或效率价格,它是指有限资源或产品在最优分配、合理利用条件下,对社会目标的边际贡献或边际收益。它区别于市场交易价格,反映了稀缺资源的实际价值。
3.流域单位水权和排污权的定价。针对珠江流域的实际情况而言,上游区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生产以粗放型为主,环保技术和环保意识相对匮乏,其在获得等量GDP的同时比下游区段排放更多的污染物和消耗更多的水资源。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珠江流域单位水权和排污权的影子价格应从上游区段向下游区段逐渐递增,则从上游向下游转移取水的权利和排污的权利将会增进整个流域的社会效益。所以在进行珠江流域单位水权的定价时,应把价格定为大于中游区段单位水权的影子价格而小于下游区段单位水权的影子价格,同理,单位排污权定价也是如此。这样,上、中游在向下游转移水权与排污权增进流域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得到了合理的利益分配补偿。
参考文献:
[1]彭新育.我国流域水市场的制度研究思路[J].生态经济,2008(3).
(作者简介:吴旭贤(1985-),男,广东开平人,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国民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