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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律责任是保证经济法能够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经济法中的经济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而现行经济法中过于侧重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权力主体的权力和义务配置不够明确,不利于经济法的顺利实施。本文对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进行了简要介绍,分析了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并且给出了经济法中经济法律责任的改进策略。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
当前,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不断开展,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中,但是部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经济法中,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相关的部分规定就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到了经济法中相关规定的顺利实施,同时也影响了受害者对自身权益的正常维护,因此对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联系这三项。本文所指的违法行为,不但包括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还包括违背法律原则以及一些倡导性规范的行为。损害后果也是经济法权力主体的经济责任要素,从理论角度分析,损害后果是在损害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相关后果,而部分法律研究人士认为损害后果不应当作为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而是应当属于经济赔偿责任当中的主要构成要素。因果联系也是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之一,这是由于在损害结果作为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素的前提下,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
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问题
(一)经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弱化
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不均衡、不对等的特点,尤其是在市场规制下,随着主体义务方面的规定不断增多,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也在不断增多。对经济法律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发现,当前的经济法过于凸显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则是相对弱化,这样不利于当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在这一背景下,部分人会寻找法律的漏洞,规避市场规制对自身的约束。
(二)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方式不完善
在经济法中,有关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非法收入等,从内容方面可以将其区分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从收益主体方面来看,责令退回、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执行的受益主体应当是经济权力主体,而没收违法所得这类责任方式执行的收益主体则是政府。从当前经济法中规定的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执行或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责任方式具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缺乏赔偿、实际履行等方面的责任方式,不利于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重心偏移
当前,我国实行的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执行主要依靠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来完成,这种法律责任方式存在非常明显的重心偏移现象。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并非经济权力主体,而只是经济权力主体的相关代理人,但是在相关法律责任条文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即行使相应调节权力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不法行为的责任,其中包括刑事责任。但是,很少有法律条文中规定权力主体应当对受害主体承担某方面的责任,由此可见当前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重心有待修正。
三、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改进策略
(一)侧重国家经济赔偿
当前实施的经济法中,对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效力,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逐渐完善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尤其应当在坚持市场规制权力主体的基础上,尝试探索国家经济赔偿的经济法律责任形式,从理论角度来说,这种责任形式对于控制市场行为主体的不作为具有一定的作用。另外,国家经济赔偿责任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由于权力主体行使执法权或者管理权的过程中,为经济权利主体带来的经济损害,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比如,在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如果由于权力主体的不作为而带来损害后果时,只有具备相关条件,国家就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强化国家意志的渗透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规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经济法律规制的顺利落实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而想要降低这些不良影响的效果,应当对当前我国经济法中的权力主体的实质性特点进行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法律责任规制的不断完善和实施。从宏观角度来说,市场的规制权力,其实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权力主体在市场中的各项活动,其实就是通过国家意志的渗透来对市场中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只有将规制权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展现出来时,才能保证其具有比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而社会公信力其实就是社会效应的一种比较具体的回应。因此,在当前的经济法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实行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加强国家以致的渗透。另外,想要保证市场经济的长期顺利发展,应当将国家经济赔偿责任制纳入到市场管理规制当中,从而将经济法效力的发挥融入到市场机制运行的过程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经济法中有关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规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包括经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責任弱化、责任方式不完善、责任重心偏移等。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对我国的经济法进行改进和优化,尤其应当明确国家经济赔偿责任,并且还要持续强化国家意志的渗透,这样可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规制的完善,并且尽量减少由于权力主体不作为对市场权利主体造成损害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王珮珊.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探析[J].法制博览, 2019(06):165-166.
[2]谢涛.分析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现代经济信息,2019(02):366.
[3]王璐.解析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山西农经,2018 (08):113.
[4]吴建超.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现代商业,2018 (07):187-188.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
当前,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不断开展,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中,但是部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经济法中,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相关的部分规定就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到了经济法中相关规定的顺利实施,同时也影响了受害者对自身权益的正常维护,因此对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联系这三项。本文所指的违法行为,不但包括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还包括违背法律原则以及一些倡导性规范的行为。损害后果也是经济法权力主体的经济责任要素,从理论角度分析,损害后果是在损害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相关后果,而部分法律研究人士认为损害后果不应当作为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而是应当属于经济赔偿责任当中的主要构成要素。因果联系也是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之一,这是由于在损害结果作为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素的前提下,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
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问题
(一)经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弱化
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不均衡、不对等的特点,尤其是在市场规制下,随着主体义务方面的规定不断增多,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也在不断增多。对经济法律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发现,当前的经济法过于凸显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则是相对弱化,这样不利于当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在这一背景下,部分人会寻找法律的漏洞,规避市场规制对自身的约束。
(二)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方式不完善
在经济法中,有关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非法收入等,从内容方面可以将其区分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从收益主体方面来看,责令退回、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执行的受益主体应当是经济权力主体,而没收违法所得这类责任方式执行的收益主体则是政府。从当前经济法中规定的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执行或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责任方式具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缺乏赔偿、实际履行等方面的责任方式,不利于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重心偏移
当前,我国实行的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执行主要依靠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来完成,这种法律责任方式存在非常明显的重心偏移现象。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并非经济权力主体,而只是经济权力主体的相关代理人,但是在相关法律责任条文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即行使相应调节权力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不法行为的责任,其中包括刑事责任。但是,很少有法律条文中规定权力主体应当对受害主体承担某方面的责任,由此可见当前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重心有待修正。
三、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改进策略
(一)侧重国家经济赔偿
当前实施的经济法中,对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效力,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逐渐完善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尤其应当在坚持市场规制权力主体的基础上,尝试探索国家经济赔偿的经济法律责任形式,从理论角度来说,这种责任形式对于控制市场行为主体的不作为具有一定的作用。另外,国家经济赔偿责任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由于权力主体行使执法权或者管理权的过程中,为经济权利主体带来的经济损害,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比如,在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如果由于权力主体的不作为而带来损害后果时,只有具备相关条件,国家就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强化国家意志的渗透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规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经济法律规制的顺利落实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而想要降低这些不良影响的效果,应当对当前我国经济法中的权力主体的实质性特点进行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法律责任规制的不断完善和实施。从宏观角度来说,市场的规制权力,其实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权力主体在市场中的各项活动,其实就是通过国家意志的渗透来对市场中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只有将规制权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展现出来时,才能保证其具有比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而社会公信力其实就是社会效应的一种比较具体的回应。因此,在当前的经济法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实行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加强国家以致的渗透。另外,想要保证市场经济的长期顺利发展,应当将国家经济赔偿责任制纳入到市场管理规制当中,从而将经济法效力的发挥融入到市场机制运行的过程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经济法中有关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规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包括经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責任弱化、责任方式不完善、责任重心偏移等。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对我国的经济法进行改进和优化,尤其应当明确国家经济赔偿责任,并且还要持续强化国家意志的渗透,这样可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规制的完善,并且尽量减少由于权力主体不作为对市场权利主体造成损害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王珮珊.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探析[J].法制博览, 2019(06):165-166.
[2]谢涛.分析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现代经济信息,2019(02):366.
[3]王璐.解析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山西农经,2018 (08):113.
[4]吴建超.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现代商业,2018 (07):18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