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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有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公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运用相关;私行政是指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与私权力的运用相关。笔者认为,在承认公行政与私行政这一分类的基础上,可将公行政进一步划分为国家行政、公共行政与社会行政, 扩大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