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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妮告到法院,法院支持她的诉求。判张忠强根据借条内容,归还欠款3万元。
借条是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记载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中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还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凭证。
李妮和张忠强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任何约定,那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条,是否可以认定为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呢?
依据借款关系的性质,单纯从出具借条的行为看,可以认定这种隐含含义是存在的,否则就没有出具借条的前提了。借条显然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说,张忠强向李妮出具的婚内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并且应当认定借条本身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明确的借条本身的效力,二是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
当然,认定夫妻婚内借条的形式有效,也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借条本身隐含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并且必须是明确的、毫无争议的。本案中,张忠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肯定了他当时的行为,即含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含义,或者说,张忠强后来将这3万元只用于自己个人开支,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也表明了一种隐含含义,那就是肯定双方间存在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如果张忠强将这3万元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使用、得到的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那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和避免显失公平,应当认定借条无效。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应当认定借条有效。
借条是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记载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中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还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凭证。
李妮和张忠强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任何约定,那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条,是否可以认定为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呢?
依据借款关系的性质,单纯从出具借条的行为看,可以认定这种隐含含义是存在的,否则就没有出具借条的前提了。借条显然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说,张忠强向李妮出具的婚内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并且应当认定借条本身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明确的借条本身的效力,二是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
当然,认定夫妻婚内借条的形式有效,也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借条本身隐含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并且必须是明确的、毫无争议的。本案中,张忠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肯定了他当时的行为,即含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含义,或者说,张忠强后来将这3万元只用于自己个人开支,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也表明了一种隐含含义,那就是肯定双方间存在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如果张忠强将这3万元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使用、得到的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那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和避免显失公平,应当认定借条无效。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应当认定借条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