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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背景下,企业破产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然而在破产程序中诸多事宜都需要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理。因此,本文拟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管理人制度。
关键词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责任机制
作者简介:魏柳艳,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9级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15-01
一、管理人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组织和个人。由此可知管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地位独立化,即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相关活动,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一旦造成他人损失,则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身份中立化,既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的维护。首先,在管理人的选任上,管理人不能与债权人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其次,在履行职责上,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再次,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对各方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
第三,能力专业化,即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这种资格有一般执业资格和特殊执业资格要求,在有的特殊资格要求的国家,必须要通过专门的管理人资格考试,例如英国、法国、俄国。
第四,职责类型化,在我国管理人由中介机构担任,或由中介机构中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个人担任,还可以由清算组担任。
管理人在整个破产进行过程中对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以及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中的监督都说明管理人是至关重要的,是处于中心地位的。确立管理人中心主义制度,是为科学保全债务人财产而设计的司法程序上的制度。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有利于加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或保全,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二、管理人的选任
在管理人的范围上,《破产法》第24条设定了担任管理人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依据第24条第一、二款可知,我国破产法的管理人可以是清算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是个人,即担任管理人的积极条件。当管理人是个人时,对于那些企业规模较小,其债权债务比较明确时,为节省费用可以考虑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担任管理人。
因为管理人的权力范围广泛,其职责关系重大,破产法对管理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管理人的消极条件,第三款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我国《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因此,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不是由债权人决定,而是由法院这种有法律授权的机构决定,因而使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公正履行职责。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
由此可知我国管理人选任采用的是以法院选任为原则,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是将官治主义与自治主义相结合的一种制度。即在法官为能及时接管破产人财产而先行选任管理人,同时又允许债权人对法院的选任行为提出异议,体现债权人的自治精神。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三、管理人的运作机制
(一)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作为法律为破产程序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和分配。明确管理的职权,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方便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其监督。我国《破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应履行的相关职责。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后,应当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对于管理人的报酬,一般由法院确定。也有一些国家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债权人会议加以确定,例如英国。
(三)管理人的义务
我国《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由此可得知,首先,管理人的职责是法定的,必须依照本法来执行职务。其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体现了管理人中心主义与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虽然管理人地位是独立的,但必须保持其中立地位,不能与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并且在法院的主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义务和报告执行情况的义务并要接受询问。同时《破产法》第61条、68条对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使得债权人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
《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因此,首先,管理人负有勤勉义务,它是法定义务,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管理人应当最大化破产财产。其次,管理人负有忠实义务,是指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隐瞒不欺诈,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再次,管理人负有保密义务,管理人不得擅自披露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谨慎忠实的保守这些秘密,切实维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四、管理人的责任
《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管理人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在某种情形下,管理人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语
破产法中的管理人的设立是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利益,减轻法院负担的一个平衡点,可以说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新破产法在实践层面上有些地方还缺乏可操作性,但是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依然对我们的司法和社会生活实践也具有重大指导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卫国.破产法精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3]汤维建.论破产管理人.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
[4]韩长印.破产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问题.河南大学学报.2000.
[5]邹海林.新企业破产法与管理人中心主义.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
[6]樊云慧.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研究.中国商法年刊.2007.
[7]陈泽桐.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吉林大学优秀学位论文.2008.
关键词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责任机制
作者简介:魏柳艳,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9级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15-01
一、管理人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组织和个人。由此可知管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地位独立化,即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相关活动,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一旦造成他人损失,则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身份中立化,既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的维护。首先,在管理人的选任上,管理人不能与债权人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其次,在履行职责上,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再次,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对各方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
第三,能力专业化,即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这种资格有一般执业资格和特殊执业资格要求,在有的特殊资格要求的国家,必须要通过专门的管理人资格考试,例如英国、法国、俄国。
第四,职责类型化,在我国管理人由中介机构担任,或由中介机构中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个人担任,还可以由清算组担任。
管理人在整个破产进行过程中对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以及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中的监督都说明管理人是至关重要的,是处于中心地位的。确立管理人中心主义制度,是为科学保全债务人财产而设计的司法程序上的制度。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有利于加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或保全,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二、管理人的选任
在管理人的范围上,《破产法》第24条设定了担任管理人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依据第24条第一、二款可知,我国破产法的管理人可以是清算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是个人,即担任管理人的积极条件。当管理人是个人时,对于那些企业规模较小,其债权债务比较明确时,为节省费用可以考虑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担任管理人。
因为管理人的权力范围广泛,其职责关系重大,破产法对管理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管理人的消极条件,第三款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我国《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因此,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不是由债权人决定,而是由法院这种有法律授权的机构决定,因而使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公正履行职责。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
由此可知我国管理人选任采用的是以法院选任为原则,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是将官治主义与自治主义相结合的一种制度。即在法官为能及时接管破产人财产而先行选任管理人,同时又允许债权人对法院的选任行为提出异议,体现债权人的自治精神。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三、管理人的运作机制
(一)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作为法律为破产程序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和分配。明确管理的职权,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方便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其监督。我国《破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应履行的相关职责。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后,应当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对于管理人的报酬,一般由法院确定。也有一些国家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债权人会议加以确定,例如英国。
(三)管理人的义务
我国《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由此可得知,首先,管理人的职责是法定的,必须依照本法来执行职务。其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体现了管理人中心主义与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虽然管理人地位是独立的,但必须保持其中立地位,不能与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并且在法院的主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义务和报告执行情况的义务并要接受询问。同时《破产法》第61条、68条对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使得债权人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
《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因此,首先,管理人负有勤勉义务,它是法定义务,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管理人应当最大化破产财产。其次,管理人负有忠实义务,是指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隐瞒不欺诈,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再次,管理人负有保密义务,管理人不得擅自披露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谨慎忠实的保守这些秘密,切实维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四、管理人的责任
《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管理人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在某种情形下,管理人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语
破产法中的管理人的设立是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利益,减轻法院负担的一个平衡点,可以说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新破产法在实践层面上有些地方还缺乏可操作性,但是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依然对我们的司法和社会生活实践也具有重大指导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卫国.破产法精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3]汤维建.论破产管理人.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
[4]韩长印.破产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问题.河南大学学报.2000.
[5]邹海林.新企业破产法与管理人中心主义.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
[6]樊云慧.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研究.中国商法年刊.2007.
[7]陈泽桐.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吉林大学优秀学位论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