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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中国老年人口的长期照护问题逐渐成为重要议题,长期照护在中国发展相对缓慢,存在诸多问题,而台湾、日本、德国等发达地区或国家具有丰富的经验。基于我国长期照护的现状与相关政策,借鉴上述发达地区或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长期照护体系,是提高中国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照护;体系完善
中图分类号:D998.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1-0188-04
经济社会新常态下,人口老龄化日趋发展,老年人数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失能人口总量的增加,进而刺激对长期照顾服务的需求[1]。台湾《长期照护服务法(草案)》中第3条将长期照护定义如下:“指对身心失能持续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且状况稳定者,依其需要所提供之生活照顾、医事照护。”经济社会新常态下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完善长期其照顾体系成为重要议题,具有专业性、持续性、整合性等特点的长期照顾将成为提高中国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中国老年人口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第一次直接以60岁及以上老年人自评健康状况的方式对部分老年人进行了调查。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老年人中不健康者占16.85%,其中生活不能自理者占2.95% 。以此推算,全国共有接近524万老年人需要长期照料[2]。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人口高龄化的加速发展,老年失能人口的数量也将不断增加。2050年全国60岁以上老人比重约为2010年的2.53倍,在养老服务欠佳的环境下,中国政府和社会应从老年人的照顾需求出发,统筹居家照顾、社区照顾和机构照顾,完善经济社会新常态下的长期照顾体系。
二、中国长期照护现存的问题
(一)家庭照顾逐渐弱化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家庭照护仍是长期照顾的主要形式。老年人慢性病高发并且所患的疾病复杂,自我照顾并不现实,配偶、子女是提供家庭长期照护的主要人员,老人或由其他亲戚、朋友、邻居提供照护。配偶能够提供持续的个别化长期照顾,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身体机能也将不断弱化,照顾能力减弱。子女能够在失能老人的长期照顾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长期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子女,很难长期照护老人。在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家庭照护虽然依旧是多数老年人选择的方式,但伴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家庭照护正在逐渐弱化。
(二)城乡发展不平衡
相对城镇而言,农村成为长期照护不足的重灾区。在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城镇老年人具有较为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保障,而农村老年人仅依靠土地保障或少部分依靠社会养老保险获得微薄收入。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不足,其养老问题主要依靠家庭。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促使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这一现状对农村长期照护提出挑战。农村长期照护人口多不断增加,农村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需要,况且农村养老机构数量有限、参差不齐,养老服务行业尚未形成,服务能力有限;此外,由于贫困问题,部分劳动力输入城市,进一步弱化了农村长期护能力,在这一局势下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
(三)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
老龄化浪潮下,老年的需求不仅局限于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长期照护并不简单地等于长期和照护的叠加,而是需要“个别化”的服务,更加注重精神慰藉,不断丰富的服务内容要求长期照护体系不断完善。同时,我国家庭老年照料功能日益弱化,老龄照料体系迫切需要完善[3]。中国拥有数量众多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照护,但入住率较低,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社区机构发展水平不高,服务标准尚未统一,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养老健康服务系统层次单一,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仍有缺陷,长期照护保险属于空白阶段,对于制度建设提出了新期待。
(四)人才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养老产业只能提供低层次的服务,仅仅是提供养老场所,满足基本生活需求[4]。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要求具有正规性、专业性、持续性,医院 、养老院、社区、家庭等均可提供服务,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服务的直接服务者并未完全意识到提供专业长期照护的重要性。长期照顾尚未作为一门专业进入任何教育机构,职业资格认证未能普及,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等原因导致服务队伍的人员构成、职业道德、伦理素养、工作方法、业务能力专业水准偏低。
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
(一)台湾
1.相关政策背景
台湾地区先后颁布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条例(2002)、护理人员法(2007)、精神卫生法(2007)、老人福利法(2009)、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2011)、全民健康保险法(2011)等与长期照顾相关的法规,对服务对象、目的、内容及专业团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台湾长期照顾十年计划
为积极应对高龄与失能人口成长而带来的健康医疗与长期照顾需求,台湾行政院于2007年颁布了台湾长期照顾十年计划。
3.小结
台湾长期照顾十年计划的推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立起了完整的长期照顾服务输送模式、长期照顾管理中心、长期照顾服务需求综合评估机制、多元长期照顾服务方案、阶梯式补助及部分负担机制,大大发展了长期照顾服务人力资源,长期照顾服务使用比率也有了很大的提升[5]。
(二)日本
1.相关政策背景
日本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的形式下,以社会保险制度促进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转型发展,同时日本也是亚洲第一个推行长期照护保险的国家。
日本于1989年颁布了《老人保健福利推动十年战略》(以下简称“黄金计划”)该计划涵盖长期照护体系发展的所需的设施、人力资源、研究力量以及教育等相关方面。为修正“黄金计划”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现实问题,满足长期照护的需求发展,日本于1994年在“黄金计划”基础之上进行调整,修订,推出了“新黄金计划”。两项计划的实施为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推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日本介护保险制度
日本介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要求40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必须投保并缴纳保费。介护保险的对象为两类人群:第一类被保险人为65岁以上的人群,该类人群被纳入强制性保险;第二类人群为40~64岁之间的人群并且具备医疗保险,该类人群通过申请被保险。保险费用由方和中央政府负担50%; 第一类被保险人负担17%,第二类被保险人负担33%。从养老金中扣除。介乎保险通过家庭访视服务、短期入居机构照护、辅助租借及购买、失能团体家屋等为失能老人提供服务。在介护保险范围之内,个人仅需负担10%的费用,其余的90%由介乎保险支出。
3.日本长期照护质量保障
在日本长期照护监质量保障系中,除中央、县、市三个政府层面外,日本政府建立了职业和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官方认证系统对长期照护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同时由中央政府推荐第三方对长期照护服务进行评估。
4.小结
建立在介护保险之上的日本长期照护体系具有四个优点:(1)被保险人有自由选择权;(2)结合医疗照护和福利服务;(3)服务提供的多元化;(4)部分负担的公平[6]。同时,一系列监管举措对于日本长期照护提升专业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加强标准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德国
1.相关政策背景
德国作为最早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始终保持着先驱的地位。为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转与协调发展,避免严重老龄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德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列措施进行改革:健康体制改革(1988)、居家照护给付(1989)、租税改革(1990)、年金改革(1992)等。
2.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德国国会于1994年5月通过《长期照护保险法》,长期照护保险成为继健康保险、职业灾害保险、年金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后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第五大支柱。鼓励居家照护,减少机构照护是德国长期照护保险法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采用现收现付制,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各占50%,目前保险率为1.95%。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给付根据需求强度制定,给付的形式分为三类:(1)给予非正式照顾者现金补贴;(2)提供专业的照护服务;(3)给予机构照护现金补贴[7]。
3.德国长期照护质量保障
德国长期照护质量保障依托法规进行监管。2001年《长期照护质量保障法》明确规定服务的提供者要对服务质量负责,并且负责质量的保障体制,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的制裁措施。于2003年实施的《2000年教育改革法》制定了统一的长期照护人员标准,并要求老年长期照顾人员进行三年培训。
4.小结
德国长期照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尊重国家的传统文化,国家以公共制度的介入,来缓解家庭护理的责任与经济负担,其社会保障制度易于被民众所接受[8]。建立在长期照护制度基础上以家庭为中心的传统养老模式有效地缓解了德国的长期照护问题,相关法规的出台为长期照护提供了质量保障。
四、完善中国长期照护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以“社会政策国际论坛暨系列讲座”为契机,完善中国长期照护政策体系
“社会政策国际论坛暨系列讲座”是促进社会政策交流的有效途径,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探讨,可以促进我国社会政策及相关领域的发展。人口老龄化正在改变着我国社会,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广大学者及实际工作者应以此为契机,讨论经济社会新常态的长期照护体系,从需求出发、立足实践,科学制定中国长期照护总体规划。同时,整合资源,搜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社会政策的特点和优势出发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推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提高中国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统筹安排居家照护、社区照护和机构照护
以家庭为基础开展长期照护是解决养老问题的基本途径,家庭历来是老年人首选的养老场所,可为老年人提供最便捷、最可靠的资源。同时,发展社区照护、机构照护弥补居家照护的不足。完善社区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政府投入资金在全社会(包括城镇、乡村)加快建设长期照护机构建设,设立机构行业门槛,统一机构建设标准,注重老年人及其家属的需求,分担居家养老的压力。同时,推行“医养结合”模式,整合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完善服务模式。
(三)加强长期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长期照护具有专业性的特点,需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服务提供者包括家庭、邻里、社区、护理人员、医生、社会工作者等。通过照护技能评比、职业资格认证、服务评估反馈促进服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重视人力资源库的维持。鼓励高校建设老年长期照护学科或开设长期照护培训机构,结合心理学、社会工作、护理学、公共医疗卫生等相关专业开展教学工作,建设长期照护的跨学科人才队伍。同时,推进社会参与,建设一支具有专业素养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四)建立多层次的照顾标准和服务体系
中国在老年长期照顾服务提供过程中应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确定失能老人的照护级别以及不同级别所需的长期照护服务,并根据级别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补贴,缓解其经济压力。同时建立个案管理的服务体系,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个别化”的长期照护服务,完善长期照护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优化资源配置,满足老年人需求,实现多元化的照护服务。
(五)推行老年长期照护保险
中国老年人对于长期照护保险系统的需求已经通过量化分析的辅助得到了讨论,结果显示存在需求市场。中国应推行长期照护保险,同时将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长期照顾体系完善的长期目标。建立长期照护保险保障城乡老人均可享受长期照护,政府需发挥财政作用,为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奠定基础。长期照顾保险作为一种补充制度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保障,避免由于失能导致老年人家庭致贫、返贫的现象。
(六)发展质量评估监督体系
中国的长期照护体系需通过检查、评估、监管确保服务质量从而进行完善。政府作为主导者需健全法律法规确定统一质量标准,加强监管,除政府之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政府针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开展评估,并将老年的精神需求纳入评估体系。中国政府应对长期照护体系进行规划、管理、规范和引导,合理利用资源,分配不同主管部门的职责,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和设施建设,并督促落实。形成经济社会新常态下符合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的照护服务管理系统,加强长期照护需求鉴定评估体系的标准建设,完善长期照护服务配置监督机制,保证老年人享有高质量的长期照护服务。
参考文献:
[1] 裴晓梅,房莉杰.老年长期照护导论[M].北京:文献出版社,2010.
[2] 杜鹏.中国老年人口健康状况分析[J].人口与经济,2013,(6):3-9.
[3] 贺银凤,周英华.我国老龄照料服务体系面临的挑战[J].人口学刊,2009,(4):47-51.
[4] 肖云,唐凤,成希.我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以重庆市为例[J].经营管理者,2014,(17):82.
[5] 邓素文.长期照护政策之规划[J].社区发展季刊(台湾),2013,(141):19-25.
[6] 周韦诗.机构式长期照护需求之影响因素及建构长期照护体系之雏议[D].台北:台湾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7] 施巍巍,刘一姣.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研究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1,(3):98-105.
[8] 陈诚诚.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特色及改革动态[J].中国医疗保险,2014,(12):68-70.
[责任编辑 陈 鹤]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照护;体系完善
中图分类号:D998.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1-0188-04
经济社会新常态下,人口老龄化日趋发展,老年人数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失能人口总量的增加,进而刺激对长期照顾服务的需求[1]。台湾《长期照护服务法(草案)》中第3条将长期照护定义如下:“指对身心失能持续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且状况稳定者,依其需要所提供之生活照顾、医事照护。”经济社会新常态下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完善长期其照顾体系成为重要议题,具有专业性、持续性、整合性等特点的长期照顾将成为提高中国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中国老年人口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第一次直接以60岁及以上老年人自评健康状况的方式对部分老年人进行了调查。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老年人中不健康者占16.85%,其中生活不能自理者占2.95% 。以此推算,全国共有接近524万老年人需要长期照料[2]。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人口高龄化的加速发展,老年失能人口的数量也将不断增加。2050年全国60岁以上老人比重约为2010年的2.53倍,在养老服务欠佳的环境下,中国政府和社会应从老年人的照顾需求出发,统筹居家照顾、社区照顾和机构照顾,完善经济社会新常态下的长期照顾体系。
二、中国长期照护现存的问题
(一)家庭照顾逐渐弱化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家庭照护仍是长期照顾的主要形式。老年人慢性病高发并且所患的疾病复杂,自我照顾并不现实,配偶、子女是提供家庭长期照护的主要人员,老人或由其他亲戚、朋友、邻居提供照护。配偶能够提供持续的个别化长期照顾,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身体机能也将不断弱化,照顾能力减弱。子女能够在失能老人的长期照顾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长期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子女,很难长期照护老人。在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家庭照护虽然依旧是多数老年人选择的方式,但伴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家庭照护正在逐渐弱化。
(二)城乡发展不平衡
相对城镇而言,农村成为长期照护不足的重灾区。在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城镇老年人具有较为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保障,而农村老年人仅依靠土地保障或少部分依靠社会养老保险获得微薄收入。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不足,其养老问题主要依靠家庭。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促使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这一现状对农村长期照护提出挑战。农村长期照护人口多不断增加,农村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需要,况且农村养老机构数量有限、参差不齐,养老服务行业尚未形成,服务能力有限;此外,由于贫困问题,部分劳动力输入城市,进一步弱化了农村长期护能力,在这一局势下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
(三)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
老龄化浪潮下,老年的需求不仅局限于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长期照护并不简单地等于长期和照护的叠加,而是需要“个别化”的服务,更加注重精神慰藉,不断丰富的服务内容要求长期照护体系不断完善。同时,我国家庭老年照料功能日益弱化,老龄照料体系迫切需要完善[3]。中国拥有数量众多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照护,但入住率较低,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社区机构发展水平不高,服务标准尚未统一,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养老健康服务系统层次单一,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仍有缺陷,长期照护保险属于空白阶段,对于制度建设提出了新期待。
(四)人才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养老产业只能提供低层次的服务,仅仅是提供养老场所,满足基本生活需求[4]。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要求具有正规性、专业性、持续性,医院 、养老院、社区、家庭等均可提供服务,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服务的直接服务者并未完全意识到提供专业长期照护的重要性。长期照顾尚未作为一门专业进入任何教育机构,职业资格认证未能普及,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等原因导致服务队伍的人员构成、职业道德、伦理素养、工作方法、业务能力专业水准偏低。
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
(一)台湾
1.相关政策背景
台湾地区先后颁布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条例(2002)、护理人员法(2007)、精神卫生法(2007)、老人福利法(2009)、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2011)、全民健康保险法(2011)等与长期照顾相关的法规,对服务对象、目的、内容及专业团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台湾长期照顾十年计划
为积极应对高龄与失能人口成长而带来的健康医疗与长期照顾需求,台湾行政院于2007年颁布了台湾长期照顾十年计划。
3.小结
台湾长期照顾十年计划的推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立起了完整的长期照顾服务输送模式、长期照顾管理中心、长期照顾服务需求综合评估机制、多元长期照顾服务方案、阶梯式补助及部分负担机制,大大发展了长期照顾服务人力资源,长期照顾服务使用比率也有了很大的提升[5]。
(二)日本
1.相关政策背景
日本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的形式下,以社会保险制度促进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转型发展,同时日本也是亚洲第一个推行长期照护保险的国家。
日本于1989年颁布了《老人保健福利推动十年战略》(以下简称“黄金计划”)该计划涵盖长期照护体系发展的所需的设施、人力资源、研究力量以及教育等相关方面。为修正“黄金计划”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现实问题,满足长期照护的需求发展,日本于1994年在“黄金计划”基础之上进行调整,修订,推出了“新黄金计划”。两项计划的实施为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推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日本介护保险制度
日本介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要求40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必须投保并缴纳保费。介护保险的对象为两类人群:第一类被保险人为65岁以上的人群,该类人群被纳入强制性保险;第二类人群为40~64岁之间的人群并且具备医疗保险,该类人群通过申请被保险。保险费用由方和中央政府负担50%; 第一类被保险人负担17%,第二类被保险人负担33%。从养老金中扣除。介乎保险通过家庭访视服务、短期入居机构照护、辅助租借及购买、失能团体家屋等为失能老人提供服务。在介护保险范围之内,个人仅需负担10%的费用,其余的90%由介乎保险支出。
3.日本长期照护质量保障
在日本长期照护监质量保障系中,除中央、县、市三个政府层面外,日本政府建立了职业和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官方认证系统对长期照护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同时由中央政府推荐第三方对长期照护服务进行评估。
4.小结
建立在介护保险之上的日本长期照护体系具有四个优点:(1)被保险人有自由选择权;(2)结合医疗照护和福利服务;(3)服务提供的多元化;(4)部分负担的公平[6]。同时,一系列监管举措对于日本长期照护提升专业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加强标准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德国
1.相关政策背景
德国作为最早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始终保持着先驱的地位。为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转与协调发展,避免严重老龄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德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列措施进行改革:健康体制改革(1988)、居家照护给付(1989)、租税改革(1990)、年金改革(1992)等。
2.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德国国会于1994年5月通过《长期照护保险法》,长期照护保险成为继健康保险、职业灾害保险、年金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后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第五大支柱。鼓励居家照护,减少机构照护是德国长期照护保险法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采用现收现付制,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各占50%,目前保险率为1.95%。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给付根据需求强度制定,给付的形式分为三类:(1)给予非正式照顾者现金补贴;(2)提供专业的照护服务;(3)给予机构照护现金补贴[7]。
3.德国长期照护质量保障
德国长期照护质量保障依托法规进行监管。2001年《长期照护质量保障法》明确规定服务的提供者要对服务质量负责,并且负责质量的保障体制,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的制裁措施。于2003年实施的《2000年教育改革法》制定了统一的长期照护人员标准,并要求老年长期照顾人员进行三年培训。
4.小结
德国长期照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尊重国家的传统文化,国家以公共制度的介入,来缓解家庭护理的责任与经济负担,其社会保障制度易于被民众所接受[8]。建立在长期照护制度基础上以家庭为中心的传统养老模式有效地缓解了德国的长期照护问题,相关法规的出台为长期照护提供了质量保障。
四、完善中国长期照护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以“社会政策国际论坛暨系列讲座”为契机,完善中国长期照护政策体系
“社会政策国际论坛暨系列讲座”是促进社会政策交流的有效途径,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探讨,可以促进我国社会政策及相关领域的发展。人口老龄化正在改变着我国社会,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广大学者及实际工作者应以此为契机,讨论经济社会新常态的长期照护体系,从需求出发、立足实践,科学制定中国长期照护总体规划。同时,整合资源,搜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社会政策的特点和优势出发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推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提高中国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统筹安排居家照护、社区照护和机构照护
以家庭为基础开展长期照护是解决养老问题的基本途径,家庭历来是老年人首选的养老场所,可为老年人提供最便捷、最可靠的资源。同时,发展社区照护、机构照护弥补居家照护的不足。完善社区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政府投入资金在全社会(包括城镇、乡村)加快建设长期照护机构建设,设立机构行业门槛,统一机构建设标准,注重老年人及其家属的需求,分担居家养老的压力。同时,推行“医养结合”模式,整合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完善服务模式。
(三)加强长期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长期照护具有专业性的特点,需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服务提供者包括家庭、邻里、社区、护理人员、医生、社会工作者等。通过照护技能评比、职业资格认证、服务评估反馈促进服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重视人力资源库的维持。鼓励高校建设老年长期照护学科或开设长期照护培训机构,结合心理学、社会工作、护理学、公共医疗卫生等相关专业开展教学工作,建设长期照护的跨学科人才队伍。同时,推进社会参与,建设一支具有专业素养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四)建立多层次的照顾标准和服务体系
中国在老年长期照顾服务提供过程中应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确定失能老人的照护级别以及不同级别所需的长期照护服务,并根据级别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补贴,缓解其经济压力。同时建立个案管理的服务体系,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个别化”的长期照护服务,完善长期照护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优化资源配置,满足老年人需求,实现多元化的照护服务。
(五)推行老年长期照护保险
中国老年人对于长期照护保险系统的需求已经通过量化分析的辅助得到了讨论,结果显示存在需求市场。中国应推行长期照护保险,同时将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长期照顾体系完善的长期目标。建立长期照护保险保障城乡老人均可享受长期照护,政府需发挥财政作用,为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奠定基础。长期照顾保险作为一种补充制度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保障,避免由于失能导致老年人家庭致贫、返贫的现象。
(六)发展质量评估监督体系
中国的长期照护体系需通过检查、评估、监管确保服务质量从而进行完善。政府作为主导者需健全法律法规确定统一质量标准,加强监管,除政府之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政府针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开展评估,并将老年的精神需求纳入评估体系。中国政府应对长期照护体系进行规划、管理、规范和引导,合理利用资源,分配不同主管部门的职责,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和设施建设,并督促落实。形成经济社会新常态下符合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的照护服务管理系统,加强长期照护需求鉴定评估体系的标准建设,完善长期照护服务配置监督机制,保证老年人享有高质量的长期照护服务。
参考文献:
[1] 裴晓梅,房莉杰.老年长期照护导论[M].北京:文献出版社,2010.
[2] 杜鹏.中国老年人口健康状况分析[J].人口与经济,2013,(6):3-9.
[3] 贺银凤,周英华.我国老龄照料服务体系面临的挑战[J].人口学刊,2009,(4):47-51.
[4] 肖云,唐凤,成希.我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以重庆市为例[J].经营管理者,2014,(17):82.
[5] 邓素文.长期照护政策之规划[J].社区发展季刊(台湾),2013,(141):19-25.
[6] 周韦诗.机构式长期照护需求之影响因素及建构长期照护体系之雏议[D].台北:台湾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7] 施巍巍,刘一姣.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研究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1,(3):98-105.
[8] 陈诚诚.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特色及改革动态[J].中国医疗保险,2014,(12):68-70.
[责任编辑 陈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