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与实践运作

来源 :广西民族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nglessss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自治机关要素的关键问题,是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原则。干部民族化是自治机关民族化的核心和关键,是政治民主和社会公平价值的体现。新时期新阶段。对干部民族化现实运作的近距离观察,是为了分析现行制度不良运作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以便做出更好更符合理性的制度设计。以期为干部民族化的有效运作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制度安排;实践运作
  [作者]程守艳,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山大学博士生。贵阳。550004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4-0042-005
  
  自治机关民族化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标志,即自治机关的产生及其工作都必须充分反映自治民族的特点,包括民族干部、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形式三个主要方面。其中,干部民族化是自治机关民族化的核心和关键,是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形式的载体。干部民族化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大半个世纪,在长期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干部民族化是如何运作的,又经历了怎样的变迁?这需要我们回到历史场景中作一番探索与复原,勾画出这一制度在历史上运行的兴衰轨迹。本文拟研究场景在当下,对干部民族化现实运作的近距离观察,是为了分析现行制度运作不良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一、制度安排:干部民族化相关制度的文本说明
  
  自治机关要素的关键问题,是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原则。所以,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做出了具体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第1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从干部民族化相关制度的文本可看出,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员的组成问题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之所以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一点也正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主要标志。
  
  二、实践运作:从干部民族化的日常运作看正式规则落实的“偏离”
  
  理论上,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是政治民主的主要形式,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少数民族直接参与国家政权过程。少数民族干部进自治机关,对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对贵州省z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的调研情况看,自治县县直机关干部民族化还是落实到位,主体民族如布依族在机关及职能部门任职的干部数量较多。但通过对干部民族化实施现状的近距离观察,笔者发现,在政治实践过程中干部民族化的功能和作用发生“变异”,正式规则落实出现了“偏离”。
  
  1、公务员制度——对干部民族化的考量
  国家推行公务员制度后,进入公务员队伍有一定的条件,而且要经过考试、公平竞争后择优录用。过去那种从少数民族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干部,从工人农民中招干转干的路子基本走不通了。这对少数民族非常不利,也是一种挑战,因为无论在学历、知识、素质和其它条件方面少数民族都不处于优势,使得少数民族难以进入政权机关。尽管《公务员法》也规定了一些针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条件,但在凡进必考原则下,一些少数民族成员由于自身素质低下等因素,使得他们在与汉族竞争过程中仍处于劣势,他们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可能性会更小,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就更小。这也是现在少数民族干部在选拔使用方面一个现实的、不可回避的问题,这是否会对自治机关民族化产生影响?表面看来,我们的体制吸纳能力似乎在减弱。
  
  2、干部民族化难以形成公民身份认同——谁是真正的少数民族?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如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所述,从文本看出,少数民族尤其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在干部任用上具有优先性,体现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标志作用、桥梁作用和骨干作用。但现实中,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却打着“主体民族”的旗号操纵族群情感,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干部民族化不再是政治民主的体现,而往往成为实现少数民族精英个人主观臆断的“帮凶”和实现个人升迁的“捷径”。特别是干部民族化中的族别限制加大了民族地区干部选拔难度,一些德才兼备的汉族成员或其他非主体民族成员在干部选拔中处于劣势,以至于出现有些汉族干部为了个人升迁而“更改民族成分”的现象,导致干部民族化难以形成公民身份认同。少数民族干部的“优越”与汉族干部的“不满”,干部民族化如何走出“两不讨好”的境地?
  
  3、干部民族化仅仅是自治主体干部民族化吗?——“自治”抑或是“共治”?
  少数民族干部是各少数民族人民充分行使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笔者在对贵州z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的调研中发现,主体民族、汉族和非主体民族间的政治代表性并不一样,布依族很强势,苗族虽然也是主体民族但还是逊色许多,可以从两个民族举办民族节日活动中政府调拨经费的数目、重视程度等方面看出。其它非自治主体民族在政治代表性方面也很小。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尽管《选举法》规定了一系列合理差别对待的内容,但对很多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来说,由于人口数量过小,人口分布较为分散,他们在各领域各方面的代表人物也就相应少了很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他们无法选出自己本民族的代表,在政治参与上处于尴尬境地。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由于人口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产生不出自己的代表,这部分人的利益该由谁来维护呢?
  
  4、党政矛盾——干部民族化潜伏的“党性”与“族性”之争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各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干部民族化政策正是这一优越性的体现。我国宪法就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第15条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从文本可以看出,自治县中县长是法定的有族别限制,必须是民族化,而对县委书记则没有硬性规定,这其中就潜伏着“党性”与“族性”之争。例如,在政治实践中,当县长是少数民族而县委书记是汉族时,县长会利用族群意识来对抗县委书记,尤其是当上级行政领导也是本族群干部时,县长更是往往在工作上越过书记而直接对上级行政领导负责,无形中加剧了党政矛盾。
  
  5、民族干部培养和成长的连续性——干部民族化仅是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吗?
  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几乎仅在自治机关有所表现,而所属的下一级政权机关在干部民族化方面没有法律要求,特别是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一级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少、素质低、来源不畅、渠道不通,这样会使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成长在连续性方面有所缺陷。笔者对贵州z 布依族苗族自治县Y乡等3个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干部的民族成分进行分析,发现其民族化并不是必然,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自治县所谓的干部民族化还只是县级机关的干部民族化。在所调查该自治县所属的一些乡镇,有的乡镇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很高(如Y乡总人口为3465人,布依族为3462人,所占比例达99.91%),但在干部民族化方面却没有法律要求,这样的乡镇数量很多。可见,我们的制度设计存有不完善之处。
  
  三、“干部民族化变异”的实质与原因
  
  通过对于部民族化实际运行情况的初步观察,笔者发现干部民族化在政治实践中出现了悖论:一个民主制度的实施却导致了“反”民主和不公平的结果。这一观察发现令人深思,是制度设置本身存在“固有缺陷”,还是实施制度的过程出现了曲解变异?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了干部民族化的运作?这需要我们回到政治实践中,进行一番经验的观察和深入实践层面的研究,这样才能把握问题的核心发现具体制度背后的运作逻辑。
  
  1、制度设计上的“固有缺陷”
  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导致正式规则本身不能实现其价值预设。干部民族化的民主价值要求干部应具备代表的广泛性,能够充分表达各阶层的声音。但文本规定(如族别限制)实际上把更广泛的非主体民族和汉族公民排斥在政治权力范围之外,最终导致能够选任成为自治地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仅是部分“准族群化”的公民代表且具有较高的族群意识,这有悖于最基本的民主要求。此外,当少数民族干部按照制度安排通过层层官僚式的选任程序得以任命,并长期浸淫在干部民族化、官僚化的考核和管理模式之中,就使得少数民族干部和干部制度都沾染上了“民族化”气息。这种由于制度的“固有缺陷”而产生的种种弊端,已经成为民族自治地方干部体制内部难以克服的硬伤。
  
  2、党政结构内的“体制弊端”
  现行党政结构内的弊端和一些制度间的冲突,也削弱了干部民族化的运行效果。长期以来在党政结构中往往围绕“管人”与“管事”出现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存在。例如,在民族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县长民族化而未硬性规定书记民族化,使得在具体事务中,凸显行政领导的权力和代表性,不仅是“管事”而且还由于族群意识的力量使得行政领导在“管人”方面更具权威性,这与体制内长期形成的党管干部、党管一切的惯性并存,无形中加深了党政矛盾。
  
  3、运行环节中的“利益”干扰
  从实证观察中可知,在干部民族化的实际运作中,民族化的政治民主价值和社会公平价值都不能得到良好的体现,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在政治实践操作过程中逐利因素的驱动所致。在既得利益驱动下,他们不仅不会放弃这些“特权”,还可能为了争取更多的优惠而强化族群认同。其结果是,强大的国家话语体系正在改变着少数民族的认同观念,以原生性客观文化要素为纽带的情感正被国家话语体系的影响所取代,民族身份成为一个不可丢弃的身份标志,无形中从“他者”的角度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成员的区分,扭曲了制度的运作模式和少数民族干部的行为逻辑。这种“利益”因素的干扰同时存在于政府和少数民族干部两方。政府追求更低的行政成本以达到国家整合,而少数民族干部则获得“政治关系资源”,两者共同维持了干部民族化的现状。
  
  4、公民政治文化的缺失
  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各种非正式规则影响着干部民族化的运作,并对正式规则的实施起到阻碍作用。在文化层面,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缺乏“公民意识”,因此形成了与干部民族化“不兼容”的非正式规则,影响了干部民族化政策的运作。我们在少数民族干部的日常工作中尤其是提拔选举中可以看到,少数民族群众对于部素质能力以及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并不真正关心,而是片面认为只要是本族群的人就行。而出于权威崇拜和依赖心理,大都是对所谓的“本族群代表”的意见简单加以赞同和附和,即使在发现有疑问的地方也一般不会追问下去。民族机关民族化这种制度化安排,使得一些少数民族身份在某些领域成为一种可资利用的利益资源,而为了利用这种资源,少数民族精英需要强化族群认同,突显族群身份,这些做法的实际后果是使一些可能已经模糊的族群社会边界重新清晰起来,结果是这种政治文化的烙印禁锢了个人“主体意识”的发展,也不利于干部民族化的运行。
  
  四、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的出路
  
  针对干部民族化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制度、文化等方面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政策实施中的“走样”予以改进和完善。
  
  1、正式规则的改进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第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笔者认为,首先从制度文本来看,“应当”、“适当名额的代表”等提法虽然具有弹性和灵活性,但往往因缺乏具体规定,使得很多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实践证明,没有多种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自治法的各项原则规定很难落到实处。仅有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省级的规定也是不够的,必须加快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各种单行条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各项规定能够变得更加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而不是被当成一种“摆设”。
  
  2、干部选拔:择优与族别相结合
  自治机关民族化尤其是领导干部民族化无形中增设了族别限制,加大了干部选拔的难度。因此,应从能力、素质等各方面进行考虑,体现公平原则。要按照《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大量选拔任用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干部,领导干部中配置一定比例的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干部。在这种制度安排下,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将自身的利益要求通过本民族精英传达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这将有利于形成政治参与的有效程序和机制,有利于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意见、愿望、要求和利益的充分表达。这要比分散的个人行为更易达到目的,而且以代表的形式,在体制内通过谈判和沟通解决利益冲突,也有助于政治体系的稳定发展。此外,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主体民族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应从“族别化”向“区域化”不断过渡,这样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真正体现干部民族化的价值所在,最终达到国家的整合。
  
  3、化解“体制弊端”和“利益”因素的干扰
  我国政治权力的运行主要是党政关系的运行,各种政治关系和政治现象实际上都包含着党政关系的因素。反思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在干部民族化问题的历史和实践,化解“体制弊端”,推进党政关系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是解决干部民族化在实践运作中“走样”的源头所在。为此,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党政职能分开,创建新型的党政关系。针对在利益的驱动下,干部民族化有可能沦为利益交换的筹码,进而背离民主和公正的价值预设这一问题,应加大对权力的监督,从制度源头杜绝在干部民族化这一光环下的权钱交易,使干部民族化能真正体现政治民主和社会公正的价值。
  
  4、培育制度文化土壤
  有了好的制度形式,还需要又好的制度环境对其落实予以保障。从本文分析可以看出,造成干部民族化在实践运行中偏离和走样的原因,大都因为各种非正式规则的存在。笔者认为,除了积极开展公民独立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培养少数民族群众所需独立性还需要通过构建新的制度环境和政治话语来逐步实现。有学者指出,中国未来的目标是公民化的国家,在未来的某一时期,中国所有民族的民族(族群)认同都将让位给公民和国家认同。比如对少数民族来说,他们是从公民的角度理解中国人的内涵,从而在国家认同上达成一致,还是从各自民族身份和利益的角度理解中国人的内涵,并试图将民族认同置于公民认同之上?这就要引导少数民族实现政治社会化。具体来说,从政治文化层面上来看,一方面要在少数民族群众中逐步形成对国家统一政治权威的认同心理氛围,另一方面要提高各民族之间政治信任心理和政治宽容心理,逐步建立起开放的政治生活方式,消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政治封闭状况,实现向“公民文化”的转变。
  总之,干部民族化作为党在民族地区的干部政策,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国家稳定、民族团结都起到很大作用。干部民族化政策并不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一切问题。在未来,通过对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干部民族化的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有可以得到实现和加强,最终实现我国经济、文化和政治上的全面繁荣。
  

其他文献
[摘要]本文通过对湖北省“九五”期间出台的促进本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一项具体民族政策(鄂发[1995]26号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分析该政策的出台背景、执行、监督和效用等方面,实证研究民族政策过程,检讨其成败得失,为民族地区科学发展提供政策经验。  [关键词]民族政策;过程;实证分析  [作者]龚志祥,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法学博士。武汉市,430074  [中图分类号]
期刊
[摘要]考察旅游目的地居民对旅游影响的感知和态度,推动社区居民参与和支持旅游发展,是实现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步骤。本文以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红岩新村为例,在分析村民对农业旅游发展现状评价基础上,从经济、社会、环境及旅游支持条件方面研究了农业旅游对居民的影响感知。研究表明,处于旅游目的地生命周期中的“参与期”与“发展期”阶段的红岩新村,其村民对旅游发展的影响持肯定态
期刊
摘要:以“异文化”研究为圭皋的人类学研究者在从事对家乡的研究时往往遭遇质疑,其核心焦点在于研究者成为“他者”的可能性、参与程度的多少对于研究进程的影响以及民族志文本书写时所代表的“主体性”。针对这些质疑和困惑,笔者结合自己的田野经历进行阐述,试图加深对这些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家乡人类学;他者;自我;身份;参与;书写  作者:毛伟,厦门大学人类学研究所2006级博士生。厦门,361005  中图
期刊
【摘 要】学术界一般认为,元代以后中国西南边疆地区的土司制度源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制度。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多从政治控制的角度讨论土司制度的起源。本文以广西左右江地区为例,探讨两宋时期该地区羁縻制度的建立、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元以后的土司制度。本文认为,该制度过程与当地的社会结构、生活方式以及市场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从羁縻制度到土司制度,是地方洞酋与王朝政治在两宋期间围绕着市场展开互动的结果。这一结
期刊
【摘 要】 改革开放30年来,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取得了巨大成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世人所赞誉。党和国家以及其他发达地区乃至全社会为民族地区 扶贫开发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政策,为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重要保 障。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已初步形成了符合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实际的基本经验 ,凭借这些成功经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将迎来更大的辉煌。 
期刊
摘要:国民党独尊国语的极端政策到上世纪80年代中叶解严后有所缓和,由台湾“族群政治”矛盾引发的族群冲突开始不断对台湾语言生态形成强大渗透,进而深刻影响台湾当今社会的语言状况。语言冲突在当前的台湾尤为突出,而这主要源于语言、政治与族群认同之间的复杂关系。语言的生态呈现的是人与文化、外部社会环境互动的结果。语言不仅是表达工具,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从政治人类学角度切入,对台湾语言现象的研究会获得深入的认识
期刊
摘要:美国人类学家斯蒂文·郝瑞与中国民族学家李绍明展开的关于民族和族群的论争,是在中国人类学走向国际化的一次交流与互动。  关键词:民族;族群;论争;互动  作者:王菊,博士,西南民族大学彝学学院讲师;邓思胜,硕士,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学院讲师。成都。610041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9)02-0078-007    论争缘起   
期刊
广西民族大学文学院韦顺莉副教授的著作《清末民初壮族土司社会研究——以广西大新县境为例》一书2008年10月由民族出版社出版了。这部34.6万字的著作是韦顺莉在攻读博士学位时的研究成果,后经多次修改完成。我是韦顺莉同志1987年至1994年在广西师范大学读历史专业本科和历史文献学硕士学位时的任课教师。顺莉同志刻苦勤奋,成绩优异,热心公益,乐于助人,在广西师范大学七年学习期间是历史系公认的优秀生,得到
期刊
【摘 要】 广西全面系统的民族学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迄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的起步阶段、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的停滞阶段、80年代上半期的 恢 复阶段和80年代中期以后的全面发展阶段。广西的民族学研究从一开始就与贯彻落实党和国 家的民族平等政策联系在一起,为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年来, 民族学研究虽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但仍然取得
期刊
少数民族文学固有的多学科汇融的特点使人们意识到不能把少数民族文学,特别是民族民间文学,简单地看作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不能只侧重对其文学和审美价值的发掘。因此,少数民族文学史的编撰,应当突破传统的民族文学史著作的编写体例,自觉地汇融相关学科理论,通过多维文化渗透发现并总结出少数民族文学的演化规律。  新近推出的《壮族文学发展史》著作的编撰,除了以社会发展统观全局外,还贯穿着“民族文化的演进”、“人的主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