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实现的困境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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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的今天,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在经济、权利、能力上都相较于其他群体显得贫困,自然在环境知情权的实现上也有诸多困境。本文对这些困境及困境的克服进行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环境信息
  一、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获取、知悉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行使环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①环境知情权在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在宏观层面上对现时环境信息的知情,这些环境信息既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政府的宏观发展规划的基本情况,也包括拟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还包括所处的国家、地区、区域环境状况的资料。二是人们在微观层面上对与自身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的知情,这些环境信息包括其所在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还包括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及预防对策。
  二、弱势群体
  关于社会弱势群体,没有权威文献作出明确定义,目前比较流行的是国际社会和社会政策界的定义,即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是在社会性资源的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②将“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置于法律语境之中,“所谓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自身能力、自然或社会因素影响,其生存状态、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低于所在社会一般民众,或由于制度、法律、政策等排斥,其基本权利得不到所在社会体制保障,被边缘化、容易受到伤害的社会成员的概称。”③
  三、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实现的困境
  (一)弱势群体自身文化教育程度较低,环境知情权的主体地位意识淡薄
  由于生活物质的匮乏,加之文化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弱势群体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难免以经济效益为最大追求,而罔顾自己所处的环境状况。一方面,即使有行使环境知情权的机会,弱势群体大多数的时候也是将权利弃置。他们对于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会主动积极的去了解,对于环境影响公众意见调查不能很好的予以配合,也不会向专家进行环境影响的咨询,环境评价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听证会中也很少见到弱势群体的身影。另一方面,当弱势群体的环境知情权受到侵害时,也鲜有人有维权意识。
  (二)弱势群体环境信息获知的途径少,且在环境信息的获取上对政府过于依赖
  相关调查反映,弱势群体的环境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五种,第一种是“自己的感觉”,第二种是“媒体报纸”,第三种是“听别人说”,第四种是“政府发文”,第五位的是“基层组织通知”。这说明弱势群体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依靠政府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而政府面对这种依赖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缺位。首先,我国现阶段仍是“行政主导”型管理模式,在环境信息的披露方面,表现为环境主管部门的单向行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动权掌握在环境主管部门手中,如何公开,公开什么,都由环境主管部门说了算,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其次,环境主管部门在公开环境信息时,很少考虑到弱势群体由于文化教育水平的低下,理解能力较差。某些公布的环境状况指标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弱势群体面对这些完全不能理解信息,很难接收和反馈。再次,某一项建设项目是否会损害弱势群体的生活环境,是否需要环境信息公开,其中的审查权、处置权弱势群体维权意识失落,对环境主管机关公布环境信息的监督权空置。
  (三)弱势群体接受到的企业环境信息不充分,存在信息不对称
  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我国尽管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监督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仍欠操作性。对弱势群体的公开更是如此。
  (四)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的责任机制和制度保障存在缺失
  对于义务主体不向弱势群体公开环境信息,侵害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的行为,我国立法并未明确其具体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也没有通过法律明确赋予弱势群体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更没有基于弱势群体的弱者地位赋予政府和企业等相应的义务来保障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同时,对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的救济途径几乎是空白,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的权利自然难以实现。
  四、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实现困境之克服
  (一)健全环境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环境知情权
  法律上的保护,是实现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的最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应当对弱势群体的环境知情权通过法律加以明确。法律应当就环境信息的获取形式和途径针对弱势群体作出特别规定。例如某项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听证会、论证会,都应当规定参与的弱势群体的特定比例,有效的保证弱势群体享有环境知情权。
  (二)明确政府职责,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应该就所掌握的信息以及政府的行为向准确真实的向这一群体通报,并针对弱势群体环境意识低、对环境信息的理解能力有限等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简单明了且适合于广大弱势群体了解的环境信息公布模式。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规范化、长期化的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弱势群体行使和维护环境知情权的自觉性
  要设法提高弱势群体行使和维护环境知情权的自觉性。一般来说,受教育程度越高,对环境问题越为关注,权利意识越强,而弱势群体常常受教育程度不高。应当多渠道的向弱势群体宣传环境知识,提高他们在环境问题中的参与度和环境知情权意识。
  (四)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拓宽弱势群体获取环境信息的来源,并成为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保护的代言人
  民间环保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向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向弱势群体发放宣传品、举办讲座、组织培训以及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等,采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传播环保理念,提高弱势群体保护环境的参与意识,增强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同时,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也能够弱势群体的真实意见反馈给政府。
  (五)建立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的救济制度,明确侵犯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应当尽快建立起合理的救济制度,明确侵犯弱势群体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责任,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有效的保障弱势群体的环境知情权。只有在直接涉及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的时候,弱势群体才会意识到自己是环境的主人,才会有参与和维权的积极性。完善的救济和补偿机制可以弱势群体更关注所处的环境质量,更关注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也就更加主动积极的行使环境知情权。为了全面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的环境知情权,可以考虑设立专门服务于弱势群体的环境法律援助机构,无偿向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环境法律援助,解决弱势群体在环境知情权等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时,难以维权的情况。
  参考文献:
  [1]王文革.论中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J].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8.
  [2]余少祥.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构建分析[J].中国法学,2009(3).
  [3]史玉成.论公众环境知情权及其法律保障[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4).
  注 释:
  ①王文革:《论中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载《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8年卷)》.
  ②万闻华:《NGO社会支持的公共政策分析——以弱势群体为论域》,载《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3期.
  ③余少祥:《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构建分析》,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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