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部分民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它旨在利用民众参与,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一直以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以及发展方向存在着激烈的争执。虽然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欲起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此类争执仍未消弭。故当下对其改革和完善的探讨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及理论意义。
关键词 人民陪审制度 不足 完善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几十年的跌宕起伏,在《决定》诞生前,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状态不尽人意。《决定》的正式实施,在立法上给我国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划上了句号,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首次单行立法,填补了我国陪审制度运行中的许多空白,也是对人民参与司法的重大肯定。当前《决定》实施之后,我国陪审制度仍面临着和世界范围内一致的完善及发展的问题。
二、现实的不足
(一)缺乏严格的选任程序。产生范围小,选择标准不确定,选择程序不公开等是司空见惯的问题。在选择范围上,仅凭一些外部因素如学历、年龄、职业、性别来排除一部分人。《规定》中要求,担任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也引起了人民陪审员“大众化”和“精英化”的广泛讨论 。有些地方专门邀请政府官员作为陪审员,这无疑有违陪审设立的初衷。而现实中,尽管《决定》规定其选任可推荐和自荐,绝大多数陪审员仍沿用推荐或者推荐为主的方式产生。
(二)参与的形式化。实践中,不少陪审员在庭审前不做任何准备,在庭审中没有任何驾驭庭审、听证、认证的表现,审判过程完全由审判长一人定夺,只起“陪衬”的作用。评议时偶尔参与,其观点要么与审判员相同,要么不起决定性作用,评议流于形式。无论法官还是陪审员自己都承认,陪审员的意见对法官裁判的影响微乎其微。现实中,陪审员的参与司法只是形式上的广泛,深度不够,实质影响不大。
(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启动程序混乱。日常管理中,不少法院一开始也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但被抽到的陪审员员往往以各种公理由请假而不能按时参与案件,其陪审工作与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的冲突,制约了人民法院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顺利的积极性。目前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陪审员的规定形同虚设,这种结果,又变相导致了“专职陪审员”,和“陪审员法官化”的泛滥。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从立法角度,关于我国陪审员制度仅了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部诉讼法中提到,以及2004年8月28日颁布的《决定》和2004年12月13日,最高法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补助、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两项独立立法,内容又存在诸多不清晰和不具操作性的情形下,制定一部完善统一的法律十分有必要。
(二)建立“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
笔者十分赞同何家弘教授对陪审制度“三元一体”的构建模式,即陪审制度包括三个元素,即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和专家陪审员。“一体”,则是说,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具体来说,将人民陪审员仅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保持现有的参审制模式;人民陪审团设在中级人民法院,仅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员可以从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采用“一案一选”的方式,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与法官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专家陪审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均可使用,属于参审制,但是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若干类案件的审判。
此种构想涉案范围在《决定》里有所体现,而将陪审的主体一分为三,恰恰满足了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也是廖永安学者在其平民陪审与专家陪审并行的二元构想相同考虑。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团的设想,恰恰是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大小陪审团的考虑,对不同的案件配以不同的陪审人员,而重大的刑事案件的考虑,又与法国的重罪才进行陪审有异曲同工之妙。
为构建我国“三元一体”的陪审模式,可以保持现有参审模式设立“人民陪审员”,而当务之急是有效地构建起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和“专家陪审员”。
逐步建立起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我国陕西和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人民陪审团的尝试,虽然被批成本过高,但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总需要一个过程。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能有效弥补人民陪审员数量少、来源窄、代表性不够广泛、作用难以发挥等不足。“人民陪审团成员从先期建立的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判决一旦作出,陪审团即告解散。陪审团组成具有开放性、临时性、随机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地避免人情、关系和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说,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难以确定的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陪审团可以用“集体智慧”加以裁决,使法官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
设立“专家陪审员”参审制度。该制度旨在为经融、财会、专利等专门的案件提供更专业和合理的信息,法院聘请有关专家担任陪审员,从“参”审的角度帮助法官更好地认定案件事实。这种划分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下导致的文化不平衡的现状,而德国、丹麦、瑞典等国家都存在专家陪审员参审制度,我国可以加以合理利用。专家陪审机制与现行参审制基本上一致,可以现有参审制的运行模式为蓝本,继续延续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同责”的职权配置与运行模式。但前提是专家陪审员应比照职业法官的标准来选任。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问题还很多,但是陪审制度独特的优势和价值也是其他制度所不能比拟的,要继续坚持和发展,发挥其有利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注释:
江伟.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0.
何文燕.民事诉讼理念变革与制度创新[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41.
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借鉴[J].法學家,2006(1).
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30-352.
关键词 人民陪审制度 不足 完善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几十年的跌宕起伏,在《决定》诞生前,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状态不尽人意。《决定》的正式实施,在立法上给我国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划上了句号,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首次单行立法,填补了我国陪审制度运行中的许多空白,也是对人民参与司法的重大肯定。当前《决定》实施之后,我国陪审制度仍面临着和世界范围内一致的完善及发展的问题。
二、现实的不足
(一)缺乏严格的选任程序。产生范围小,选择标准不确定,选择程序不公开等是司空见惯的问题。在选择范围上,仅凭一些外部因素如学历、年龄、职业、性别来排除一部分人。《规定》中要求,担任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也引起了人民陪审员“大众化”和“精英化”的广泛讨论 。有些地方专门邀请政府官员作为陪审员,这无疑有违陪审设立的初衷。而现实中,尽管《决定》规定其选任可推荐和自荐,绝大多数陪审员仍沿用推荐或者推荐为主的方式产生。
(二)参与的形式化。实践中,不少陪审员在庭审前不做任何准备,在庭审中没有任何驾驭庭审、听证、认证的表现,审判过程完全由审判长一人定夺,只起“陪衬”的作用。评议时偶尔参与,其观点要么与审判员相同,要么不起决定性作用,评议流于形式。无论法官还是陪审员自己都承认,陪审员的意见对法官裁判的影响微乎其微。现实中,陪审员的参与司法只是形式上的广泛,深度不够,实质影响不大。
(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启动程序混乱。日常管理中,不少法院一开始也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但被抽到的陪审员员往往以各种公理由请假而不能按时参与案件,其陪审工作与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的冲突,制约了人民法院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顺利的积极性。目前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陪审员的规定形同虚设,这种结果,又变相导致了“专职陪审员”,和“陪审员法官化”的泛滥。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从立法角度,关于我国陪审员制度仅了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部诉讼法中提到,以及2004年8月28日颁布的《决定》和2004年12月13日,最高法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补助、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两项独立立法,内容又存在诸多不清晰和不具操作性的情形下,制定一部完善统一的法律十分有必要。
(二)建立“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
笔者十分赞同何家弘教授对陪审制度“三元一体”的构建模式,即陪审制度包括三个元素,即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和专家陪审员。“一体”,则是说,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具体来说,将人民陪审员仅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保持现有的参审制模式;人民陪审团设在中级人民法院,仅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员可以从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采用“一案一选”的方式,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与法官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专家陪审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均可使用,属于参审制,但是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若干类案件的审判。
此种构想涉案范围在《决定》里有所体现,而将陪审的主体一分为三,恰恰满足了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也是廖永安学者在其平民陪审与专家陪审并行的二元构想相同考虑。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团的设想,恰恰是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大小陪审团的考虑,对不同的案件配以不同的陪审人员,而重大的刑事案件的考虑,又与法国的重罪才进行陪审有异曲同工之妙。
为构建我国“三元一体”的陪审模式,可以保持现有参审模式设立“人民陪审员”,而当务之急是有效地构建起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和“专家陪审员”。
逐步建立起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我国陕西和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人民陪审团的尝试,虽然被批成本过高,但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总需要一个过程。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能有效弥补人民陪审员数量少、来源窄、代表性不够广泛、作用难以发挥等不足。“人民陪审团成员从先期建立的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判决一旦作出,陪审团即告解散。陪审团组成具有开放性、临时性、随机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地避免人情、关系和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说,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难以确定的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陪审团可以用“集体智慧”加以裁决,使法官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
设立“专家陪审员”参审制度。该制度旨在为经融、财会、专利等专门的案件提供更专业和合理的信息,法院聘请有关专家担任陪审员,从“参”审的角度帮助法官更好地认定案件事实。这种划分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下导致的文化不平衡的现状,而德国、丹麦、瑞典等国家都存在专家陪审员参审制度,我国可以加以合理利用。专家陪审机制与现行参审制基本上一致,可以现有参审制的运行模式为蓝本,继续延续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同责”的职权配置与运行模式。但前提是专家陪审员应比照职业法官的标准来选任。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问题还很多,但是陪审制度独特的优势和价值也是其他制度所不能比拟的,要继续坚持和发展,发挥其有利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注释:
江伟.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0.
何文燕.民事诉讼理念变革与制度创新[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41.
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借鉴[J].法學家,2006(1).
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3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