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nsh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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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应全面考虑体育自身的特点,正确处理体育法治与体育自治的关系,构建以尊重体育自治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社会治理 体育自治 体育纠纷 解决机制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课题编号L16CFX007)。
  作者简介:刘丝丝,北京体育大学,博士研究生;齐伟,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87
  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体育事业的繁荣,体育运动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育事业飞速发展的进程中,体育纠纷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背景下,探索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维护各纠纷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体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体育自治
  (一)社会治理与体育自治理论
  社会治理有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理论将政府从包揽一切的财政重负中解脱出来,谋求社会多个主体、多种力量的协商合作,保障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活力和自主性,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保证社会管理过程和结果的相对公正。 社会治理理论为体育行业协会作为治理主体,依据行业内部规则,对体育行业内部纠纷进行裁判和解决,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1.体育纠纷的分类及纠纷解决方式
  体育纠纷是社会纠纷的一种形态,与一般社会纠纷所不同,并非所有体育纠纷都是因违法行为而产生,体育纠纷也并非都是法律纠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体育纠纷的类型进行不同的划分,如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将体育纠纷划分为民事、行政、刑事性质的体育纠纷 ;依据纠纷的内容将体育纠纷划分为竞争型、合同型、管理型、保障型体育纠纷 等,这些划分有助于人们更好的理解体育纠纷,但无法将体育法律纠纷和体育非法律纠纷进行区分,无助于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
  2.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体育自治的内涵要求在体育纠纷尽量依据体育行会内部规则在体育组织内部得到解决,在体育行会内部设立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对体育自治的尊重和维护。体育行业内部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内部调解、内部仲裁、内部听证、内部裁决等方式,这些内部解决方式有利于维护体育组织的权威和体育规则的统一,在维护体育自治、保障体育活动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性、较高的权威性、较快捷的处理效率、较强的自律性等优势,是当今最主要的体育纠纷处理机构。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及监管不利等问题,导致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机构设置权责划分混乱、程序设置不明确、裁决机构不独立、裁决结果欠缺权威性等问题,对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产生影响。
  3.体育纠纷的外部仲裁和调解
  体育纠纷的外部仲裁和调解具有专业性强、非对抗、不公开、效率高等优势,已成为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选择。目前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英国体育纠纷解决中心(SRs)、法国体育调解委员会(CNOSF)等仲裁和调解机构,在公正高效解决体育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迄今为止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尚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体育调解组织主要依赖于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而且可以适用调解的体育纠纷范围有限,其作用发挥不明显。
  4.司法介入与体育自治问题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是法治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法院作为独立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法律规则对体育纠纷进行裁判,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体育刑事案件、体育合同纠纷、体育侵权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体育自身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及复杂的层次性,法院审理体育纠纷案件时出现了法律规范滞后、法官专业性不强、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下,以及忽视体育自治精神,盲目介入体育纠纷案件的现象。
  二、体育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在体育纠纷中厘清司法权和体育自治的边界,既关乎法治原则与体育自治原则在体育领域的适用,也关乎体育纠纷的公正、有序、及时解决。 从便于体育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角度,本文引用茅铭晨教授对体育纠纷的分析框架。
  (一)体育法律纠纷与体育非法律纠纷
  根据纠纷是否涉及“法律问题”,可将体育纠纷划分为体育法律纠纷和体育非法律纠纷。体育法律纠纷是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直接相关的法律纠纷,如运动员转会/注册纠纷、体育人身侵权纠纷、体育商业合同纠纷、因歧视引发的纠纷等,体育法律纠纷往往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涉及到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保护和平衡,属于司法可以介入的范围。体育非法律纠纷是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不涉及纠纷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如运动员参赛资格纠纷、 比赛规则的执行和裁判、比赛成绩的认定、禁赛等,该纠纷不因违法行为而引发,不涉及“法律问题”,主要与体育规则有关,因而由专业性较强的体育组织内部或有专门的体育仲裁、调解机构来解决更为合适,司法应该尊重体育自治精神,不应介入。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确认其诉讼委员裁决的效力,并禁止会员间争议提交法院。
  (二)竞技体育纠纷与非竞技体育纠纷
  根据体育纠纷的客体,将体育纠纷划分为竞技体育纠纷和非竞技体育纠纷。竞技体育纠纷是指竞技运动的参与人在竞技比赛过程中,或与竞技比赛直接相关的纠纷,竞技体育项目一般以挑战身体极限、追求比賽结果优胜为目标,该类纠纷一般具有严格的体育规则,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适合在体育行会内部解决或外部体育仲裁和调解机构进行解决。如《体育法》规定将竞技体育纠纷交由体育仲裁、调解机构处理。非竞技体育纠纷是指与竞技活动无直接关系的纠纷,主要指学校体育纠纷、群众体育纠纷等,该类体育纠纷虽然与体育有一定关联,但与其他法律纠纷没有实质区别,一般适宜依据法律规则作为普通社会纠纷处理。   三、我国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我国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体育纠纷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竞赛规则的统一性,决定了体育纠纷的处理必须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机构和规则。 由体育行业内部组织来处理体育纠纷,有利于体育组织对体育业务管理的独立性,维护良好的体育运动环境。
  完善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完善体育组织立法,明确体育组织法律地位。主要是在尊重体育自治精神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体育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确认,这是完善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二是要明确纠纷处理权限,健全审级设置。国家体育管理机关要引导规范各体育协会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置,科学划分各机构纠纷处理的权限,健全体育行业内部组织纠纷解决机构的审级设置,形成分工明确、有效制约的治理体系。三是规范纠纷解决程序,完善听证、回避、辩护、陈述等制度,切实保证纠纷主体的权利,实现纠纷的公平解决。
  (二)我国体育专门机构的仲裁和调解
  1.体育仲裁
  根据仲裁协议约定,体育争议的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专门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是有效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我国《体育法》(1995)第33条虽然赋予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体育纠纷的职能,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我国体育仲裁机构至今尚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也仅可存在于学者的论著之中。
  为填补空白,有效解决体育纠纷,有必要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构建。一是明确体育仲裁的性质和机构设置。尊重仲裁的“私法自治”属性,将体育仲裁定位为民间仲裁或社会仲裁性质。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明确仲裁委员会职责、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二是规范仲裁程序,对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仲裁庭的组成、裁决程序、裁决结果的效力等问题进行设计和规定。
  2.体育调解
  调解是我国化解矛盾的主要非诉讼解决手段,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内涵。体育调解具有适用范围广泛、方式快捷、程序简单、保密性好、费用低廉等优势。《人民调解法》(2010)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的规定,同时也赋予体育行业组织可以设立体育调解委员会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形成专门的体育调解制度。
  完善中国体育调解制度。一是要充分利用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等调解模式介入体育纠纷的解决。二是引导体育协会设立体育调解委员会,聘请体育专家、法律专家、裁判员、运动员等具备一定体育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解员。三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立体育调解机构,专门负责体育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体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诉讼是解决纠纷最主要、最权威的方式。 体育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是国家公权力对体育纠纷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但并非是解决体育纠纷最好的方式。体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要严格遵守技术事项例外原则、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原则,尊重体育自治精神。
  我国法院在处理体育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关诉讼程序、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体育纠纷审判专业法庭,注重培养及熟悉體育规则又懂法律规则的技术性法官。二是邀请体育专家学者担任陪审员,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透明。三是适当缩短体育纠纷审理期限,提高审理效率,对运动员的运动生命提供有效保障。四是科学安排体育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注释:
  孙晓莉.西方国家政府社会治理的理念及其启示.社会科学研究.2005(2).
  肖永平.体育争端解决模式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18.
  杨洪云、张杰.体育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体育学刊.2002(4).
  齐伟.司法裁判的两张面孔:以社会治理为分析背景.理论导刊.2016(9).
  茅铭晨.介入与止步——司法权在体育纠纷中的边界.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4(1).
  李智、肖永平.论国际体育仲裁中的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郭树理.多元的体育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的多元化.浙江体育科学.2005(2).
  齐伟.冲突与协调:司法应对民意的理性思考.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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