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遗产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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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我国遗产税的设立角度分析了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和法律依据,并借鉴国际经验和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遗产税的前景设想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立法;继承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也称为"富人税"。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该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目前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已提上议事日程。在这种情况下,对遗产税立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开征遗产税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征收遗产税无论是在抽象层面的理论上还是在具体层面的法律上都是有依据的。
  1、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国际上自17世纪以来就形成有关遗产税的各种不同的学说,总结归纳以下三种论点:
  (1)国家共同继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并非仅是其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能力。
  (2)权力说。此说认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谊关系。从经济角度来看,继承人所得的遗产属于不劳而得。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授予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国家既然授予私人以继承的权利,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权利。
  (3)平均财富说。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目的。
  2、开征遗产税的法律依据。
  开征遗产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依据和民法依据。(1)宪法依据。例如,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我国公民依法向国家缴纳应交税款是支援国家建设的爱国行为。(2)民法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确认继承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如法国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方法"中规定:财产所有权得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转移。这种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继承的所有权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和买卖、赠与一样,都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而一种权利的取得总要支付相应的义务。在现代社会,这种义务的一部分表现为税收。因而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向国家缴纳遗产税。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必要与有可能开征遗产税,主要应看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而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也就是说,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比较明显,征收遗产税可以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其实,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且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也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1、税源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个人收入显著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为我国遗产税的设立提供了税源方面的有利局面。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2、环境方面。(1)社会环境方面。首先,由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法律的宣传、普及使税收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税收观念初步确立,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其次,我国税制建设和税收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和行为更加规范,技术手段不断改进,征管水平显著提高。这些社会环境,为遗产税的设立提供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2)法律政策方面。遗产税的建立需要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来保障。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等对有关遗产的确定和遗产税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建议
  1、应税遗产额和税率的确定,应坚持高起征点。目前,世界各地遗产税的税源都不广,遗产税收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都很低。大部分国家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并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实际上,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对少数财富所有人的过多财产进行再分配,限制财富过分积聚于个人,以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稳定。如果起征点很低,征税面必然较大,与开征此税的主要目的不一致。因此,应当树立和坚持遗产税是"富人税"的观点,坚持高起征点原则。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2、遗产税实际上是财产税,对其税率的确定应较为适中。由于遗产继承属于非劳动所得,因此,其税率及税负水平应高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但又不可过高,过高则易使财产所有人形成不良财产观,在生前大肆挥霍、浪费财产,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因此,参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和各国遗产税税负水平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遗产税税率应适中,这样既能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又可提倡正确财产观,使人们珍惜社会财富。
  3、遗产税法有关跨国继承的规定应遵循国际税法惯例。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所以应当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我国目前无法对遗产税的征收对象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很可能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
  随着我国与国际间交往日益频繁,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时有发生。当前的现实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因为拥有遗产税法,所以可对在其境内继承遗产的中国公民征收遗产税,而我国因为没有遗产税法,因此无权对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继承遗产征税。这既有悖于国家间的公平、平等原则,又有损于国家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因此,对于跨国继承问题,我国的遗产税法应遵循国际税法的惯例和各国遗产税法的通行规范,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征税原则。
  参考文献:
  [1]陶继侃,《当代西方财政》[M],人民出版,1992
  [2]仇永胜、张晓东,《中国遗产税法的构想》[J],思想战线,1997(4)
  [3]魏君涛,《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学前沿,1999(3)
  作者简介:王华(1984-),女,汉族,本科学历,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助教,主要从事高职高专经济法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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