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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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1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3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5 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 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7 高利贷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公证与民间证明的区别是什么?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代表国家所作的证明,是法定证明。民间证明,又称为?私证,如见证、中人、证人证言等。公证与私证在性质上、效力上、证明方式、权威性上是截然不同的。
  
  公证与民间证明的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公证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活动,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手段。
  (2)主体不同。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则是公民或非法定机构所作的证明。
  (3)效力不同。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见证等民间证明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证明范围、内容不同。公证能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公证证明的内容不仅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还必须证明其合法性;私证不仅所能证明的事项要少得多,而且只能证明证明人所见事实的真实性。
  (5)公证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进行证明活动。
  (6)公证具有权威性、公正性、通用性、广泛性、规范性。这是私证所不具备的。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取消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有四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经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在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可以裁员。
  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额”是否合法?
  近年来,一些饭店、茶楼或咖啡厅等场所都规定了顾客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地方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这其实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追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由此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
  
  违约情形有哪几种?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中,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合同未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那么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的,则构成了履行迟延。所谓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是指合同债务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及其他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但因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追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遇工伤事故如何办?
  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部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责任编辑 陈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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