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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爆发后,2008年中国网络兴起了“裸”文化热潮。从社会环境来说,“裸”文化的系列延展,诸如“裸婚”“裸捐”“裸官”等网络热词一度成为民众的焦点,吸引力并不在于新兴网络词汇本身,而是某种现象的渗透。“裸”现象日趋白热化,促就“裸”文化的不断发热,这是个具有时代性的社会问题。这也是民众聚焦“裸”文化的成因。
不妨探讨一下“裸官”现象。“裸官”概念兴起2008年,其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但公众对“裸官”概念似乎存在一些误解,认为“裸官”就是那些将家眷移居国外,只身一人留在国内敛财的官员。事实上这是观点上的偏激。“裸官”只是对将家眷移居国外的公职人员行为表现这一现象的界定,并没有明确定义其性质。但社会舆论,绝大程度上对“裸官”绝无好印象,并且带有浓烈的性质评判——腐败。当然,专家指出,“裸官”有多类,其中一类与社会普遍认知相同,“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脚底抹油,出事开溜”。对于这一类“裸官”明显有性质评判,即犯罪(贪污、走私、受贿等等)。治理“裸官”现行法令,主要针对的也是这一类公职人员。
事实上“裸官”现象已是个历史性的问题,但相关治理法令出台却相对滞后。不少“裸官”罪行暴露便打包跑路,诸如赖昌星、董跃进之流,给国家带来了重大的损失。缺乏监管的有效措施给“裸官”留下了侥幸心理。相对较早的法令出台对“裸官”敲响了警钟,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出台推进防腐倡廉建设方面的规定,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该规定对“裸官”治理可谓开了国内先河。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治理“裸官”有了较为系统的措施。随后国内不少地方出台地方性“裸官”治理规定,对治理“裸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对“裸官”不带性质的评判,事实上是在揣测“裸官”的行为意动,而相关治理法令也是在监管其行为。无论是对公职人员家属移居或财产动向等的监管,实质上都在监管“裸官”的“行”,不妨将这种治理方式称为“裸行”。虽然“裸行”是强化治理“裸官”的监管制度,但是否能从性质上改变“裸官”犯罪?
“裸官”行为表现,从对国家忠诚角度来说,有人认为,是公职人员对国家的忠诚度和信任度不够。笔者倒认为,这只是生活方式上的选择罢了。也有人认为,“裸官”极大程度上行为动机都体现出“恶”后溜之的趋向。说来说去,都在指“裸官”动机不纯。而对“裸官”的治理似乎也仅停留在公开“裸官”不确定性质的行为监管上。但我们在乎的不是“裸官”现象本身,而是“裸官”是否“行恶”。“裸官”治理相关制度实施,目的在于防范“裸官”“行恶”于未然。但这种告白天下“你是裸官”和堵了“裸官”“恶”后跑路的后路方式是否能从性质上有效解决“裸官”问题呢?如果小偷进屋试图行窃,关掉其屋门,断其后路,是否能够保证其一改恶行,不会持续行窃?
对“裸官”认知很大程度上都停留在揣测其行为动机上,而相对治理也止呼于公示、监管其不确定性质的行为基础上。这种禁止“裸官”通行的治理方式本身存在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与其警告“裸官”“已经亮牌”和“后路不通”,不如洗涤其心,强化“裸官”素质。既然“怀疑”动机不纯,何不以此为契机!
不妨探讨一下“裸官”现象。“裸官”概念兴起2008年,其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但公众对“裸官”概念似乎存在一些误解,认为“裸官”就是那些将家眷移居国外,只身一人留在国内敛财的官员。事实上这是观点上的偏激。“裸官”只是对将家眷移居国外的公职人员行为表现这一现象的界定,并没有明确定义其性质。但社会舆论,绝大程度上对“裸官”绝无好印象,并且带有浓烈的性质评判——腐败。当然,专家指出,“裸官”有多类,其中一类与社会普遍认知相同,“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脚底抹油,出事开溜”。对于这一类“裸官”明显有性质评判,即犯罪(贪污、走私、受贿等等)。治理“裸官”现行法令,主要针对的也是这一类公职人员。
事实上“裸官”现象已是个历史性的问题,但相关治理法令出台却相对滞后。不少“裸官”罪行暴露便打包跑路,诸如赖昌星、董跃进之流,给国家带来了重大的损失。缺乏监管的有效措施给“裸官”留下了侥幸心理。相对较早的法令出台对“裸官”敲响了警钟,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出台推进防腐倡廉建设方面的规定,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该规定对“裸官”治理可谓开了国内先河。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治理“裸官”有了较为系统的措施。随后国内不少地方出台地方性“裸官”治理规定,对治理“裸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对“裸官”不带性质的评判,事实上是在揣测“裸官”的行为意动,而相关治理法令也是在监管其行为。无论是对公职人员家属移居或财产动向等的监管,实质上都在监管“裸官”的“行”,不妨将这种治理方式称为“裸行”。虽然“裸行”是强化治理“裸官”的监管制度,但是否能从性质上改变“裸官”犯罪?
“裸官”行为表现,从对国家忠诚角度来说,有人认为,是公职人员对国家的忠诚度和信任度不够。笔者倒认为,这只是生活方式上的选择罢了。也有人认为,“裸官”极大程度上行为动机都体现出“恶”后溜之的趋向。说来说去,都在指“裸官”动机不纯。而对“裸官”的治理似乎也仅停留在公开“裸官”不确定性质的行为监管上。但我们在乎的不是“裸官”现象本身,而是“裸官”是否“行恶”。“裸官”治理相关制度实施,目的在于防范“裸官”“行恶”于未然。但这种告白天下“你是裸官”和堵了“裸官”“恶”后跑路的后路方式是否能从性质上有效解决“裸官”问题呢?如果小偷进屋试图行窃,关掉其屋门,断其后路,是否能够保证其一改恶行,不会持续行窃?
对“裸官”认知很大程度上都停留在揣测其行为动机上,而相对治理也止呼于公示、监管其不确定性质的行为基础上。这种禁止“裸官”通行的治理方式本身存在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与其警告“裸官”“已经亮牌”和“后路不通”,不如洗涤其心,强化“裸官”素质。既然“怀疑”动机不纯,何不以此为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