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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农民王某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王某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此后,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王某一直不能接受。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王某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2005年3月中旬,王某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承办结果】
1.关于王某在1996年是否具备承包资格的问题。按照1996年12月8日《中共九台市委、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三十八条“户籍注册的时间界定在1996年12月31日零时”;第三十九条“人在户不在者,在居住地不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之规定,1996年土地调整是严格以户籍为准的。在土地调整之前,各级政府就已通知广大农民以户籍作为承包土地资格的主要依据,并要求相关人员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户籍的相关事宜,当时王某未被确认有承包土地资格,是因为1996年12月31日在春阳派出所未查到王某的户籍底册,所以未被界定为分地人口,事后王某仅凭一册户口本不能证明已在白家6社已落户,王某当时未被确定有承包土地资格是正确的。
2.王某因户口问题未能足额分到承包地,责任在其本人,对王某提出要求给予赔偿的问题本庭不予支持。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九台市人民法院就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决定书即行生效,如果当事人一方逾期不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九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执行。
【简要点评】
为了稳定农村大局,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协调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之规定,从2005年开始,可以从白家村6社的机动田中抽出土地,为王某解决土地承包问题。同时,村里应该负责同承包机动田的农户进行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设法缩短承包期限,尽快解决王某能够早日承包到土地的问题。
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农民王某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王某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此后,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王某一直不能接受。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王某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2005年3月中旬,王某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承办结果】
1.关于王某在1996年是否具备承包资格的问题。按照1996年12月8日《中共九台市委、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三十八条“户籍注册的时间界定在1996年12月31日零时”;第三十九条“人在户不在者,在居住地不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之规定,1996年土地调整是严格以户籍为准的。在土地调整之前,各级政府就已通知广大农民以户籍作为承包土地资格的主要依据,并要求相关人员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户籍的相关事宜,当时王某未被确认有承包土地资格,是因为1996年12月31日在春阳派出所未查到王某的户籍底册,所以未被界定为分地人口,事后王某仅凭一册户口本不能证明已在白家6社已落户,王某当时未被确定有承包土地资格是正确的。
2.王某因户口问题未能足额分到承包地,责任在其本人,对王某提出要求给予赔偿的问题本庭不予支持。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九台市人民法院就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决定书即行生效,如果当事人一方逾期不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九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执行。
【简要点评】
为了稳定农村大局,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协调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之规定,从2005年开始,可以从白家村6社的机动田中抽出土地,为王某解决土地承包问题。同时,村里应该负责同承包机动田的农户进行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设法缩短承包期限,尽快解决王某能够早日承包到土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