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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现,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的重要课题。党和国家制定民族区高晴域自治法,目的就在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的实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做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现,研究其实现的途径;分析影响它实现诸因素,探索保证其实现的措施,这对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十分必要。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途径
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途径,是指如何把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具体化为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会关系参加者自己去实施,这叫做自律性是实施;另一种是如某社会关系参加者自己不去实施,则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这叫他律性的实施。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实施,都是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活动,不过实践的主体不同而已。但是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现来说,这两种实施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而言,自律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也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遵守,他律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也基于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遵守。所谓法的遵守,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等)在各种社会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遵守法律。民族区域自治的遵守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主要途径。如果所有社会关系参加者,在各种具体社会关系中 ,都能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处理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者正确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者自觉地履行义务,那么,体现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基本原则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就能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现。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重视对公民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和教育。培养民族立法意识,使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得到自觉遵守执行。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所谓法的适用,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各种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吧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活动。从狭隘上讲,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但不论是从广义上或狭义上说法的适用都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各种人员去实施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而许多人正是慑之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才遵守法律。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和司法部门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扩大队伍建设,创造民族立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遵守和适用,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都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两种途径或者两种形式。民族自治地方广大社会关系参加者普遍守法,依法办事,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这些社会关系参加者的现实生活中当然得到了实现;而对于某些不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他们适用法律,强制他们依法办事,那么在这些不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中,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可以得到实现。为此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通过遵守和适用这两种途径在整个社会中得到实现的。
二、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诸因素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现的经验教训,我认为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障碍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上存在着缺陷,法律和法规不配套。我们知道,在立法工作中,这是常有的事,也是难以避免的,因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而且又不是固定不变的,特别是自治地方既有一般地方十分复杂,又有民族特色的修改。这样给全国人大和自治地方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带来一定的难度,如果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关系,特别是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了解不深,对民族关系的变化趋势研究不透,这样制定出来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比如存在着缺陷。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应保持它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种稳定性只能是相对的,如果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发生了变化,它也必须随之废、改、立。如果忽视这种情况,具体说来,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时我国搞的是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商品经济,而现在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用制定时的一些原则来调整目前已经发生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是很难达到调整的目的,加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配套,这样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具体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就难以实现。
(二)民族自治地方一些部门执法不严,不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这是当前一些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主要障碍。造成这种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有两种:意识某些自治机关的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着特权思想,他们习惯于“人治”,不是全力支持执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而是过多干预执法机关的业务工作,甚至造成新的冤假错案。二是民族自治地方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其原因具有工作作风上的主观片面性,也有工作方法上的主观片面性,既有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低,也有业务素质差,对新法学习不够的。
(三)社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意识水平不高。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缺乏近现代民主的传统,不仅广大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水平不高,就是广大干部法制观念也比较淡薄,法律知识贫乏,这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更为突出,特别是一些直过民族,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连一些常识性的东西都还没有形成。因此,就目前而论,我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法意识水平不高,由于这一因素,它会大大制约各族人民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解和掌握,从而一些人们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遵守,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实现。
三、如何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现
我们通过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诸因素的分析,目的是采取措施,克服造成的各种障碍,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现,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一)在立法工作上,必须针对调整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的实际需要,制定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适应的,各种成龙配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大力克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各种中的缺陷。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关系,特别是民族关系变动比较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关系、民族关系和经济关系增加了难度。为此,民族立法工作应解放思想,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关系、民族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适当地修改和制定配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和实现的关键,我们应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和理解它。
(二)在执法工作中,必须改善民族自治地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特权思想存在,“人治”现象十分突出,民族自治地方同样存在着“权大于法”、“言重于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行为,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以贯彻执行,严重地干扰了执法工作。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同在“特权”思想作斗争,既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又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社会舆论、新闻媒介作用。同时,大力加强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使执法工作得到切实改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应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奖励工作有突出成绩者,惩罚执法枉法者。从而我们不难看出,民族自治地方执法工作队们再去在执法实施和实现的影响,可以这样说,民族自治地方的执法工作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和实现的重要条件。
(三)在提高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意识水平上,应从深度和广度上开展,这是民族自治地方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我们知道,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导下,人们才會自觉地遵守法律,执法者也才会努力正确执法,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和实现的可靠保证。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各族公民,特别是自治机关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做到依法办事。在国家“三五”普法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应采取多种形式,分阶段分层次进行。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和实现的重要保证。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途径
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途径,是指如何把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具体化为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会关系参加者自己去实施,这叫做自律性是实施;另一种是如某社会关系参加者自己不去实施,则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这叫他律性的实施。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实施,都是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活动,不过实践的主体不同而已。但是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现来说,这两种实施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而言,自律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也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遵守,他律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也基于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遵守。所谓法的遵守,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等)在各种社会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遵守法律。民族区域自治的遵守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主要途径。如果所有社会关系参加者,在各种具体社会关系中 ,都能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处理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者正确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者自觉地履行义务,那么,体现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基本原则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就能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现。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重视对公民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和教育。培养民族立法意识,使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得到自觉遵守执行。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所谓法的适用,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各种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吧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活动。从狭隘上讲,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但不论是从广义上或狭义上说法的适用都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各种人员去实施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而许多人正是慑之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才遵守法律。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和司法部门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扩大队伍建设,创造民族立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遵守和适用,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都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两种途径或者两种形式。民族自治地方广大社会关系参加者普遍守法,依法办事,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这些社会关系参加者的现实生活中当然得到了实现;而对于某些不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他们适用法律,强制他们依法办事,那么在这些不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中,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可以得到实现。为此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通过遵守和适用这两种途径在整个社会中得到实现的。
二、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诸因素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现的经验教训,我认为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障碍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上存在着缺陷,法律和法规不配套。我们知道,在立法工作中,这是常有的事,也是难以避免的,因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而且又不是固定不变的,特别是自治地方既有一般地方十分复杂,又有民族特色的修改。这样给全国人大和自治地方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带来一定的难度,如果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关系,特别是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了解不深,对民族关系的变化趋势研究不透,这样制定出来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比如存在着缺陷。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应保持它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种稳定性只能是相对的,如果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发生了变化,它也必须随之废、改、立。如果忽视这种情况,具体说来,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时我国搞的是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商品经济,而现在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用制定时的一些原则来调整目前已经发生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是很难达到调整的目的,加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配套,这样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具体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就难以实现。
(二)民族自治地方一些部门执法不严,不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这是当前一些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的主要障碍。造成这种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有两种:意识某些自治机关的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着特权思想,他们习惯于“人治”,不是全力支持执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而是过多干预执法机关的业务工作,甚至造成新的冤假错案。二是民族自治地方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其原因具有工作作风上的主观片面性,也有工作方法上的主观片面性,既有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低,也有业务素质差,对新法学习不够的。
(三)社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意识水平不高。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缺乏近现代民主的传统,不仅广大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水平不高,就是广大干部法制观念也比较淡薄,法律知识贫乏,这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更为突出,特别是一些直过民族,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连一些常识性的东西都还没有形成。因此,就目前而论,我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法意识水平不高,由于这一因素,它会大大制约各族人民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解和掌握,从而一些人们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遵守,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实现。
三、如何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现
我们通过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诸因素的分析,目的是采取措施,克服造成的各种障碍,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现,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一)在立法工作上,必须针对调整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的实际需要,制定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适应的,各种成龙配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大力克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各种中的缺陷。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关系,特别是民族关系变动比较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关系、民族关系和经济关系增加了难度。为此,民族立法工作应解放思想,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关系、民族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适当地修改和制定配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和实现的关键,我们应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和理解它。
(二)在执法工作中,必须改善民族自治地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特权思想存在,“人治”现象十分突出,民族自治地方同样存在着“权大于法”、“言重于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行为,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以贯彻执行,严重地干扰了执法工作。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同在“特权”思想作斗争,既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又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社会舆论、新闻媒介作用。同时,大力加强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使执法工作得到切实改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应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奖励工作有突出成绩者,惩罚执法枉法者。从而我们不难看出,民族自治地方执法工作队们再去在执法实施和实现的影响,可以这样说,民族自治地方的执法工作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和实现的重要条件。
(三)在提高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意识水平上,应从深度和广度上开展,这是民族自治地方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我们知道,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导下,人们才會自觉地遵守法律,执法者也才会努力正确执法,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和实现的可靠保证。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各族公民,特别是自治机关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做到依法办事。在国家“三五”普法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应采取多种形式,分阶段分层次进行。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和实现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