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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融资方式,具有手续简便、时效性强的优点。在经济发达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行为较为普遍。本文将针对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的问题进行研究,阐述由于法律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民间借贷行为混乱的局面。以及,民间借贷行为的基本特点,当前现状等。并提出促进民间借贷行为朝向正确方向发展的有效举措,促进民间借贷行为走向正规化、规范化的阳光之路。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化;金融市场
前言
民间借贷行为主要指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所发生的资金往来。民间借贷能够满足生产者的基本需求,且由于民间信贷行为多发生在关系较为亲密人之间,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消费人群,需求人群。虽然能够缓解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但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民间信贷行为常常发生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加深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的有关问题,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减缓民间借贷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对金融市场带来的冲击。
一、民间借贷行为综述
在现有文献中,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与所提出的概念较为混乱,不同领域的专家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可总结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金融活动。不受官方监管,且与国家正规金融并存。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存在差别,包括借款条件不同,运转机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等。且正规金融活动需要法律体系来维系,而民间借贷则不需要法律体系的保障就能够执行金融活动。
我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研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入,且研究范围也越来越广。在法律角度来分析,民间借贷主要为未得到法律保障,以及未能得到法律正式认可的金融活动。在借贷主体角度来分析,民间借贷为公民之间或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所产生了金融行为,包括实物之间、财产之间等行为。对于正规金融体系而言,金融体系中受到国家信用中心以及监管局的控制,但民间借贷行为仅来自于个体意识,与国家信用中心与监管局的联系较小。
综上,可总结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活动存在法律体系的差别、借贷主体的差别。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信用基础具有特殊性,交易手续较为简便等基本特点。在特点上来看,民间借贷所存在的安全风险也较大[1]。
二、民间借贷行为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金融体系的不断健全,以及资金需求量与货币收付量的不断增大,民间借贷活动越加活跃。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自由借贷、民间集资、合会、钱庄、典当等各种形式。其主要指个人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无论经济发达地区、或经济匮乏地区,民间借贷行为都广泛的存在。
当前,民间借贷的主要表现为:具有一定规模以及广泛性,存在地区差异性,期限短、利率高、对象较广泛等特点。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发展,主要原因为其是一种非正规的合约行为,手续简便,依靠人际关系逐渐发展。因此,民间借贷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问题: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民间借贷行为具有效力,必须满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主体符合要求,双方意思一致,且内容合法。若借贷合同中的内容由于借出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失效,则借入者只需要将本金返还即可。若因借入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存在错误,则借入人需要参照合同内容付全部责任。
利息问题。《合同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规定,要求其不得违反国家所制定的最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要求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款利率的四倍,即利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方可受到法律保护。
担保问题。借贷担保人需要履行债务法律义务,故此担保人在民间借贷行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借贷行为的无约束发展。但借贷担保人的法律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影响民间借贷活动的正常开展[2]。
三、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举措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制定
民间借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发展的缺陷,促进了市场金融的发展。但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与法律监管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必须向阳光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民間借贷主要以发放贷款来收取利息为主要目的。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金融市场应不断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走向正规,走入阳光。我国当前从事借贷业务的主体包括贷款公司、个人房贷、地下钱庄等各种形式。因此,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应结合时间、地点、规模、以及风险等不同的因素分别进行规制。例如,对于贷款公司,可针对试点区域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根据运营商的经营特征,制定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文件。或针对其他贷款组织的性质、功能定位,制定专门的关于金融的法律文件与制度,实现地区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民间借贷由于脱离了法律体系的监管,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应设定一定的准入制度,并将民间贷款组织纳入金融机构的体系,保证与市场体质体系相融合,实现完善的管理与管控[3]。
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市场资金的需求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巨大的资本在无监管体系的运行下,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是潜在的金融风险。同时,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特点,极易滋生各种违法刑事犯罪,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故此,应将民间信贷活动引导至阳光化方向,实现透明化的管理。例如,将民间资本与商业银行结合,以股东形式将民间信贷活动引入法律范围内。利用监管体系,加强对民间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了解资金运作方式,进而提升对民间资本的管理。
(二)强化民间借贷的风险规制
民间借贷具有多重属性的特点,其正规方向发展的遏制条件与无法明确借贷类型存在密切关联。对此,可将民间借贷划分为盈利性与经常性两种类型,进而解决民间借贷中的私自盈利与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由于民间借贷所涉及的领域较广,因此按照大范围,可以划分为非专业性质的私人借贷。即无论有偿或无偿,仅涉及借贷双方的利益与权利,对其他人不构成任何利益影响。另一类为有利益需求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类民间信贷行为对国家的金融体系构成了威胁,虽然是私法的但具有主体意识。根据类型,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管理,对其所涉及的利益领域进行分析,确定是否为金融性质的民间贷款活动,再制定法律规范[4]。 此外,应不断完善担保法律机制,创新担保模式。可鼓励民间兴起担保公司,对于无法提供抵押物的贷款人,可通过担保公司来完成民间借贷行为。在制定有关合同后,交付一定担保费用。担保公司来承担担保责任,降低贷款人的资金风险。例如,可根据社区机制,明确民间借贷双方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完善担保机制。增加担保人数量,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由多人承担起借贷责任。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公司或企业全权控制,提升其还款能力,强化还款意识。利用监管的方式,对公司与企业所贷款的资金做到物尽其用。
再者,完善责任制度。民间借贷行为对中国的经济虽然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受到长期无约束的影响,也为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究其根本原因,责任意识的薄弱占很大原因。民间借贷主要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所达成的合作,主要涉及财产权限的民事责任。在某种角度来讲,法律对民间借贷的约束力度十分微弱。对此,应不断完善责任意识,以借贷性质为依据,建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的、科学的责任体制。在民事责任角度,应明确借贷合同的格式、内容、条款等,若借贷双方对此存在异议,或刻意回避,在诉讼时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按照合同内容,若借贷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应予以曝光并降低责任人的信用等级。在刑事角度来看,对该类行为的判断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笔者认为,不仅要将该类行为以非法集资罪行定罪,还要根据借贷类型制定出具体的罪名。将民法与刑法结合起来,引导民间贷款走向正轨,实现规范化发展。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详细的分析了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有关意见。民间借贷的本质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一定帮助,但受到发展环境的约束,导致民间借贷走向非法化方向,反而对国家社会与经济造成不良影响。本文所得出的结论为,要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加强民事与刑事责任制度,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建立健康的民间借贷体系,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靳李.论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的法律風险及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8(18):71-72.
[2]尹鲜鱼.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边界问题——以文义解释为研究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3):35-38.
[3]王宏婕.新时代我国民间借贷主体道德意识现状调查研究——以宿迁市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07):117-119.
[4]沈帅.中国城乡家庭住房借贷还款压力的研究——基于2016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2018(04):86-88.
作者简介:
宗美兰,女,籍贯:江苏如皋,1988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研究民商法方向。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化;金融市场
前言
民间借贷行为主要指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所发生的资金往来。民间借贷能够满足生产者的基本需求,且由于民间信贷行为多发生在关系较为亲密人之间,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消费人群,需求人群。虽然能够缓解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但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民间信贷行为常常发生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加深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的有关问题,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减缓民间借贷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对金融市场带来的冲击。
一、民间借贷行为综述
在现有文献中,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与所提出的概念较为混乱,不同领域的专家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可总结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金融活动。不受官方监管,且与国家正规金融并存。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存在差别,包括借款条件不同,运转机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等。且正规金融活动需要法律体系来维系,而民间借贷则不需要法律体系的保障就能够执行金融活动。
我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研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入,且研究范围也越来越广。在法律角度来分析,民间借贷主要为未得到法律保障,以及未能得到法律正式认可的金融活动。在借贷主体角度来分析,民间借贷为公民之间或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所产生了金融行为,包括实物之间、财产之间等行为。对于正规金融体系而言,金融体系中受到国家信用中心以及监管局的控制,但民间借贷行为仅来自于个体意识,与国家信用中心与监管局的联系较小。
综上,可总结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活动存在法律体系的差别、借贷主体的差别。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信用基础具有特殊性,交易手续较为简便等基本特点。在特点上来看,民间借贷所存在的安全风险也较大[1]。
二、民间借贷行为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金融体系的不断健全,以及资金需求量与货币收付量的不断增大,民间借贷活动越加活跃。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自由借贷、民间集资、合会、钱庄、典当等各种形式。其主要指个人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无论经济发达地区、或经济匮乏地区,民间借贷行为都广泛的存在。
当前,民间借贷的主要表现为:具有一定规模以及广泛性,存在地区差异性,期限短、利率高、对象较广泛等特点。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发展,主要原因为其是一种非正规的合约行为,手续简便,依靠人际关系逐渐发展。因此,民间借贷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问题: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民间借贷行为具有效力,必须满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主体符合要求,双方意思一致,且内容合法。若借贷合同中的内容由于借出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失效,则借入者只需要将本金返还即可。若因借入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存在错误,则借入人需要参照合同内容付全部责任。
利息问题。《合同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规定,要求其不得违反国家所制定的最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要求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款利率的四倍,即利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方可受到法律保护。
担保问题。借贷担保人需要履行债务法律义务,故此担保人在民间借贷行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借贷行为的无约束发展。但借贷担保人的法律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影响民间借贷活动的正常开展[2]。
三、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举措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制定
民间借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发展的缺陷,促进了市场金融的发展。但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与法律监管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必须向阳光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民間借贷主要以发放贷款来收取利息为主要目的。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金融市场应不断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走向正规,走入阳光。我国当前从事借贷业务的主体包括贷款公司、个人房贷、地下钱庄等各种形式。因此,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应结合时间、地点、规模、以及风险等不同的因素分别进行规制。例如,对于贷款公司,可针对试点区域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根据运营商的经营特征,制定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文件。或针对其他贷款组织的性质、功能定位,制定专门的关于金融的法律文件与制度,实现地区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民间借贷由于脱离了法律体系的监管,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应设定一定的准入制度,并将民间贷款组织纳入金融机构的体系,保证与市场体质体系相融合,实现完善的管理与管控[3]。
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市场资金的需求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巨大的资本在无监管体系的运行下,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是潜在的金融风险。同时,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特点,极易滋生各种违法刑事犯罪,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故此,应将民间信贷活动引导至阳光化方向,实现透明化的管理。例如,将民间资本与商业银行结合,以股东形式将民间信贷活动引入法律范围内。利用监管体系,加强对民间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了解资金运作方式,进而提升对民间资本的管理。
(二)强化民间借贷的风险规制
民间借贷具有多重属性的特点,其正规方向发展的遏制条件与无法明确借贷类型存在密切关联。对此,可将民间借贷划分为盈利性与经常性两种类型,进而解决民间借贷中的私自盈利与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由于民间借贷所涉及的领域较广,因此按照大范围,可以划分为非专业性质的私人借贷。即无论有偿或无偿,仅涉及借贷双方的利益与权利,对其他人不构成任何利益影响。另一类为有利益需求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类民间信贷行为对国家的金融体系构成了威胁,虽然是私法的但具有主体意识。根据类型,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管理,对其所涉及的利益领域进行分析,确定是否为金融性质的民间贷款活动,再制定法律规范[4]。 此外,应不断完善担保法律机制,创新担保模式。可鼓励民间兴起担保公司,对于无法提供抵押物的贷款人,可通过担保公司来完成民间借贷行为。在制定有关合同后,交付一定担保费用。担保公司来承担担保责任,降低贷款人的资金风险。例如,可根据社区机制,明确民间借贷双方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完善担保机制。增加担保人数量,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由多人承担起借贷责任。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公司或企业全权控制,提升其还款能力,强化还款意识。利用监管的方式,对公司与企业所贷款的资金做到物尽其用。
再者,完善责任制度。民间借贷行为对中国的经济虽然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受到长期无约束的影响,也为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究其根本原因,责任意识的薄弱占很大原因。民间借贷主要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所达成的合作,主要涉及财产权限的民事责任。在某种角度来讲,法律对民间借贷的约束力度十分微弱。对此,应不断完善责任意识,以借贷性质为依据,建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的、科学的责任体制。在民事责任角度,应明确借贷合同的格式、内容、条款等,若借贷双方对此存在异议,或刻意回避,在诉讼时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按照合同内容,若借贷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应予以曝光并降低责任人的信用等级。在刑事角度来看,对该类行为的判断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笔者认为,不仅要将该类行为以非法集资罪行定罪,还要根据借贷类型制定出具体的罪名。将民法与刑法结合起来,引导民间贷款走向正轨,实现规范化发展。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详细的分析了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有关意见。民间借贷的本质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一定帮助,但受到发展环境的约束,导致民间借贷走向非法化方向,反而对国家社会与经济造成不良影响。本文所得出的结论为,要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加强民事与刑事责任制度,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建立健康的民间借贷体系,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靳李.论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的法律風险及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8(18):71-72.
[2]尹鲜鱼.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边界问题——以文义解释为研究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3):35-38.
[3]王宏婕.新时代我国民间借贷主体道德意识现状调查研究——以宿迁市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07):117-119.
[4]沈帅.中国城乡家庭住房借贷还款压力的研究——基于2016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2018(04):86-88.
作者简介:
宗美兰,女,籍贯:江苏如皋,1988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研究民商法方向。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