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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国与国之间对犯罪分子的引渡是热点问题,在国际合作惩治严重国际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恐怖活动事件,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威胁也越来越大。恐怖主义不是对哪一个国家的威胁,而是对整个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全球性问题。
关键词:引渡;国际反恐;反思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26-01
一、对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引渡立法的反思
引渡立法和实践都表明,要实现引导,需要事先有条约约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与所有的国家之间签订引渡条约,在不存在这种双边条约关系的情况下就无法向外国实行引渡。这种情况下,国家只能向数目有限的伙伴提供引渡合作,而且他们向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也往往因不符合互惠原则而遭到拒绝。为了解决问题,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改变这一立场。
我国也应该认识到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灵活对待这一条约,或者授权相关机关可以灵活对待,比如授权国家主席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任何外国达成协议,在互惠的基础上,依据引渡法向该外国移交逃犯;或者可以通过修订引渡法规的适用范围与限度,规定在无双边引渡条约关系情况下合作的可能性。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本国国民安全,另一方面也适应了国际形势的发展。
二、对中国的恐怖主义犯罪引渡程序反思
1、促成以相互承认逮捕令为基础的逃犯移交制度
随着一些国家或者区域法律一體化的发展,传统的引渡制度的基础正在发生根本改变,引渡不再仅仅被认为是“国际礼让”和相互提供便利的法律程序,而更多地被理解为在法制方面相互信任并相互承认司法裁决的法律程序。因而,国家更加尊重合作伙伴发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文件,即对逃犯的逮捕令,而这对于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司法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选择。这对于中国的恐怖主义犯罪引渡法律建设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2、鼓励运用简易引渡程序
简易引渡程序的适用前提是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自愿接受引渡,建议引渡程序不需要一般繁琐的审查程序,能够尽快该被引渡者移交给请求国。简易引渡程序的最大优势在于简便快速,节省司法资源,促进国际合作的进程。简易引渡程序由于前提是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自愿接受引渡,体现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意愿的尊重,也减少了被引渡人在被请求国受羁押的时间。
一般来说,这种同意应当向负责对外国引渡请求进行司法审查的司法机关(法院)表达;如果不在司法审查阶段,也可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我国可以与其他国家通过签订引渡协议,建立简易引渡模式,只要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自愿接受引渡,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繁琐的引渡程序,精简一般的审查程序,按照效率原则尽快将该被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
三、对中国恐怖主义犯罪引渡原则的反思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反思
在对待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要尽量避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需要将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1996年9月27日制定的《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就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该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为适用本公约之目的,被请求成员国不得视任何犯罪为政治犯罪、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或基于政治动机的犯罪。”在我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将明确规定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这样的规定能够避免出现将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当作政治犯适用还有疑问,为了能够实现将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有必要在条约中尽可能罗列涉及的罪名,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2、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反思
中国《引渡法》没有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没有规定绝对不引渡情形,也没有规定相对不引渡的情形。在对外司法合作中,我国也尽力避免适用该原则,一般是游说司法合作国放弃在双边条约中规定这一原则,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引渡条约就是这一模式。从实际来看,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在国家反恐合作中,如果对方采用了该原则,我们没有采用该原则,就会影响双方的合作。如果不采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对合作国而言等于在其废除死刑问题上打开缺口,其合法性更加缺失。
我国适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还存在障碍,主要是制度障碍和观念障碍。从制度上来看,我国刑法中对死刑的规定涉及诸多罪名,死刑不引渡原则必然涉及到最近最为争议的刑法问题,即刑法中死刑的存废问题。在我国目前的背景下,要求立即废除死刑,显然是不现实的,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从观念上来看,由于近年来犯罪分子外逃尤其是贪官外逃常常发生,如果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给人民群众造成姑息纵容腐败的印象,民众显然难以接受。对此,需要进行不同的利益考量,从实际效果来看,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的长期徒刑能够发挥到惩罚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再发生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有期徒刑刑期过短,难以起到惩罚和威慑作用,可以考虑将有期徒刑的年限延长,将外逃作为加重情节判几十年的徒刑,发挥其良好。
3、放宽本国国民不引渡的限制
本国国民不引渡是我国《引渡法》一项硬性规定,具有很强的刚性,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也都有得到了具体体现。鉴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和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考虑到各个国家由于经济政治等原因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投入不同,很有必要缓和本国国民不引渡这一原则。我国应该顺应这一历史潮流,修改我国引渡法,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允许引渡本国国民。这既是国际引渡的发展趋势,也对我国打击恐怖犯罪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张伟(1986-- ),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黄芳,聂立泽.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5:45-132.
[2]郑远民,黄小喜,唐锷.国际反恐怖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56-78.
[3]李慧智.反恐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9:67-85.
[4]陆忠伟.非传统安全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11:24-34.
关键词:引渡;国际反恐;反思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26-01
一、对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引渡立法的反思
引渡立法和实践都表明,要实现引导,需要事先有条约约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与所有的国家之间签订引渡条约,在不存在这种双边条约关系的情况下就无法向外国实行引渡。这种情况下,国家只能向数目有限的伙伴提供引渡合作,而且他们向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也往往因不符合互惠原则而遭到拒绝。为了解决问题,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改变这一立场。
我国也应该认识到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灵活对待这一条约,或者授权相关机关可以灵活对待,比如授权国家主席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任何外国达成协议,在互惠的基础上,依据引渡法向该外国移交逃犯;或者可以通过修订引渡法规的适用范围与限度,规定在无双边引渡条约关系情况下合作的可能性。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本国国民安全,另一方面也适应了国际形势的发展。
二、对中国的恐怖主义犯罪引渡程序反思
1、促成以相互承认逮捕令为基础的逃犯移交制度
随着一些国家或者区域法律一體化的发展,传统的引渡制度的基础正在发生根本改变,引渡不再仅仅被认为是“国际礼让”和相互提供便利的法律程序,而更多地被理解为在法制方面相互信任并相互承认司法裁决的法律程序。因而,国家更加尊重合作伙伴发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文件,即对逃犯的逮捕令,而这对于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司法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选择。这对于中国的恐怖主义犯罪引渡法律建设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2、鼓励运用简易引渡程序
简易引渡程序的适用前提是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自愿接受引渡,建议引渡程序不需要一般繁琐的审查程序,能够尽快该被引渡者移交给请求国。简易引渡程序的最大优势在于简便快速,节省司法资源,促进国际合作的进程。简易引渡程序由于前提是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自愿接受引渡,体现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意愿的尊重,也减少了被引渡人在被请求国受羁押的时间。
一般来说,这种同意应当向负责对外国引渡请求进行司法审查的司法机关(法院)表达;如果不在司法审查阶段,也可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我国可以与其他国家通过签订引渡协议,建立简易引渡模式,只要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自愿接受引渡,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繁琐的引渡程序,精简一般的审查程序,按照效率原则尽快将该被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
三、对中国恐怖主义犯罪引渡原则的反思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反思
在对待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要尽量避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需要将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1996年9月27日制定的《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就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该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为适用本公约之目的,被请求成员国不得视任何犯罪为政治犯罪、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或基于政治动机的犯罪。”在我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将明确规定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这样的规定能够避免出现将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当作政治犯适用还有疑问,为了能够实现将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有必要在条约中尽可能罗列涉及的罪名,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2、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反思
中国《引渡法》没有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没有规定绝对不引渡情形,也没有规定相对不引渡的情形。在对外司法合作中,我国也尽力避免适用该原则,一般是游说司法合作国放弃在双边条约中规定这一原则,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引渡条约就是这一模式。从实际来看,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在国家反恐合作中,如果对方采用了该原则,我们没有采用该原则,就会影响双方的合作。如果不采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对合作国而言等于在其废除死刑问题上打开缺口,其合法性更加缺失。
我国适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还存在障碍,主要是制度障碍和观念障碍。从制度上来看,我国刑法中对死刑的规定涉及诸多罪名,死刑不引渡原则必然涉及到最近最为争议的刑法问题,即刑法中死刑的存废问题。在我国目前的背景下,要求立即废除死刑,显然是不现实的,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从观念上来看,由于近年来犯罪分子外逃尤其是贪官外逃常常发生,如果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给人民群众造成姑息纵容腐败的印象,民众显然难以接受。对此,需要进行不同的利益考量,从实际效果来看,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的长期徒刑能够发挥到惩罚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再发生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有期徒刑刑期过短,难以起到惩罚和威慑作用,可以考虑将有期徒刑的年限延长,将外逃作为加重情节判几十年的徒刑,发挥其良好。
3、放宽本国国民不引渡的限制
本国国民不引渡是我国《引渡法》一项硬性规定,具有很强的刚性,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也都有得到了具体体现。鉴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和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考虑到各个国家由于经济政治等原因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投入不同,很有必要缓和本国国民不引渡这一原则。我国应该顺应这一历史潮流,修改我国引渡法,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允许引渡本国国民。这既是国际引渡的发展趋势,也对我国打击恐怖犯罪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张伟(1986-- ),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黄芳,聂立泽.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5:45-132.
[2]郑远民,黄小喜,唐锷.国际反恐怖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56-78.
[3]李慧智.反恐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9:67-85.
[4]陆忠伟.非传统安全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11: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