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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要点
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2%);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5列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第8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按本行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5列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注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员工自行缴纳,由企业事后给予补偿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未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支付给员工个人的部分也是不能按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的。
第9行“六、住房公积金”: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住房公积金本年实际发生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按本行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5列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 2013 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3]19 号), 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 号) 第三条规定, 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督促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养老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1-5 列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5列的余额。
注意:企业为员工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按权责发生制原則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该文件所说的追补扣除问题,必须是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在税前扣除,才适用这条规定。如果以前年度未发生上述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的支出,现在补交相关费用,则不适用这一条规定。追补扣除涉及到退税的,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退税的期限是三年内,因此,涉及退税的追补扣除只能扣除三年的。
第12行“九、其他”:
填报其他职工薪酬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情况及纳税调整金额。比如商业保险。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有这类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本行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2%);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5列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第8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按本行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5列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注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员工自行缴纳,由企业事后给予补偿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未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支付给员工个人的部分也是不能按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的。
第9行“六、住房公积金”: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住房公积金本年实际发生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按本行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5列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 2013 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3]19 号), 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 号) 第三条规定, 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督促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养老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1-5 列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5列的余额。
注意:企业为员工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按权责发生制原則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该文件所说的追补扣除问题,必须是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在税前扣除,才适用这条规定。如果以前年度未发生上述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的支出,现在补交相关费用,则不适用这一条规定。追补扣除涉及到退税的,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退税的期限是三年内,因此,涉及退税的追补扣除只能扣除三年的。
第12行“九、其他”:
填报其他职工薪酬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情况及纳税调整金额。比如商业保险。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有这类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本行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