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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等职业教育是提高我国教育实用性,促进我国国内用工结构完善的重要支撑点。本文从我国目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入手,对如何建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步伐。2014年我国提出了以技能型人才培养为核心,以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为突破口的教育导向。届时,我国现有的1200所普通高等院校,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大学本科院校将达到总数的50%。在这种教育政策导向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这种趋势下,校企合作也成为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支撑点。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开展还主要停留在探索阶段,很多经验需要不断的总结和提高,这和我国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导向是不相适应的。为此,本文拟从校企合作的理论研究出发点,对如何建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思考。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的配套规范机制缺乏
目前,我国政府的相关配套法律规定还主要停留在相关制度规定,缺乏全国统一性的法律规定,立法的层次不高,法律推动力不足。政府在进行校企合作的参与过程中,重点还是定位为参与的角色,没有成为企业和高等职业学校合作的“粘合剂”。同时,政府财政上对校企合作缺乏必要的财政资金保障,没有落实专项资金以引导高职院校的合作办学。合作过程权责不清晰,也缺乏必要的规范性,进而影响到校企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行业企业的合作意识薄弱
目前,高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多是短期的利益结合,缺乏必要的长期规划。企业认为高职院校进行应用型学生的培养是学校的义务和责任,和企业的关系不大,而学校认为培养应用型学生的重点是为企业服务的。高等职业学校认为进行校企合作是需要一定的技师资源、实训基地资源、实习岗位资源等等,这些都属于投入,而鲜有产出,和企业的营利性目标是相互背离的。同时若学生不能按企业要求按时定岗实习,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当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主要实施者、受益者主要院校和学生,多数企业并没有在校企合作中获得直接的利益,导致企业的积极性不高。
(三)院校的办学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高等职业院校在进行人才培养过程中仍没有摆摊传统的办学模式,在进行人才培养过程中,偏重于理论教学,而对实践教学开展不足,偏重于完成一定的学分,而对学生的具体操作和实践能力考核不够。在进行基地建设过程中,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不紧密。无法充分运用企业这个教学基地开展实践教学。同时,高等职业院校的管理体制还不够灵活,院校各部门全责并不分明,从而导致院校的执行力薄弱,项目合作的推进缓慢而拖沓。甚至出现双方的合作的隔阂,最终走向失败。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发展路径
(一)校企合作的组织制度方面
目前,需要从组织制度上不断的完善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来对校企合作进行规范和引导。从国家的层面来看,迫切需要出台一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必要的约束,保障校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其应承当的相应责任。从地方政府层面来说,需要完善现有的地方法规制度规定,通过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逐步明确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构建合作各方的各种利益主体需求和政策导向环境,鼓励成熟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并积累相应的经验,来进行推广。
(二)校企合作的主体间要加强激励机制建设
校企合作长效制度的建立的关键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也是巩固合作效果,提高合作成效的关键措施。可以采用让企业负责人到高职院校担任一定职务或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担任董事的形式来提高企业领导的责任意识。或者让高职院校教师担任企业技术公共负责人的形式来提高学校的技术转让成效。同时,需要更多的关注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这个也是维系合作长久实现的纽带。在合作过程中,合作方需要根据不同的利益需求来进行合作方式的选择,满足合作双方的利益需求是寻求实现自己诉求的最佳合作路径。
(三)校企合作的主体间要注重保障机制建设
高校和企业合作应注重政府的参与,是有通过政府的扶持效应才能提高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效果。政府应提高对校企合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校企合作纳入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科技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中。要保障各主体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权益。例如:要建立健全用人准入制度,特别是对于技术性工作岗位要实现职业认证制度,建立和形成国家统一的资格证书体系,
提高资格证书的作用和效果,全面沟通院校、教育部门和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形成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既找不到工作,企业也不能录用的用人机制和社会环境,提高高职院校获取资格证书的动力,从而使职业教育进入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状态。通过法律驱动机制,形成一种健康长效的校企合作局面。单纯的依靠政府和法律来保障高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是不够的,还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推进行业企业的积极参与。资金保障方面,要提高资金的筹集力度和财政资金的保障力度。我国《职业教育法》中也提出了要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发展基金的目标。一些职业学校发展成功的国家通过税收减免、专项资助、专项基金等经济工具有效地激发了行业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目前,一些职业学校发展较为成功的地区纷纷开展了校企合作基金的建设,改善了校企合作基本建设和基本能力,发挥了正面的宣传和引导作用,促进了校企合作环境的良性发展。面对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成立校企合作基金己是大势所趋。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投入、企业培训基金归集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校企合作基金,提高对校企合作的资金保障力度。从政府顶层设计方面来规定校企合作各主体在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从而形成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和个人等灵活多元的投资方式有力保障和维系校企之间紧密结合的关系,为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海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3(6)
[2]黄国清,黄昭栋,苏力华等.高职教育校企多元化合作动力机制的探讨[J].教育学术月刊,2012 (10)
[3]孔庆仪,王静.高职校企合作动力机制研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0(9)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步伐。2014年我国提出了以技能型人才培养为核心,以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为突破口的教育导向。届时,我国现有的1200所普通高等院校,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大学本科院校将达到总数的50%。在这种教育政策导向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这种趋势下,校企合作也成为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支撑点。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开展还主要停留在探索阶段,很多经验需要不断的总结和提高,这和我国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导向是不相适应的。为此,本文拟从校企合作的理论研究出发点,对如何建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思考。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的配套规范机制缺乏
目前,我国政府的相关配套法律规定还主要停留在相关制度规定,缺乏全国统一性的法律规定,立法的层次不高,法律推动力不足。政府在进行校企合作的参与过程中,重点还是定位为参与的角色,没有成为企业和高等职业学校合作的“粘合剂”。同时,政府财政上对校企合作缺乏必要的财政资金保障,没有落实专项资金以引导高职院校的合作办学。合作过程权责不清晰,也缺乏必要的规范性,进而影响到校企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行业企业的合作意识薄弱
目前,高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多是短期的利益结合,缺乏必要的长期规划。企业认为高职院校进行应用型学生的培养是学校的义务和责任,和企业的关系不大,而学校认为培养应用型学生的重点是为企业服务的。高等职业学校认为进行校企合作是需要一定的技师资源、实训基地资源、实习岗位资源等等,这些都属于投入,而鲜有产出,和企业的营利性目标是相互背离的。同时若学生不能按企业要求按时定岗实习,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当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主要实施者、受益者主要院校和学生,多数企业并没有在校企合作中获得直接的利益,导致企业的积极性不高。
(三)院校的办学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高等职业院校在进行人才培养过程中仍没有摆摊传统的办学模式,在进行人才培养过程中,偏重于理论教学,而对实践教学开展不足,偏重于完成一定的学分,而对学生的具体操作和实践能力考核不够。在进行基地建设过程中,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不紧密。无法充分运用企业这个教学基地开展实践教学。同时,高等职业院校的管理体制还不够灵活,院校各部门全责并不分明,从而导致院校的执行力薄弱,项目合作的推进缓慢而拖沓。甚至出现双方的合作的隔阂,最终走向失败。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发展路径
(一)校企合作的组织制度方面
目前,需要从组织制度上不断的完善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来对校企合作进行规范和引导。从国家的层面来看,迫切需要出台一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必要的约束,保障校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其应承当的相应责任。从地方政府层面来说,需要完善现有的地方法规制度规定,通过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逐步明确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构建合作各方的各种利益主体需求和政策导向环境,鼓励成熟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并积累相应的经验,来进行推广。
(二)校企合作的主体间要加强激励机制建设
校企合作长效制度的建立的关键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也是巩固合作效果,提高合作成效的关键措施。可以采用让企业负责人到高职院校担任一定职务或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担任董事的形式来提高企业领导的责任意识。或者让高职院校教师担任企业技术公共负责人的形式来提高学校的技术转让成效。同时,需要更多的关注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这个也是维系合作长久实现的纽带。在合作过程中,合作方需要根据不同的利益需求来进行合作方式的选择,满足合作双方的利益需求是寻求实现自己诉求的最佳合作路径。
(三)校企合作的主体间要注重保障机制建设
高校和企业合作应注重政府的参与,是有通过政府的扶持效应才能提高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效果。政府应提高对校企合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校企合作纳入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科技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中。要保障各主体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权益。例如:要建立健全用人准入制度,特别是对于技术性工作岗位要实现职业认证制度,建立和形成国家统一的资格证书体系,
提高资格证书的作用和效果,全面沟通院校、教育部门和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形成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既找不到工作,企业也不能录用的用人机制和社会环境,提高高职院校获取资格证书的动力,从而使职业教育进入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状态。通过法律驱动机制,形成一种健康长效的校企合作局面。单纯的依靠政府和法律来保障高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是不够的,还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推进行业企业的积极参与。资金保障方面,要提高资金的筹集力度和财政资金的保障力度。我国《职业教育法》中也提出了要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发展基金的目标。一些职业学校发展成功的国家通过税收减免、专项资助、专项基金等经济工具有效地激发了行业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目前,一些职业学校发展较为成功的地区纷纷开展了校企合作基金的建设,改善了校企合作基本建设和基本能力,发挥了正面的宣传和引导作用,促进了校企合作环境的良性发展。面对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成立校企合作基金己是大势所趋。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投入、企业培训基金归集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校企合作基金,提高对校企合作的资金保障力度。从政府顶层设计方面来规定校企合作各主体在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从而形成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和个人等灵活多元的投资方式有力保障和维系校企之间紧密结合的关系,为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海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3(6)
[2]黄国清,黄昭栋,苏力华等.高职教育校企多元化合作动力机制的探讨[J].教育学术月刊,2012 (10)
[3]孔庆仪,王静.高职校企合作动力机制研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