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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发[2007]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2006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开创我市行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