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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资系统的共同努力下,湖北省国资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和法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国资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和“十二五”时期全省国资系统法制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明确指导监督和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殛目标任务
2012年全省国资系统指导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国资系统“一盘棋、一家人”的理念,以落实《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以健全组织体系、扩大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职责、加强资本营运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和制度,推动构建国资工作大格局,努力提升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为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带动作用作出新贡献。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2012年全省国资系统指导监督工作目标任务是“两个全设立、两个全覆盖”。“两个全设立”是指2012年底之前,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部设立政府直属特设的国资监管机构:全省县(市、区)级政府全部设立国资监管机构,明确国资监管责任主体,每个市(州)所管辖县(市、区)中至少有一个县(市、区)实现机构独立设置。“两个全覆盖”是指2012年底以前,市州国资委的要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积极探索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模式。
“十二五”时期全省国资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紧紧围绕服务“一个翻番,两个提高,三个培育”的大局,按照“中央企业引领示范、地方企业对标提高”的目标,在企业法制建设方面深入推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推动全省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在出资人法律服务方面,推进“六五”普法,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实现省、市州出资人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率100%,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法律审核率100%,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率100%。
具体来讲,“十二五”时期全省国资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推进“五个融合”,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在培育一流国企中的支撑保障作用。一是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融合:二是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融合;三是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有效融合;四是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有效融合。五是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
2.加快“两个提高”,提升企业法制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一是要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二是要全面提高依法治企能力。
3.着力“三个完善”,推动企业法制工作不断深化。一是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二是要着力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三是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4.优化“三个服务”,营造国资监管良好法治环境。一是以开展
“六五”普法为契机,推进国资合规文化建设;二是以完善《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制度为核心,健全国资监管法规体系;三是以优化出资人法律服务和防范出资人法律风险为基础,提高行权履职能力水平。
二、落实指导监督工作的重点措施
1.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的组织机构体系。第一,省一级要强化。省国资委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体制,加快实现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第二,市州一级要独立。全省17个地市州中,仍有6个地方机构尚未实现单设:机构性质保留直属特设机构性质的只有1个。明年一季度,省国资委将争取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执法检查,督促各市(州)全部独立设置直属特设的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也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尽快实现“直属特设、统~监管”的目标。第三,县区要有人管。地市(州)要督促各县(市、区)设立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同时,每个地市(州)要实现本辖区内至少有一个县(市、区)的国资监管机构独立设置。
2.進一步健全国资监管的指导监督体系。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加快形成委内科(处)室之间、上下级国资监管之间指导监督工作的“两个合力”。一是形成委内合力。要在明确委内分管领导和综合归口机构的基础上,既要发挥综合归口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委内专业科(处)开展业务指导的积极性。要按照指导监督工作的总体部署,通过会议、简报、调研交流和指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快形成委内高效运转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二是形成上下合力。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寨、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建立健全国资系统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调研及时总结推广特色做法和先进经验,通过信息报送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发挥好“指导、沟通、交流、服务”的作用。省国资委将借助《湖北国资》这个平台,继续总结推广全省的好经验好做法。
3.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的基础管理体系。上级国资监管机构除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直接监管职责外,还要对所辖地区、本级各部门所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的基础管理。从我省的情况看,一些市州国资委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履行出资人职责、轻面上监管职责”的现象,特别是对县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相对缺失。今后,各市州国资委在履行好出资人职责的同时,也要落实好面上监管职责。一要加快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国务院国资委正在积极推动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出台《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各地国资委顺势而为,争取实现本地区基础管理规则和制度的统一。二要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落实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尽快明确县级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主体,建立全面覆盖。层级完整的基础管理工作机制。三要利用好基础管理数据成果。要通过全面掌握总量与分布情况,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供依据;通过及时跟踪国有产权变动情况,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通过分析国有经济运行动态,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和国资委实施有效监管提 供决策参考。
4.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的全覆盖职责体系。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从广度与深度两个方面,實现国资监管职责的全覆盖。一是在广度上,实现监管资产范围的全覆盖。各市州、各县区应当从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资源配置效率的大局出发,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基本要求,依法合理界定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市州要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i部分经营性资产规模较小的市州,可以积极探索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于一体的“大国资”监管模式。县(市、区)要积极推行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作为“第二财政”、国资营运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第二只手”的功能作用,激发“大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大发展”的整体合力。二是在深度上,实现出资人依法行权履职的全覆盖。对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要以落实国资委享有的 “三项职责”为重点,确保“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三、强化确保完成法制工作任务的措施
1.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出资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强检查,落实责任。省国资委将对地方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决策、经济合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进行定期通报;对地方出资企业新发案件,特别是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和因国资监管机构把关不严发生的案件进行定期通报。同时,对凡是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管理权限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凡是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管理权限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2.完善工作方案。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出资企业要全省国资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努力做到“阶段有目标、年度有计划、目标可考核、质量有保证”。要建立法制工作方案层层报备制度,形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完整链条。
3.创新工作方法。要探索建立项目法律顾问派驻制度,有效防范企业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探索建立法律专家集中会诊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律审核把关的质量;探索建立法律工作述职制度,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能力素质;探索建立全系统法律风险评估、警示制度,有效杜绝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4优化工作环境。要切实加强对出资企业领导、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普法培训,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培训,提高队伍素质。要为法律顾问队伍排忧解难,为萁成长进步、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作者系湖北省国资委副主任)
一、明确指导监督和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殛目标任务
2012年全省国资系统指导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国资系统“一盘棋、一家人”的理念,以落实《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以健全组织体系、扩大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职责、加强资本营运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和制度,推动构建国资工作大格局,努力提升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为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带动作用作出新贡献。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2012年全省国资系统指导监督工作目标任务是“两个全设立、两个全覆盖”。“两个全设立”是指2012年底之前,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部设立政府直属特设的国资监管机构:全省县(市、区)级政府全部设立国资监管机构,明确国资监管责任主体,每个市(州)所管辖县(市、区)中至少有一个县(市、区)实现机构独立设置。“两个全覆盖”是指2012年底以前,市州国资委的要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积极探索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模式。
“十二五”时期全省国资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紧紧围绕服务“一个翻番,两个提高,三个培育”的大局,按照“中央企业引领示范、地方企业对标提高”的目标,在企业法制建设方面深入推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推动全省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在出资人法律服务方面,推进“六五”普法,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实现省、市州出资人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率100%,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法律审核率100%,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率100%。
具体来讲,“十二五”时期全省国资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推进“五个融合”,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在培育一流国企中的支撑保障作用。一是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融合:二是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融合;三是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有效融合;四是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有效融合。五是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
2.加快“两个提高”,提升企业法制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一是要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二是要全面提高依法治企能力。
3.着力“三个完善”,推动企业法制工作不断深化。一是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二是要着力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三是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4.优化“三个服务”,营造国资监管良好法治环境。一是以开展
“六五”普法为契机,推进国资合规文化建设;二是以完善《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制度为核心,健全国资监管法规体系;三是以优化出资人法律服务和防范出资人法律风险为基础,提高行权履职能力水平。
二、落实指导监督工作的重点措施
1.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的组织机构体系。第一,省一级要强化。省国资委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体制,加快实现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第二,市州一级要独立。全省17个地市州中,仍有6个地方机构尚未实现单设:机构性质保留直属特设机构性质的只有1个。明年一季度,省国资委将争取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执法检查,督促各市(州)全部独立设置直属特设的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也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尽快实现“直属特设、统~监管”的目标。第三,县区要有人管。地市(州)要督促各县(市、区)设立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同时,每个地市(州)要实现本辖区内至少有一个县(市、区)的国资监管机构独立设置。
2.進一步健全国资监管的指导监督体系。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加快形成委内科(处)室之间、上下级国资监管之间指导监督工作的“两个合力”。一是形成委内合力。要在明确委内分管领导和综合归口机构的基础上,既要发挥综合归口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委内专业科(处)开展业务指导的积极性。要按照指导监督工作的总体部署,通过会议、简报、调研交流和指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快形成委内高效运转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二是形成上下合力。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寨、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建立健全国资系统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调研及时总结推广特色做法和先进经验,通过信息报送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发挥好“指导、沟通、交流、服务”的作用。省国资委将借助《湖北国资》这个平台,继续总结推广全省的好经验好做法。
3.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的基础管理体系。上级国资监管机构除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直接监管职责外,还要对所辖地区、本级各部门所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的基础管理。从我省的情况看,一些市州国资委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履行出资人职责、轻面上监管职责”的现象,特别是对县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相对缺失。今后,各市州国资委在履行好出资人职责的同时,也要落实好面上监管职责。一要加快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国务院国资委正在积极推动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出台《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各地国资委顺势而为,争取实现本地区基础管理规则和制度的统一。二要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落实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尽快明确县级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主体,建立全面覆盖。层级完整的基础管理工作机制。三要利用好基础管理数据成果。要通过全面掌握总量与分布情况,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供依据;通过及时跟踪国有产权变动情况,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通过分析国有经济运行动态,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和国资委实施有效监管提 供决策参考。
4.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的全覆盖职责体系。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从广度与深度两个方面,實现国资监管职责的全覆盖。一是在广度上,实现监管资产范围的全覆盖。各市州、各县区应当从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资源配置效率的大局出发,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基本要求,依法合理界定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市州要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i部分经营性资产规模较小的市州,可以积极探索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于一体的“大国资”监管模式。县(市、区)要积极推行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作为“第二财政”、国资营运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第二只手”的功能作用,激发“大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大发展”的整体合力。二是在深度上,实现出资人依法行权履职的全覆盖。对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要以落实国资委享有的 “三项职责”为重点,确保“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三、强化确保完成法制工作任务的措施
1.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出资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强检查,落实责任。省国资委将对地方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决策、经济合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进行定期通报;对地方出资企业新发案件,特别是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和因国资监管机构把关不严发生的案件进行定期通报。同时,对凡是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管理权限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凡是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管理权限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2.完善工作方案。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出资企业要全省国资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努力做到“阶段有目标、年度有计划、目标可考核、质量有保证”。要建立法制工作方案层层报备制度,形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完整链条。
3.创新工作方法。要探索建立项目法律顾问派驻制度,有效防范企业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探索建立法律专家集中会诊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律审核把关的质量;探索建立法律工作述职制度,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能力素质;探索建立全系统法律风险评估、警示制度,有效杜绝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4优化工作环境。要切实加强对出资企业领导、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普法培训,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培训,提高队伍素质。要为法律顾问队伍排忧解难,为萁成长进步、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作者系湖北省国资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