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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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研究投资者保护问题是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核心问题,也是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广大中小投资者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中真正的基石。中小投资者不仅为资本市场的繁荣注入新的活力,而且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动力源泉。然而,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相关制度还不健全,因此针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水平还比较低。本文试图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浅析中小投资者面临的侵害,以及提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对策。
  关键词:公司治理控股股东中小投资者
  一,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表现
  公司治理的架构是由股东大会,管理层和经理层为主体构成的。本文就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分析如何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如何建立其保护体系。
  1,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
  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管制控股股东侵占损害上市公司的行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的行为主要表现在:(1)虚假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无论是授权资本制度还是法定资本制度国家,都规定发起人应该按照法定或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虚假出资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2)操纵发行价格。在我国,控股股东一般为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他们的利益与作为中小股东的流通股股东是存在差距的,控股股东希望圈钱越多越好。(3)不信守承诺。控股股东信守承诺是诚信的重要表现,目前市场上经常出现控股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不信守承诺,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4)操纵市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本途径,控股股东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相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处于优越的低位,一些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非法利益,通过操纵市场信息披露的形式牟利,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5)占用公司资产转移收益。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是指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权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资金或是使用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自己的融资活动做抵押﹑担保等。有些大股东常常以各种交易行为做掩饰,为了牟取自身利益,甚至是在集团内部交易中把上市公司向自己或自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转移利润,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控股股东占用资产问题是导致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下降的直接原因之一,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6)阻挠中小股东行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过程中,控股股东应充分保障中小股东投票权、知情权、质询权、等相关权利的行使,不应以任何形式侵害和阻挠。
  2,监事会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
  监事会是公司中拥有监督职能的机构,它主要是对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减少公司风险减少投资者的损害。但是现实中目前我国监事会很少有发挥作用的时候。主要原因归结如下:(1)虽然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有各种的权利,但没有具体规定有何种权利及权限多少,如果不遵守规定的惩罚措施是什么,也没有说被管理对象如果不服从有什么后果。这让监事们很难去开展监督工作。(2)监事会成员的任用是由股东大会来决定的,包括其报酬的多少也是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在经济上就不可能独立,如果有控股股东想要做出一些不合理的事情,那么监事会不一定会刚正不阿的指出来。而且董事会成员中有控股股东的存在,如果监事会的行为与其有冲突或者对抗,就很有可能面临辞退的危险。(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虽然是体现职工作为公司利益主体受到保护,给予其监督的权力,但是,实际工作中,他们的地位很低,受诱惑和约束的地方也多,这就很难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综合看来,监事的独立性很差,经济和行政上受到很多限制,受制于人就不敢管,没有实权就无法管。一些监事会成员没有认清楚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把监事看做一种轻松而不需要多大作为的工作,甚至是只拥有头衔就可以了。这种本该维护股东权益的机构不能正常的发挥作用了,受损失的就是股东了,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他们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没有过多参与,没有获得更多的信息去评判他们的资金是否运用得当,是否利益被损害。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虽然也在监事会中存在,但是他们往往重视的是分配红利,也许在几年之后收回了初始投资就开始减少对管理层的监督的积极性。这样就会对其他的中小股东形成不利影响。
  3,信息披露制度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
  信息是证券市场理性投资的基础,因而信息披露成为了证券法律的基石。然而在市场中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导致中小投资者不能及时有效的利用信息,从而导致他们利益受到损失。信息披露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公开披露的初衷在于是投资者获得可依靠的投资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原本是信息披露的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然而在证券市场上,不实陈述或虚假陈述已成为现代证券市场上严重的现象,导致许多中小投资者权益直接受到损害。(2)信息披露不完整。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往往不全面,对公司股价不利打信息有所隐瞒、有所遗漏、有所片面,导致中小投资者无法获得有关投资决策的全面信息。(3)信息披露不及时。及时披露信息是投资者准确做出决策的保证。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一旦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应当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变化细节,并且随时保证所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是最新的。各国《证券法》对信息产生与公开之间的时间差都有法律的规定,要求每个时间差不能超过法定期限。目前上市公司往往对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将最新信息公开,导致中小投资者与公司大股东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利益损失。
  4,其他主体与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表现
  (1)机构投资者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首先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且多数的中小投资者是短期投机心理,它们可以通过市场操纵来实现目的;其次,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操纵证券交易。倒仓和对敲就是其中的两种选择。比如说对敲是一种通过制造虚假成交量从而操纵股价的手段,具体途径有:机构投资者冒充是个人投资者来购买股票,或者是利用个人账户来违规交易,实现交易量的虚假现象。这样就可以在公众面前营造了一种想要的假象,让大众投资者相信这种是事实,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2)证券监督部门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害。中小投资者在整个证券市场中虽然占有的数量较大,但是所拥有的控制力不是最大,话语权不大,所以,证券监督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往往会优先考虑能够对证券市场起到重要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而且制定一些惩罚措施不到位、不及时,也会间接的纵容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的违规行为,也会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3)证券中介机构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少中介机构为了谋取自身利益,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作用。譬如操纵股价;与上市公司勾结,违规操作,或者帮助其造价获取融资资金,骗取上市资格,散步虚假信息。此外,媒体作为一个传媒工具,起到作为向公众宣传导向的作用。可是,一些媒体,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媒体没有很好的起到一个监督作用,没有把真相勇敢的暴露出来,或者因为某种压力而发布误导投资者判断的信息,这些都会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4)法律制度制定不健全。因为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否落实,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是否成熟与稳定的标志。但目前我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善起来。   二,完善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对策
  1,稀释股权,完善对控股股东的监管,加强控股股东的履行诚信义务。(1)引进其他投资主体来分散控股股东股权,例如加强企业之间交叉持股。因为我国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虽然可以"全流通",但是占流通中较大份额的股东还是存在,还有可能做出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的行为。加强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能够进一步分散股权,可以牵制控股股东的绝对股权优势和控制力。我国股权过于集中,致使中小股东行权难。通过引入多元投资者来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形成股东间的制约关系,可以制约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权行为。(2)进行股权分置,可从根本上抑制在一股独大结构下大股东的权力滥用的行为,使中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共同的公司治理利益基础。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督。(1)理顺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监管权责关系。一方面提高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监管职责,直接赋予交易所处罚权;另一方面加强各监管机构的联合监管,实现监管资源共享。(2)改变监管理念,实现监管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公平和效率是监管的两个根本性的价值,两者缺一不可。(3)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事后处罚难以达到事前预防的作用。但是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可以取到预防威慑的作用。(4)细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作用。信息披露应客观的反映应披露事项的原状,而应防止过多的主观评论。应简明扼要的反映除事项的核心,防止垃圾内容掩盖事项的核心。
  3,加强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投资者维权意识淡薄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无法获得保证的根源之一。(1)提高自我认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因资金、信息获取均处天然弱势,很难充分行使话语权,对自我认知如果产生偏差将导致权益受损。因此,中小投资者必须提高自我认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具体措施包括:中小投资者应主动接受教育,学习有关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认知自身存在的心理弱点,通过训练加以纠正。中小投资者应进行必要的心理调适,树立正确的财富观,避免陷入金钱的诱惑中失去理性。中小投资者应树立积极的自我维权和集体维权意识,养成良好的证据收集习惯,积极开展对证券违规行为的维权行动,强化自我保护意识。(2)积极争取和行使股东权利,进行有效的事前自我保护,中小投资者通过接受教育和自我学习,充分了解自己作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应享有的股东权利,在公司经营中积极行使,广泛参与上市公司的内外部事务,尤其是充分行使股东投票权、质询权、建议权和知情权等,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内部人进行积极监督,这样可有效阻止上述主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肆意侵害,进行有效的事前自我保护。(3)通过寻求多方力量和途径,积极进行事后救济。中小投资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通过寻求多种力量来积极进行事后救济。具体来看,中小投资者寻求事后救济的力量和途径有:①通过自我力量,进行私力救济。当然,在进行私力救济时,中小投资者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否则,自身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反倒成了违法者。②通过ADR 等非诉讼方式,即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居中协商、证券仲裁等方式,在和谐的氛围里更好地救济自己受损的权益。③通过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或其他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进行事后救济。④通过司法诉讼中的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机制进行事后救济。在这种机制中,中小投资者可通过积极联络,打消搭便车心理,积极参与诉讼,组成集团诉讼团队,进行有效保护。(4)建立价值投资理念,进行自我保护。从中国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可以看出,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是不断向上的。也就是说,选择一个基本面好、成长性高的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可以很好地规避证券市场短期波动造成的权益损失风险。因此,作为证券市场上的弱势者,中小投资者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优选择之一,就是建立价值投资理念,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价格购入某种基本面好、成长性高的上市公司的证券,然后长期持有,严格控制自己的暴富心理和抑制过度的投机行为,避免投机交易,克服恐惧和贪婪,减少非理性交易行为,从而能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5)进行风险管理,理性进行投资。基于多种因素影响,中小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理财活动,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应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具体操作中,中小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进行有效风险控制,回避显性风险。证券市场上充斥着各种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中小投资者应学会甑别和研究,在理性分析和认真判断基础上才进行投资决策。在此过程中,应严格制订投资纪律和约束自我行为的机制,在某只股票的具体操作中,建立止涨止损心理预期机制,严格回避问题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形成良好的投资习惯。②合理分散风险,理性进行投资。在投资决策时,合理分散自己的资金,构建科学的投资组合,即便某些问题证券炒作使得投机获利成为可能,也不把所有资金都投向问题上市公司,而应更多倾向于投资基本面好、盈利能力强和成长性好的公司,有效化解市场带来的投资风险。
  4,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
  国外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已经有一段历史了,我国因为证券市场发展较晚,所以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是一个非盈利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加入并按照其章程进行各种活动的社会团体。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是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组织。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能够独立的活动,不受其他组织和政府的干预。因为中小投资者对自身的保护意识不强烈,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认识的不够深入,为了全面从内部和外部加强保护,应当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就像消费者保护协会在人们的消费保护意识增强中起了重要作用。希望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可以在咨询、调查、申诉的等方面站在中小投资者的角度,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虽然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的一些资金来源于政府和其他团体机构,但是为了保持其独立性,可以制定一些制度,比如说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从政府和其他机构的所得的资金控制在一定比例下,防止协会行为的不公正,并加强其与各种媒体的交流,运用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来减少不规行为的发生。在社会中可以形成一定的评选制度,让公众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联合评选出一些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进步的企业,然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宣传,并在一些经济活动中作为一个衡量的标准,让大家增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意识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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