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的法学教学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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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传统法学教学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法律诊所式教学是法律实践性教育的经典模式,借鉴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内容来完善我国的传统法学教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开放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中引入法律诊所式教学是创新法学教学模式的一种尝试。
  关键词法律诊所式教学教学模式开放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金项目: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教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科研项目编号XKT-09J13)。
  作者简介:姜希,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瑞安分校,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228-02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同时,开放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面向业务第一线的应用型、实践性、高级专门人才。”而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将大多数的教学资源都集中在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方面,相比之下,对于法律思维的养成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一、我国传统法学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1.传统教学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我国学校教育偏重于理论灌输,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受这种教育思想和教育模式的影响,传统法学教学也是如此,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所涉及的内容限于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着重从学理上分析各种法律现象。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如只停留在理论上,将产生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2.传统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收,自主性较差。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填鸭式课堂教学是主流,主要采用单向的传授,教学方法相对单一。教学几乎总是教师的舞台,教师是课堂上的主角,学生则担当配角。在课堂上老师和学生之间很少开展讨论,学生被动的接收教师传授的知识,学生的思维受到很大的压抑,难以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主动性受挫,自主性较差。
  3.传统教学考核形式单一,习惯于以试卷考试和分数高低进行优劣评价。考试当中更多的是对记忆力的考核,而不是了对分析能力的测试。学生在这种回答标准化的考试中,并没有独立的思考他们认为是正确的答案,而是揣摩教师的意思给出符合标准的答案,造成学生学习的被动性,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同时学生也缺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及其优势
  “法律诊所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产生,希望通过效仿医学院培养医生的形式——利用诊所实习,指导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借此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它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道德,帮助学生学会从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办案经验和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相比,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1.案件材料完全真实,促使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要接待当事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等各种事项,他们以“准律师”的身份办理案件,并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随时对变化的情况加以处理,使法学理论不再高高在上,而是运用到实践,运用法学专业知识指导实践,反过来通过实践的演练促进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实现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
  2.教育过程学生完全参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与老师处于平等的地位,学生对教育的整个过程始终积极参与且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平等的对话方式师生之间可以进行自由的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对一看法不存在预定的或固有的判断标准。教师只能作为一名普通的参与者,而不再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教学内容的讲授者。学生对于教师的观点不是盲目的接受,教师也不再以学生是否全盘接受自己的观点作为考核学生的依据。学生通过与当事人接触、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独立承办案件,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其主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3.独特全面的评价体系。诊所法律教育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对学生新的评价方法。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关心承办案件的成败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承办案件的感受。评价的标准在于学生是否在代理案件中得到了成长,得到了他们想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识,而不是案件是否成功。
  基于法律诊所式教育的这些优势,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不足。因此,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三、引入法律诊所方式,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教学模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选修课,之所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引入法律诊所方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理由有三: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是经济法中的一门保护弱势群体的专门法律,和法律诊所式教育法律援助精神相契合;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本身是涉及多门类法律学科,具有大量丰富的案例适合开展法律诊所方式教学;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事实相对清楚,在适用法律上不复杂,比较适合开放教育的学生办理;四是因为法律诊所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教学模式,可以有效的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式教学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
  为了帮助指导教师和学生对某一类的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处理,法律诊所只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的案件,即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诊所的形式可以为社区法律诊所和网上法律诊所。将法律诊所设立在社区之中原因有二:一是社区环境是社会环境的缩影,且社区的组织机构和现存的法治运作比较完整,这种情境创设更为科学;二是社区法律诊所可以共享社区和学校的各种资源,降低投入,弥补传统诊所投入高、效益低的缺陷。基于以上两点社区法律诊所无疑是开放教育法律诊所效益最优化的可选择模式。开放教育的本科生均为成年人,在职学习者居多,工作与学习的矛盾突出且学生地域分布较广。对于不能参加社区法律诊所代理案件的学生,则充分發挥开放教育远程教学的特点要求参加网上法律诊所,将学生代理的真实案件发布在网上,学生在网上发表代理意见和观点。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中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具体应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对于本学科的学习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的讲授,更重要的是要使学生参与法律实践中去,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来检验理论。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的教学分为课堂和课外两种形式。在课内,一是采用师生互动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的基本理论、综合知识的运用有个基本了解和掌握,同时可以启蒙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采用学生小组互动、讨论等方式,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二是开展模拟训练。模拟训练就是学生分角色进行模拟,分别扮演当事人、律师、法官等角色,进行访谈、咨询、辩护和调解等。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合理建议下,选择合适的案件进行模拟审理;学生可以轮换角色,相互观摩学习,以便在单一场景中培养多角度的观察力,使学生能亲自实践法律专业技能,并且能够更加自觉地学习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在课外,通过代理真实案件和参加网上诊所来完成。代理真实案件是将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代理当事人、办理真实的案件。使学生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参与其中,获取法学专业技能,同时培养了学生的职业道德,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根据我国法律,学生在代理真实案件时,只能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代理。而且与一般的公民代理不同的是,学生必须在指导教师(同时也是执业律师)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学生所办理的案件最终由指导教师对委托人负责。对于工学矛盾突出,不能参加真实案件代理的学生,通过参加网上诊所来学习。将学生代理的真实案例发布在网上(“电大在线”平台),大家共同参与,集思广益。
  (三)制定评价标准
  法律诊所教育由于其实践性,其评价标准不应只是考试成绩,而是在实践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综合素质。对于学生的评价应是全面、客观的,可以采取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等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法。教师评价除了在班级之内进行横向比较之外,应当更加重视学生个人的纵向比较,考察其在诊所学习前后的进步程度,以此作为评价依据。这个考核是历时性的、连续性的,不依赖于特定时间点上的成绩,也不依赖于个案的成败得失,而是看重学生的进步和提高。
  在开放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式教学,通过与学生研讨,代理案件,鼓励学生独立的思考问题,提高分析能力,这种让学生学会学习的方法才是法学教育的精髓,这一点正与开放教育以学习者自主学习为核心的教育理念相符。但还需指出的是引入了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是对开放教育法学实践环节的加强,并不是对现行实践方式如社会调查、实习、模拟法庭等的否定,法律诊所只是起到一个辅助和补充的作用,需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情况予以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参考文献:
  [1]杨高峰.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国大学教学.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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