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sxy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文章立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实际,通过分析其执行主体、启动方式、实体内容、程序路径等,旨在正确理解与适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规定,并对该制度的配套措施进行构想。
  关键词: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侦查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一新制度的设置,以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革除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捕了之、办案期限不满羁押不终止的积弊,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从逮捕这一起点延伸到捕后羁押全过程,为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隐性超期羁押[1]和不必要羁押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保护途径。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要求及应对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推动了侦查监督部门的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面对新的要求和挑战,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今后工作:
  (一)在执法理念上,转变职权主义思想,树立无罪推定、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明确羁押措施只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一种刑事惩罚。因此一旦被逮捕人能够保证不妨碍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羁押被逮捕人就没有必要了。[2]在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又要防止和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切实保障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在办案实践中,必须严格贯彻羁押的合法性、比例性原则。在羁押的理由、必要性、期限、审查、救济等方面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适用羁押时,按照比例性的原则要求,第一要合目的,羁押的适用不得背离法定的羁押理由;第二要达到必要,即在羁押与非羁押性措施的选择上,必须以羁押为例外,尽可能选择替代羁押措施;第三要相当,即在适用羁押时,必须与被羁押者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可能科处的刑罚相适应。严格贯彻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诉权。[3]
  (三)改革侦监说理机制,建立书面说明逮捕理由的制度。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批准逮捕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重点要对羁押的必要性作出说明。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提供裁判理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不说明理由,无异于“不讲理”的判决书。[4]因此,为了保证逮捕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批准逮捕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行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而具体由人民检察院内部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则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617 条进行了细化: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中发现不需要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报经检察长决定。可见,这一规定体现了审查羁押必要性以业务部门为主、监所部门为辅的精神。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主要是对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部门,其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审查批准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同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包括羁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按此定位和分工,由其负责侦查阶段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应该说既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侦查监督部门一向负责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批准工作密切相关,由它负责顺理成章; 另一方面,此类案件的初始逮捕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的,其对案件情况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及有必要逮捕已经相当熟悉,由其对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可以充分利用此前的工作基础,节约人力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5]
  公诉部门是负责案件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的部门,其对案件非常熟悉,对被告人何时、因何被逮捕以及在审判阶段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也应当最为熟悉并最有条件进行审查判断,由其负责对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与本职工作最为密切,需要投入的人力和花费的时间最少,因此由公诉部门在审判阶段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进行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也是最好的选择。
  此外,监所监察部门由于不参与办案,对案件情况不了解,很难全面、准确地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是在其工作中对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也确能掌握一些情况。因此,也不能将其从这项工作中排除出去。基于此,《刑诉规则》仍规定其参与此项工作。
  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
  从立法层面考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依职权启动。《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权。检察机关发现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启动方式凸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具有程序启动权的主动性。但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无权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只能建议有关机关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这符合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相分离的要求,有利于办案部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二)依职责启动。除检察机关有权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外,《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还间接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职责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例如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从实际效力上看,上述2条规定是在被追诉人被捕后有关机关才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从广义上理解,可把该法条纳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范畴。当然,这两条相对新刑诉法第93条而言带有更多职责规范意义,可认为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一种被动启动方式。   (三)依申请启动。《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做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显然,该条间接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依申请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在被追诉人被逮捕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要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权力机关必须做出决定,该决定的做出当然是基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所以,新刑诉法第95条实质上也间接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关内容。[6]
  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体内容
  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重点是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而不是初始羁押的必要性。因此,其审查的时点是“此时”而非“彼时”,审查的内容也应当围绕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是否继续存在而展开。一是审查原先逮捕措施的适用是否适当,类似于“复审”。经过审查,发现不应当逮捕而逮捕的应当予以纠正,以发挥事后纠错的功能;二是审查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是否继续存在,类似于“续审”。随着刑事诉讼进程的推进,案情、证据、被追诉人的人身危险性和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适用逮捕措施的正当性。[7]至于具体审查内容,《刑诉规则》第619条规定了如下方面:(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六)羁押期限届满的;(七)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其中前四项及第六项考虑的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合法性”情形;而第五项和后两项则是在考量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合目的性”。
  五、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路径
  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主导的单线型复查模式。[8]《刑诉规则》第6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二)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三)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六)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七)其他方式。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审查应在以书面审查为主的情况下,必要时辅以言词审查,以便更全面地审查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要性。
  六、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配套机制
  由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涉及到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多个部门,同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必须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查一体化协调机制和外部协调监督机制。由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涉及检察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在审查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很可能存在不畅的情况。因此,必须建立好侦监、公诉、监所等部门的内部一体化协调机制,对影响重大案件的变更与否,应交由检察长甚至检委会研究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大与侦查机关的协调力度,针对捕后羁押审查工作建立必要的信息互通渠道,促进双方之间认识的一致,对存在分歧的意见及时沟通进行研究解决,避免因认识的不一致而妨害该审查机制的顺利运行。
  (二)建立健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尤其是对取保候审适用的审查中,要注重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罪,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事实是否查清等多方面进行风险调查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批准变更强制措施。
  (三)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征求被害人意见以及告知被害人结果制度。变更甚至撤销逮捕措施,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被判处缓刑,这种结局对被害人影响较大,这一诉讼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被害人有权得知,并可能提供相关足以证明嫌疑人不应被变更或撤销逮捕的证据,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检察机关在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后,可以综合考虑审查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行为的正当性,有利于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这不仅保障了被害人的知情权,也有利于稳定被害人的情绪,减少上访事件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9]
  注释:
  [1]隐性超期羁押:“表面上符合诉讼期限规定,有意规避法律,导致被羁押人难以按照通常的司法途径得到救济。”高维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
  [2]张旭《论收审的出路与逮捕的改革》。
  [3]秦虎《试论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4]刘计划《拘留逮捕制度改革与完善刍议》。
  [5]顾永忠《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6]刘少谷《试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基于人权保障视角》。
  [7]王树茂《“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研究》。
  [8]周玉龙《审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以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为视角》。
  [9]陈聃《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点思考》。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250)
其他文献
2011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健全保障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在梳理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2005年版的《检察实务手册》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十四章第一节“司法警察工作·职责范围”首次正式将“保障执行公务的检察官人身安全”纳为司法警察工作的职责之一。此项履职内容的增加,不仅让上海市司法警察拓展该项履职执行有据,也给全体司法警察带来了一个新的课题思考——在新形势下,针对
期刊
摘要:“就低原则”是司法人员在确定行为人具体犯罪数额时的一种证据认定规则,指在供证不一致时,以其中较低的证明数额予以认定。“就低原则”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细化,对保障人权意义重大。但在司法实践中,要竭力避免在缺少严谨的案情分析、证据研判、深入挖掘证据间印证点的情况下,机械运用“就低规则”的倾向。应深入挖掘印证点、灵活运用“就低原则”,使罚当其罪。  关键词:证据规则;就低原则;印证点  一、
期刊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进行了相对完备的规定,将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内容吸收到立法中,首次在立法中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操作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规则发展历程中的一大进步,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近20年来的重大突破。与其他很多法律制度一样,非法
期刊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该罪的设立,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对屡禁不止的醉驾、飚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罚的双保险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问题,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犯罪的追诉期限《刑法》第
期刊
当前,民事诉讼过程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诉讼欺诈行为,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还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现行刑法对诉讼欺诈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给司法机关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带来较大的困难。法学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定义尚未明确,一般认为,诉讼欺诈又称恶意诉讼、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使用虚假证据等
期刊
【案情】  2012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向某等七名被告人共谋利用“六合彩”赌博,采用“冥币”调换人民币的方法进行投注,骗取他人的钱财。各被告人分别结伙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作案6起,其中2起作案未遂,共骗取李某等人人民币78100元。其具体过程如下:先由一被告人联系某人对赌“六合彩”,并带其到银行领取人民币20000元,随后趁该人没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人民币调包,由另一名被告人携带“冥币”留
期刊
搜查,是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依法拥有的一种侦查措施和手段。相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而言,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实物证据往往比较少且难以取得,因而,搜查作为发现和固定实物证据最重要的一种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就更加突显。  一、搜查的特点  (一)从性质上看,是一种侦查措施。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搜查的相关内容规定于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中,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期刊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建设检察公信力,是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着力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应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谈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内涵界定: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  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
期刊
摘要: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是否独立的免除刑罚的事由?换言之,在不具有刑法规定的上述16种免除刑罚事由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除刑罚?司法实践与理论界中均存在争议。本文从司法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等角度,阐明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刑法37条;免除刑罚;当然解释  一、免除刑罚规定概述  刑罚的免除,也称免除刑罚、免
期刊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原因在于该罪在立法上的缺陷和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在立法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以更好的打击贪污腐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配套制度;财产申报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适用时出现了十分尴尬的局面,在一些涉及较高级别官员的贪污受贿案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