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众所周知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的,全方位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侧重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侧重于对具体案件的法律监督,而忽视了对蓬勃发展,势头发展强劲且众多新生矛盾和问题出现的广大乡镇农村的监督,有的地方甚至还是监督空白,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监督的缺憾。而对在我国占人口多数,且出现了种种矛盾纠纷的广大农村,检察机关怎样去监督,怎样监督得好,怎样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的加快,怎样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需要与时俱进去探索、去思考、去创新。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 派出法庭 检察室
作者简介:成文,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17-02
一、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历史状况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所,法院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法庭,这些人们都已熟知和认可了,并且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检察机关在乡镇或某些领域设立检察室则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继而迅速扩展,就笔者所知,北方某些省份区县检察院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已经普及,还相继设立了税务检察室,烟草检察室等。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尤其是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实施后,由于管辖职权的划分,检察机关原来管辖的一些案件被划分了出去,一些乡镇检察室和专门检察院因管辖问题一时无用武之地,同时针对乡镇检察室的存在必要性陷入迷茫,纷纷相继归并和撤销。十余年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生问题和矛盾的不断涌现,加之又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些检察机关又再思考设立乡镇检察室的问题,其情势尤以海南省发展最为迅速,并在短时间内呈现出明显的积极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说不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趋势。究其法律根据,不少专家学者也出面探究,并找出了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可以明确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是毋容置疑的。因此,基层检察机关目前在乡镇以各种名称设立的检察室或检察联络点等,都是顺应了社会发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初现和探索,是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更加趋于完善,更加趋于全面的体现,这是大势所趋。
二、目前乡镇村(居)的法律现状和群众的法律诉求
我国经济发展之快,农村变化之大,城乡一体化进程之迅速,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更是显而易见。原来炊烟袅袅,绿树环抱,三里一村,五里一庄,或靠河而建,或依山而立,错综无序,分散群居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原始景象已无处寻觅,取而代之的是合村并居而成的一片片楼房住宅和厂房并立的工业区,有的地方已分不出哪是农村哪是城市。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好势头,但广大村干部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好像不是和经济齐头并进,而是有些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诸如贿选问题,群体性矛盾的引发处理问题,家长式霸道作风问题,以公谋私,村务不公开、不透明问题,侵吞、虚报冒领征用土地补偿款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问题,以村为家,公私不分问题等等,这些新生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不仅会影响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制造出群体问题等一些不安定的因素,而且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是反过来阻碍经济的发展,其危害是不可预见,不可想象的。所有新生问题和矛盾的出现,里面总是存在村干部违法或者犯罪的问题。一是由于若干年来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的重点在机关人员,在国有企业,致使广大农村的反腐败、反渎职工作没有及时跟进。二是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没有完善完备,没有深入农村。三是关于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假公济私问题的法律法规出现空挡,导致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无拘无束,甚至无法无天。有的村干部借征用土地补偿之机收受贿赂,捞取好处;有的借计划生育,超生人口上报户口百般刁难群众捞取好处;有的借批宅基地,以旧房换楼房假公济私;有的借旧村改造,合村并居,独揽建筑项目或沙石等建筑材料供应;有的借集体土地承包之机谋取私利;有的借工业项目落地,以集体名义独霸项目建设,损公肥私;有的借处理矛盾纠纷,偏袒偏护,维护家族利益;有的甚至独霸一方,借家族势力,当“土皇帝”,林林总总,不胜枚举,致使村民矛盾激化,上访事件频发。从群众上访事件也可以看出,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有待进一步普及和加强,发生了矛盾和问题,群众一味上访上告,以为这是政府应当管的,什么问题都找政府,由政府来解决,有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甚至经过司法程序的问题,也找政府,这就给政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工作。同时也说明了司法机关在群众观念中还没有很深的印象,因此司法机关在农村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如何进一步提高村干部的素质,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笔者认为:一是要不断加强他们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提高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提高他们为群众办事的能力,提高他们维护党的光辉形象的情操,在他们身上体现党的先进性,增强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感召力。二是要不断加强他们的法律学习,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度,不断加强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尊重和畏惧法律的严肃。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则要加强法律宣传,进一步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利益,运用法律手段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村干部要运用法律手段去举报,去投诉,而不是用上访的方式去解决,要让群众明白,对待违反党纪国法的村干部要用法律的手段去惩治。
三、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设立的必要性和作用
面对农村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应大有作为。检察机关有接受举报案件的举报中心,有受理控告申诉的专门部门,有专门受理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不公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有专门惩治职务犯罪的反贪贿赂部门,有专门的反渎职侵权部门,有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检察机关所有的这些职能部门的大门都是随时向群众敞开的。所以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好这些职能部门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人民群众当好保护伞,其意义重大,作用深远。
就如何更好而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不光要敞开大门,等着来举报,来投诉,而且要深入到广大的农村,要在村庄的田间地头,在群众的家里,在合村并居的施工现场,在工业项目落地的工地经常看到检察官的身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了解掌握农村的情况,和群众打成一片,才能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力,群众才会信任你,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宣传法律,深入、全面、彻底地打击经济犯罪,给犯罪分子以威慑。由于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情况不同,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也是有的,都分散下去工作可能会影响正常的事务性工作,那么,有条件、人员力量充足的基层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其级别应和基层检察院内设科室一样。没有条件、人员力量不足的基层检察院一是要编制配满,二是可以探索性的在乡镇设立联络点或者工作站,这种探索在不少地方已经开始,有的基层检察院在乡镇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系点,有的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点,并且都取得了一定经验。这就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化解社会矛盾,打击惩治犯罪,深入开展农村工作开启了一扇大门。
基层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或者工作室或联系点,笔者认为其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一是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让广大的群众学法,知法,教给他们学会用法。宣传的形势有多种多样,可以集中宣传,在农村的集市,庙会大量散发政策法规宣传材料;可以设立工作台高声宣讲法律知识;可以面对面接受群众法律咨询,耐心细致地位群众解答法律疑难困惑,并教给群众遇到法律问题,应该怎样按照法律程序去办。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目的是宣传法律,普及法律,让群众认知法律。二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接受举报和控告申诉的职能。通过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责职能,让群众认知检察机关,知道检察机关的职责职能,对检察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直接到乡镇检察室或联系点举报或控告申诉,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也要详细讲解,为群众解决问题指出一条正确的道路。三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群众反映的认为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不公的,要认真全面掌握具体案情,确实判决不公,法律程序存在错误的,要引导群众走法律程序,主持正义,还群众公道。对法院判决不存在问题的,要耐心给群众讲解,让群众罢访息诉。四是要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或进行初查,或直接移交反贪污贿赂部门办理。平时不断深入到群众中间调查摸底,不断发现村干部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党员的廉洁性,进一步巩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五是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力度,通过给村干部上廉政教育课,通过不断地座谈,使村干部深刻认识到触犯法律的严重性。按照中央提出的拓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机制建设的要求,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使村干部不敢犯,不想犯。六是对乡镇干部及七站八所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乡镇上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及其他违法行为不要因为怕搞不好关系不监督,甚至放纵违法犯罪。
基层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建设有其广阔的工作空间,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国范围内有不少地方的探索是比较成功的,值得推广和借鉴,笔者所谈的只是就乡镇检察室建设一些粗浅的看法,甚至冰山一角,还有待于在具体的工作中去摸索、去实践。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 派出法庭 检察室
作者简介:成文,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17-02
一、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历史状况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所,法院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法庭,这些人们都已熟知和认可了,并且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检察机关在乡镇或某些领域设立检察室则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继而迅速扩展,就笔者所知,北方某些省份区县检察院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已经普及,还相继设立了税务检察室,烟草检察室等。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尤其是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实施后,由于管辖职权的划分,检察机关原来管辖的一些案件被划分了出去,一些乡镇检察室和专门检察院因管辖问题一时无用武之地,同时针对乡镇检察室的存在必要性陷入迷茫,纷纷相继归并和撤销。十余年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生问题和矛盾的不断涌现,加之又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些检察机关又再思考设立乡镇检察室的问题,其情势尤以海南省发展最为迅速,并在短时间内呈现出明显的积极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说不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趋势。究其法律根据,不少专家学者也出面探究,并找出了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可以明确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是毋容置疑的。因此,基层检察机关目前在乡镇以各种名称设立的检察室或检察联络点等,都是顺应了社会发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初现和探索,是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更加趋于完善,更加趋于全面的体现,这是大势所趋。
二、目前乡镇村(居)的法律现状和群众的法律诉求
我国经济发展之快,农村变化之大,城乡一体化进程之迅速,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更是显而易见。原来炊烟袅袅,绿树环抱,三里一村,五里一庄,或靠河而建,或依山而立,错综无序,分散群居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原始景象已无处寻觅,取而代之的是合村并居而成的一片片楼房住宅和厂房并立的工业区,有的地方已分不出哪是农村哪是城市。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好势头,但广大村干部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好像不是和经济齐头并进,而是有些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诸如贿选问题,群体性矛盾的引发处理问题,家长式霸道作风问题,以公谋私,村务不公开、不透明问题,侵吞、虚报冒领征用土地补偿款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问题,以村为家,公私不分问题等等,这些新生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不仅会影响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制造出群体问题等一些不安定的因素,而且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是反过来阻碍经济的发展,其危害是不可预见,不可想象的。所有新生问题和矛盾的出现,里面总是存在村干部违法或者犯罪的问题。一是由于若干年来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的重点在机关人员,在国有企业,致使广大农村的反腐败、反渎职工作没有及时跟进。二是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没有完善完备,没有深入农村。三是关于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假公济私问题的法律法规出现空挡,导致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无拘无束,甚至无法无天。有的村干部借征用土地补偿之机收受贿赂,捞取好处;有的借计划生育,超生人口上报户口百般刁难群众捞取好处;有的借批宅基地,以旧房换楼房假公济私;有的借旧村改造,合村并居,独揽建筑项目或沙石等建筑材料供应;有的借集体土地承包之机谋取私利;有的借工业项目落地,以集体名义独霸项目建设,损公肥私;有的借处理矛盾纠纷,偏袒偏护,维护家族利益;有的甚至独霸一方,借家族势力,当“土皇帝”,林林总总,不胜枚举,致使村民矛盾激化,上访事件频发。从群众上访事件也可以看出,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有待进一步普及和加强,发生了矛盾和问题,群众一味上访上告,以为这是政府应当管的,什么问题都找政府,由政府来解决,有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甚至经过司法程序的问题,也找政府,这就给政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工作。同时也说明了司法机关在群众观念中还没有很深的印象,因此司法机关在农村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如何进一步提高村干部的素质,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笔者认为:一是要不断加强他们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提高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提高他们为群众办事的能力,提高他们维护党的光辉形象的情操,在他们身上体现党的先进性,增强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感召力。二是要不断加强他们的法律学习,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度,不断加强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尊重和畏惧法律的严肃。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则要加强法律宣传,进一步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利益,运用法律手段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村干部要运用法律手段去举报,去投诉,而不是用上访的方式去解决,要让群众明白,对待违反党纪国法的村干部要用法律的手段去惩治。
三、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设立的必要性和作用
面对农村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应大有作为。检察机关有接受举报案件的举报中心,有受理控告申诉的专门部门,有专门受理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不公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有专门惩治职务犯罪的反贪贿赂部门,有专门的反渎职侵权部门,有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检察机关所有的这些职能部门的大门都是随时向群众敞开的。所以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好这些职能部门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人民群众当好保护伞,其意义重大,作用深远。
就如何更好而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不光要敞开大门,等着来举报,来投诉,而且要深入到广大的农村,要在村庄的田间地头,在群众的家里,在合村并居的施工现场,在工业项目落地的工地经常看到检察官的身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了解掌握农村的情况,和群众打成一片,才能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力,群众才会信任你,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宣传法律,深入、全面、彻底地打击经济犯罪,给犯罪分子以威慑。由于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情况不同,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也是有的,都分散下去工作可能会影响正常的事务性工作,那么,有条件、人员力量充足的基层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其级别应和基层检察院内设科室一样。没有条件、人员力量不足的基层检察院一是要编制配满,二是可以探索性的在乡镇设立联络点或者工作站,这种探索在不少地方已经开始,有的基层检察院在乡镇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系点,有的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点,并且都取得了一定经验。这就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化解社会矛盾,打击惩治犯罪,深入开展农村工作开启了一扇大门。
基层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或者工作室或联系点,笔者认为其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一是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让广大的群众学法,知法,教给他们学会用法。宣传的形势有多种多样,可以集中宣传,在农村的集市,庙会大量散发政策法规宣传材料;可以设立工作台高声宣讲法律知识;可以面对面接受群众法律咨询,耐心细致地位群众解答法律疑难困惑,并教给群众遇到法律问题,应该怎样按照法律程序去办。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目的是宣传法律,普及法律,让群众认知法律。二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接受举报和控告申诉的职能。通过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责职能,让群众认知检察机关,知道检察机关的职责职能,对检察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直接到乡镇检察室或联系点举报或控告申诉,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也要详细讲解,为群众解决问题指出一条正确的道路。三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群众反映的认为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不公的,要认真全面掌握具体案情,确实判决不公,法律程序存在错误的,要引导群众走法律程序,主持正义,还群众公道。对法院判决不存在问题的,要耐心给群众讲解,让群众罢访息诉。四是要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或进行初查,或直接移交反贪污贿赂部门办理。平时不断深入到群众中间调查摸底,不断发现村干部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党员的廉洁性,进一步巩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五是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力度,通过给村干部上廉政教育课,通过不断地座谈,使村干部深刻认识到触犯法律的严重性。按照中央提出的拓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机制建设的要求,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使村干部不敢犯,不想犯。六是对乡镇干部及七站八所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乡镇上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及其他违法行为不要因为怕搞不好关系不监督,甚至放纵违法犯罪。
基层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建设有其广阔的工作空间,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国范围内有不少地方的探索是比较成功的,值得推广和借鉴,笔者所谈的只是就乡镇检察室建设一些粗浅的看法,甚至冰山一角,还有待于在具体的工作中去摸索、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