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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介绍了发电厂燃煤采购过程中合同签定内容和燃煤质量检测方法,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可供各发电厂定购燃煤时参考。
关键词:发电厂;燃煤;发热量;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发电厂使用的燃煤均从其他单位购买,在采购燃煤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采购中不签定正式合同,以燃煤采购审批单或其他形式代替合同;二是合同签定简单,合同内容不全、不严密。因此,在燃煤采购过程中,供需双方间常常引起误会甚至出现纠纷,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所以,规范燃煤采购合同是十分必要的。
二、合同签订主要内容及规定
发电厂在签定燃煤定购合同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以下内容:
1、燃煤供应计划:在合同中要明确燃煤供应时段及其数量时,应对需方特殊原因下的供应作出规定。
2、交货方式:
⑴、约定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一般为需方受煤坑、燃煤堆场。
⑵、交货时间:一般根据需方作息时间确定(特指汽车运输,火车运输除外),同时注明需方根据生产或存煤情况适当调整收煤时间及数量,以及结算单批(日)时段等。
⑶、交货数量确认:即燃煤数量计量方式。为减少燃煤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应以需方收货过衡数量为准,同时,需方出具过衡单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之一。
3、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3.1质量标准
⑴、质量标准:可根据锅炉设计燃料指标和燃烧效率确定。其约定指标一般有发热量、全水分、全硫分、粒度等。粒度中>50mm的矸石含量应作出明确约定。
⑵、载明发热量以什么基为准,一般情况下以收到基为准,主要原因是主动权在需方,分析基与收到基差距较大,特别是水分受天气和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二是收到基发热量单批(日)不得低于多少或不高于多少MJ/kg(主要是控制发热量的均衡性),同时也要载明当月结算期内发热量应在什么范围内。
⑶、单批(车)燃煤要求质量均匀,即控制不得有不同品种、不同质量的燃煤分层、分边、分段装车。
⑷、供煤中要有含矸率的约定,如含矸率≤7%(含矸率指粒度大于50mm的矸石或发热量在4.1816MJ/kg以下占总重量的比例)。
3.2、质量验收方法
⑴、采制化应执行国家标准,即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标准。
⑵、双方对采样、制样的监督。约定双方如何对生产点、装车、运输过程监督和采样、制样、封存样全过程监督,若单方不派代表到现场监督,视为认同装车、运输、采样、制样、化验、封存样结果。
⑶、水分约定。经化验后当批(日)水分超过约定部份扣除其水分重量后结算;扣除超过约定水分应按下式计算:结算数量=收到时过衡数量×〔(100-收到基分析水分)/(100-双方约定全水分)〕。
⑷、含矸率超过约定要有扣减数量规定。
3.3采样及抽查方法
⑴、采样应按国家标准GB475-2008标准执行。
⑵、抽查方法:为防止供煤质量不均匀,对送交的燃煤进行上、中、下多层次采样或对任意部分燃煤量作为采样单元采集单元样,单元样化验结果作为质量抽查和对应重量燃煤结算的依据。
3.4 制样方法
⑴、制样方法执行GB474-2008标准。
⑵、约定时段为制样和化验单元。
⑶、样品分数和保存:每个样品制成2份,1份作为分析样,1份作备查样或分样给供方。
3.5 化验方法
⑴、水分、灰分、挥发分测定按GB/T212-2008标准执行。
⑵、发热量测定按GB/T213-2008标准执行。
⑶、化验以单批(日)或几天作为一个化验单元和提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供方燃煤出现热值低于双方约定的发热量时,需方应电话通知供方,告之化验结果和注意事项。供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及时向需方提出复查。备查样的封存时间为30天。有异议时开启备查样送第三方检测约定处理方法。
3.6 数量验收方法
⑴、燃煤数量以双方约定的一方计量作为结算依据。
⑵、车车称重除皮,净重数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吨),且开据过衡单。
4、燃煤价格及执行期
⑴、燃煤价格要约定是否含税或含运费。价格一般采用含税价,同时,要明确规定:
供煤单批(日)或几批(几日)加权平均热值低于或高于合同指标幅度的月累计次数不得超过N次(批),超过者的数量按降低X元/MJ.t计价。
当批(日)加权平均热值低于Y MJ/kg时,当批(日)燃煤要约定怎么结算。
⑵、合同及价格执行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中载明。
⑶、合同执行期内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5、燃煤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
⑴、燃煤结算:约定结算时间期间和支付货款方式。
⑵、扣款:在合同中应规定扣款内容及方式。
⑶、结算依据:约定以每批(日)或月平均发热量作为一个结算单元,按合同条款结算。
6、 违约责任
⑴、规定供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需方厂规厂纪的处罚方式。
⑵、双方一方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应有违约金约定。
⑶、终止合同约定:双方终止合同的条款。
7、免责条款
遇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约定免责规定。
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如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果,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9、其他
合同中应载明补充协议等与本合同的关系。
载明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和盖单位合同章后生效。
载明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的原则。
载明合同执行有效期。
载明合同份数,供需双方各持份数。
载明单位名称:应为单位的全称不能简写,以及单位地址、帐号、税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利联系。
三、结语:
通过拟草合同条款严密、公正、公平的燃煤订购合同,既可减少或避免因合同签订存在的疏敷而引起合同纠纷,又可有效维护企业利益,值得提倡。
作者简介
刘明建,男,出生于1960年9月22日,大专文化程度,工程师。
关键词:发电厂;燃煤;发热量;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发电厂使用的燃煤均从其他单位购买,在采购燃煤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采购中不签定正式合同,以燃煤采购审批单或其他形式代替合同;二是合同签定简单,合同内容不全、不严密。因此,在燃煤采购过程中,供需双方间常常引起误会甚至出现纠纷,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所以,规范燃煤采购合同是十分必要的。
二、合同签订主要内容及规定
发电厂在签定燃煤定购合同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以下内容:
1、燃煤供应计划:在合同中要明确燃煤供应时段及其数量时,应对需方特殊原因下的供应作出规定。
2、交货方式:
⑴、约定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一般为需方受煤坑、燃煤堆场。
⑵、交货时间:一般根据需方作息时间确定(特指汽车运输,火车运输除外),同时注明需方根据生产或存煤情况适当调整收煤时间及数量,以及结算单批(日)时段等。
⑶、交货数量确认:即燃煤数量计量方式。为减少燃煤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应以需方收货过衡数量为准,同时,需方出具过衡单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之一。
3、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3.1质量标准
⑴、质量标准:可根据锅炉设计燃料指标和燃烧效率确定。其约定指标一般有发热量、全水分、全硫分、粒度等。粒度中>50mm的矸石含量应作出明确约定。
⑵、载明发热量以什么基为准,一般情况下以收到基为准,主要原因是主动权在需方,分析基与收到基差距较大,特别是水分受天气和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二是收到基发热量单批(日)不得低于多少或不高于多少MJ/kg(主要是控制发热量的均衡性),同时也要载明当月结算期内发热量应在什么范围内。
⑶、单批(车)燃煤要求质量均匀,即控制不得有不同品种、不同质量的燃煤分层、分边、分段装车。
⑷、供煤中要有含矸率的约定,如含矸率≤7%(含矸率指粒度大于50mm的矸石或发热量在4.1816MJ/kg以下占总重量的比例)。
3.2、质量验收方法
⑴、采制化应执行国家标准,即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标准。
⑵、双方对采样、制样的监督。约定双方如何对生产点、装车、运输过程监督和采样、制样、封存样全过程监督,若单方不派代表到现场监督,视为认同装车、运输、采样、制样、化验、封存样结果。
⑶、水分约定。经化验后当批(日)水分超过约定部份扣除其水分重量后结算;扣除超过约定水分应按下式计算:结算数量=收到时过衡数量×〔(100-收到基分析水分)/(100-双方约定全水分)〕。
⑷、含矸率超过约定要有扣减数量规定。
3.3采样及抽查方法
⑴、采样应按国家标准GB475-2008标准执行。
⑵、抽查方法:为防止供煤质量不均匀,对送交的燃煤进行上、中、下多层次采样或对任意部分燃煤量作为采样单元采集单元样,单元样化验结果作为质量抽查和对应重量燃煤结算的依据。
3.4 制样方法
⑴、制样方法执行GB474-2008标准。
⑵、约定时段为制样和化验单元。
⑶、样品分数和保存:每个样品制成2份,1份作为分析样,1份作备查样或分样给供方。
3.5 化验方法
⑴、水分、灰分、挥发分测定按GB/T212-2008标准执行。
⑵、发热量测定按GB/T213-2008标准执行。
⑶、化验以单批(日)或几天作为一个化验单元和提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供方燃煤出现热值低于双方约定的发热量时,需方应电话通知供方,告之化验结果和注意事项。供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及时向需方提出复查。备查样的封存时间为30天。有异议时开启备查样送第三方检测约定处理方法。
3.6 数量验收方法
⑴、燃煤数量以双方约定的一方计量作为结算依据。
⑵、车车称重除皮,净重数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吨),且开据过衡单。
4、燃煤价格及执行期
⑴、燃煤价格要约定是否含税或含运费。价格一般采用含税价,同时,要明确规定:
供煤单批(日)或几批(几日)加权平均热值低于或高于合同指标幅度的月累计次数不得超过N次(批),超过者的数量按降低X元/MJ.t计价。
当批(日)加权平均热值低于Y MJ/kg时,当批(日)燃煤要约定怎么结算。
⑵、合同及价格执行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中载明。
⑶、合同执行期内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5、燃煤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
⑴、燃煤结算:约定结算时间期间和支付货款方式。
⑵、扣款:在合同中应规定扣款内容及方式。
⑶、结算依据:约定以每批(日)或月平均发热量作为一个结算单元,按合同条款结算。
6、 违约责任
⑴、规定供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需方厂规厂纪的处罚方式。
⑵、双方一方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应有违约金约定。
⑶、终止合同约定:双方终止合同的条款。
7、免责条款
遇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约定免责规定。
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如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果,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9、其他
合同中应载明补充协议等与本合同的关系。
载明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和盖单位合同章后生效。
载明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的原则。
载明合同执行有效期。
载明合同份数,供需双方各持份数。
载明单位名称:应为单位的全称不能简写,以及单位地址、帐号、税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利联系。
三、结语:
通过拟草合同条款严密、公正、公平的燃煤订购合同,既可减少或避免因合同签订存在的疏敷而引起合同纠纷,又可有效维护企业利益,值得提倡。
作者简介
刘明建,男,出生于1960年9月22日,大专文化程度,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