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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法律也可以“试点”吗?
中华网日前转载周刚的文章说,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是上周中国最热的话题。一般解读,房产税是冲着高房价和炒房现象去的,多少能起到点敲山震虎的作用;往深里说,房产税是要为地方政府培育稳定的新税种,是解决收入差距拉大、贫富悬殊的突破口。但是,房产税极有可能引发史上令人关注的一场诉讼。因为开征此税,缺少法律基础,缺少全国人大的授权,在一定意义上,开征此税还与宪法精神相抵触。征收房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向产权人征收的税种,属于财产税的范畴。据《立法法》规定,任何向公民财产征税的行为,必须经全国人大批准。但沪渝两地显然只是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欠缺人大方面的立法程序。国务院所以能批准,依据的是1986年通过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这部条例颁行已有25年,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于是,今年的1月1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的第76条为: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表面看来,国务院此决定像是理顺了依据,开收房产税也有了合法性。但国务院忽略了一点,即2009年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废止了对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授权,国务院同时被要求尽快依据此前经授权决定制定的税收法规提交审议并制定为法律。这项决定更加体现了《立法法》的精神,在《立法法》的基础上,再次约束国务院不得对暂行条例自行修改,最多只能维持法规现状。而最重要的一点,则是提醒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新税法。很明显,国务院并没有走相应的立法程序,上海重庆获准开征房产税,国务院明言只是“试点”,而在中国,只要是试点的事情,法律法规则大可以绕着走。所以,缺少法理基础的房产税,将来能否推行全国,现在看来还是个大大的问号。
若实业不振,我们靠什么“崛起”?
《时代周报》日前刊登李铁的文章说:很长时间以来,我们都在倡导要争取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既要保增长,又要调结构。两个都想要,一个都不能少。而实际上,这是两个相互矛盾的政策目标。在2008年之后,在中国的特殊情形之下,保增长和调结构越来越成为两个不可能兼得的矛盾体。以保增长为头号目标的刺激政策,反而可能使中国的经济结构更加失衡。
在2008年上半年,我国出现了自1994年以来最为严重的通货膨胀。这一现象背后,其实是中国延续了20余年的经济增长方式无以为继的一个明确信号。这种以高投资、高消耗,高外部依存、低福利、低工资来追求高GDP增速的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这种发展方式所带来的资源消耗以及成本压缩已经接近极限。
所谓经济结构的调整与转型,核心意义就是从原来的出口导向、投资拉动的增长方式,转为以内需拉动增长、以消费支撑增长,同时提高中国经济的增长质量,降低消耗。
本来这一目标在2008年上半年就已经相当清晰,但接下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打乱了中国经济决策的议事日程。虽然我们依然强调结构调整,但对于经济下滑的恐惧还是让不惜一切保增长的念头占了上风。
在一个经济体,实体部分难以增长时,要保增长,泡沫经济是最为便宜的办法。而在现有的体制和干部考核机制之下,政府、银行、企业以及居民都具有最强烈的制造泡沫的冲动。从中长期来看,这样下去无疑将进一步恶化内需,进一步恶化中国经济的结构。
在这样一种情形之下,对制造泡沫的冲动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硬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必须明确,只有将超发的货币和信贷重新赶回牢笼,将政府官员追逐GDP的动力降下来,才能让资本市场的炒作资金重新回到实体经济。有了实体经济的复兴,才会有稳定长远的内需,才会有经济结构的调整。
在主权问题上不能“韬光养晦”
《21世纪经济报道》讯:与新时期陆海统筹战略新思维相关的是,我国沿海区域的开发亦进入新的阶段。
1月4日,国务院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第一个获批的国家发展战略,也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这标志着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中国海洋石油报》原总编辑王佩云先生认为,对中国来说,现在已经是最后的海洋和迟到的觉醒,再也容不得任何的犹豫和迟疑。王佩云说,要打破过去的一些理念,包括邓小平针对南沙和钓鱼岛提出的“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现在已经二十多年,需要反思,并且有必要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主权属我”四个字一定不能丢,加拿大总理哈珀为什么经常去北极,主权不行使就会自然而然地流失;另外,“搁置争议”一定是双方的,单方面“搁置争议”是非常危险的,“共同开发”一定要有主动开发的行动,没有主动开发的行动,人家不会跟你共同开发,就只能看着资源流失;另外“维权”与“维稳”,坚持维稳为我们带来了和平的环境,但也致使海洋主权的流失,“维权”与“维稳”,维权要放在第一位,是基本的。
还有就是“韬光养晦,有所作为”,这些年光讲“韬光养晦”,首先它是个策略,不是战略。在讲国家地位时,对于经济的成就,比如经济老二,在这方面要韬光养晦,谦虚谨慎。在主权问题上不能韬光养晦,南沙是我的就是我的。同时不能把“韬光养晦”作为不作为或无所作为的借口。
若干年后国企将再次遭遇困境
《中国经济时报》日前发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张文魁的文章说,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有经济的历史表现进行研究,不难发现,国有经济状况呈现明显的周期波动特征。这种周期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的关系不是很大,但与产业结构变化和产业竞争格局变化的关系非常大。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快速的轻纺工业化将国有企业带入鼎盛时期,但随着轻纺工业化高峰期结束,以及大量非国有资本进入轻纺工业领域,导致产业膨胀速度放慢、产业利润率降低,国有企业于九十年代开始逐步走下坡路,在九十年代末的产业结构大变化的前夜陷入深深的困境。本世纪以来,快速的重化工业化将国有企业带入又一个鼎盛时期,由于上世纪末三年改革攻坚中许多轻纺行业的国有企业已经民营化或者退出市场,而保留下来的多是重化工业企业,所以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更能享受快速重化工业化送来的“蛋糕”。
但是我们判断,与轻纺工业化的历史规律一样,重化工业化的高峰期也可能在若干年内结束,届时中国的产业结构将面临新一轮重大调整,集中于重化工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又将进退失据。过去的经验表明,行业增速明显回调将对企业形成很大压力,而国有企业承受这种压力和在压力下调整转型的能力要远小于私营企业。结果将是许多行业的利润率持续下降,一些国有企业开始出现亏损而且亏损面和亏损额越来越大,并向其他行业蔓延,从而有可能将国有经济带入新一轮困境。
为了避免国有企业陷入新一轮困境,我们必须要在“十二五”期间主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方向。这个方向应该是:将国有大型集团性企业的母公司作为重点改革对象,除了少数特殊行业的国有母公司和那些专门用于持有国有股的平台性公司,母公司要全力推进以股权结构多元化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商业化。如果不能实现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商业化,它们终究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容。
中华网日前转载周刚的文章说,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是上周中国最热的话题。一般解读,房产税是冲着高房价和炒房现象去的,多少能起到点敲山震虎的作用;往深里说,房产税是要为地方政府培育稳定的新税种,是解决收入差距拉大、贫富悬殊的突破口。但是,房产税极有可能引发史上令人关注的一场诉讼。因为开征此税,缺少法律基础,缺少全国人大的授权,在一定意义上,开征此税还与宪法精神相抵触。征收房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向产权人征收的税种,属于财产税的范畴。据《立法法》规定,任何向公民财产征税的行为,必须经全国人大批准。但沪渝两地显然只是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欠缺人大方面的立法程序。国务院所以能批准,依据的是1986年通过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这部条例颁行已有25年,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于是,今年的1月1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的第76条为: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表面看来,国务院此决定像是理顺了依据,开收房产税也有了合法性。但国务院忽略了一点,即2009年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废止了对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授权,国务院同时被要求尽快依据此前经授权决定制定的税收法规提交审议并制定为法律。这项决定更加体现了《立法法》的精神,在《立法法》的基础上,再次约束国务院不得对暂行条例自行修改,最多只能维持法规现状。而最重要的一点,则是提醒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新税法。很明显,国务院并没有走相应的立法程序,上海重庆获准开征房产税,国务院明言只是“试点”,而在中国,只要是试点的事情,法律法规则大可以绕着走。所以,缺少法理基础的房产税,将来能否推行全国,现在看来还是个大大的问号。
若实业不振,我们靠什么“崛起”?
《时代周报》日前刊登李铁的文章说:很长时间以来,我们都在倡导要争取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既要保增长,又要调结构。两个都想要,一个都不能少。而实际上,这是两个相互矛盾的政策目标。在2008年之后,在中国的特殊情形之下,保增长和调结构越来越成为两个不可能兼得的矛盾体。以保增长为头号目标的刺激政策,反而可能使中国的经济结构更加失衡。
在2008年上半年,我国出现了自1994年以来最为严重的通货膨胀。这一现象背后,其实是中国延续了20余年的经济增长方式无以为继的一个明确信号。这种以高投资、高消耗,高外部依存、低福利、低工资来追求高GDP增速的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这种发展方式所带来的资源消耗以及成本压缩已经接近极限。
所谓经济结构的调整与转型,核心意义就是从原来的出口导向、投资拉动的增长方式,转为以内需拉动增长、以消费支撑增长,同时提高中国经济的增长质量,降低消耗。
本来这一目标在2008年上半年就已经相当清晰,但接下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打乱了中国经济决策的议事日程。虽然我们依然强调结构调整,但对于经济下滑的恐惧还是让不惜一切保增长的念头占了上风。
在一个经济体,实体部分难以增长时,要保增长,泡沫经济是最为便宜的办法。而在现有的体制和干部考核机制之下,政府、银行、企业以及居民都具有最强烈的制造泡沫的冲动。从中长期来看,这样下去无疑将进一步恶化内需,进一步恶化中国经济的结构。
在这样一种情形之下,对制造泡沫的冲动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硬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必须明确,只有将超发的货币和信贷重新赶回牢笼,将政府官员追逐GDP的动力降下来,才能让资本市场的炒作资金重新回到实体经济。有了实体经济的复兴,才会有稳定长远的内需,才会有经济结构的调整。
在主权问题上不能“韬光养晦”
《21世纪经济报道》讯:与新时期陆海统筹战略新思维相关的是,我国沿海区域的开发亦进入新的阶段。
1月4日,国务院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第一个获批的国家发展战略,也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这标志着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中国海洋石油报》原总编辑王佩云先生认为,对中国来说,现在已经是最后的海洋和迟到的觉醒,再也容不得任何的犹豫和迟疑。王佩云说,要打破过去的一些理念,包括邓小平针对南沙和钓鱼岛提出的“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现在已经二十多年,需要反思,并且有必要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主权属我”四个字一定不能丢,加拿大总理哈珀为什么经常去北极,主权不行使就会自然而然地流失;另外,“搁置争议”一定是双方的,单方面“搁置争议”是非常危险的,“共同开发”一定要有主动开发的行动,没有主动开发的行动,人家不会跟你共同开发,就只能看着资源流失;另外“维权”与“维稳”,坚持维稳为我们带来了和平的环境,但也致使海洋主权的流失,“维权”与“维稳”,维权要放在第一位,是基本的。
还有就是“韬光养晦,有所作为”,这些年光讲“韬光养晦”,首先它是个策略,不是战略。在讲国家地位时,对于经济的成就,比如经济老二,在这方面要韬光养晦,谦虚谨慎。在主权问题上不能韬光养晦,南沙是我的就是我的。同时不能把“韬光养晦”作为不作为或无所作为的借口。
若干年后国企将再次遭遇困境
《中国经济时报》日前发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张文魁的文章说,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有经济的历史表现进行研究,不难发现,国有经济状况呈现明显的周期波动特征。这种周期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的关系不是很大,但与产业结构变化和产业竞争格局变化的关系非常大。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快速的轻纺工业化将国有企业带入鼎盛时期,但随着轻纺工业化高峰期结束,以及大量非国有资本进入轻纺工业领域,导致产业膨胀速度放慢、产业利润率降低,国有企业于九十年代开始逐步走下坡路,在九十年代末的产业结构大变化的前夜陷入深深的困境。本世纪以来,快速的重化工业化将国有企业带入又一个鼎盛时期,由于上世纪末三年改革攻坚中许多轻纺行业的国有企业已经民营化或者退出市场,而保留下来的多是重化工业企业,所以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更能享受快速重化工业化送来的“蛋糕”。
但是我们判断,与轻纺工业化的历史规律一样,重化工业化的高峰期也可能在若干年内结束,届时中国的产业结构将面临新一轮重大调整,集中于重化工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又将进退失据。过去的经验表明,行业增速明显回调将对企业形成很大压力,而国有企业承受这种压力和在压力下调整转型的能力要远小于私营企业。结果将是许多行业的利润率持续下降,一些国有企业开始出现亏损而且亏损面和亏损额越来越大,并向其他行业蔓延,从而有可能将国有经济带入新一轮困境。
为了避免国有企业陷入新一轮困境,我们必须要在“十二五”期间主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方向。这个方向应该是:将国有大型集团性企业的母公司作为重点改革对象,除了少数特殊行业的国有母公司和那些专门用于持有国有股的平台性公司,母公司要全力推进以股权结构多元化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商业化。如果不能实现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商业化,它们终究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