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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上银行是金融产业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而进行金融创新的产物,是金融业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网上银行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在监管方面却刚刚起步,原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出现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为防止和化解金融体系的风险,重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体系,加快相应改革的步伐成为当务之急,文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困难;优化路径
一、网上银行相关问题概述
(一)定义
对于网上银行的含义,学界一直聚讼不已,存在诸多争议。第一种观点为“银行说”,这种观点认为网上银行是银行。其中最主要的代表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在1998年发表的《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活动风险管理》的报告中将网上银行定义为:“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和服务。”此外,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美联储和英国金融服务局也将网上银行定义为银行。第二种是公司说,该种观点认为网上银行是一种公司,例如我国香港金管局在2000年5月发布的《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南中指出,“‘虚拟银行’是指主要(并不完全是)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子传送渠道提供银行服务的公司,但不包括利用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式作为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另一个途径的现有持牌银行”。第三种是“方式说”。该说认为,网上银行是一种服务方式。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网上银行定义为“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第四种是“系统说”。该说认为网上银行是一种系统,例如美国货币监理署在其1999年10月发布的《ICC网上银行检查手册》中,将网上银行(其又称之为因特网银行)界定为:“网络银行是指一些系统,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的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账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第五种是“金融机构说”。该说认为,网上银行是指“即采用数字通信技术,以因特网作为基础的交易平台和服务渠道,在线为公众提供和办理结算、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或虚拟网站”
本文认为,网上银行是指借助客户的个人电脑、通讯终端或其他职能设备,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线为客户远程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银行。
(二)特点
网上银行作为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客户在线提供远程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与传统的银行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1、网上银行具有虚拟性,这是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最主要的特征。与传统银行只能通过柜台面对面的服务方式不同的是,网上银行主要是依靠虚拟的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得到的金融服务并不是直接由某位工作人员直接提供的,而是由网上银行的经营主体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交易并不能得到纸质的凭证,而是通过电子信息的形式储存在网上银行的系统中。
2、网上银行具有信息不对称性。网上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主体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这一问题,这种不对称性使得客户只能单纯依靠网上银行公布的信息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选择,因此这种信息的公布必须有必要法律的进行制约,广大客户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3、网上银行具有节约性和开放性,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和运营成本。网上银行不需要真实的柜台和工作人员,只需要计算机设备和相关的技术人员就可以建立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而且这种服务不受地域的限制。
二、我国网上银行现存的主要问题
网上银行特殊的运作方式和网上环境,使其具有了无时间、地域、空间的虚拟特性,对传统银行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正在不断加快,但监管体制的发展明显滞后。
首先,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制度不系统。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在产业组织、业务种类、经营管理模式、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都已有所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能对网上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我国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基本上沿用机构监管和传统业务的管理模式,监管机构有银监会、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不同机构在监管思路、重点和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对同一网上银行业务流程和合规性与风险判断的不同。同时,各机构间的协调难度大,难以形成一套全面的监管制度。
其次,监管实效有待提高,综合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加强。在日常监管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规章,监管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和业务知识,检查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在市场准人方面,实际监管效果也不理想,不少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时并没有经过人民银行的审批,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也存在着未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交安全评估报告的现象。在风险控制方面,目前主要注重对技术风险、安全风险的控制,忽视了对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监控。对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的监管又由于缺乏必要的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处置手段,而流于形式。
最后,立法滞后,存在监管真空网上银行的出现,不仅给我国而且给全世界法学领域引出许多空白点。网上银行作为一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也需要创新,要有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正常发展。我国对网上银行的监管除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上银行法规依据不足的矛盾之外,在其他法律方面,国内除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保密法以外,关于计算机网络的法律非常有限,未对网上营业活动的参加者设定任何合法性,不能明确网上银行业务中的数字、电子凭证的有效性。从而导致网上出现的法律纠纷无法可依,加大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严重阻碍了网上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是网上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网上银行的诞生是银行领域的一场革命性的变革,正处于不断的发展和演化过程中,因此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一)严格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机构、人员、业务和资本,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还包括发展模式问题、业务定位问题、外包问题和从业人员问题。我国对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监管。基于这一点,银监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制度。
(二)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监管机构可适当地增加若干对口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率。对网络银行的对口监管模式,不但可以更好的适应网上银行业务无缝运行的特点。而且可以避免因不同部门在监管思路、重点和方法等方面的不同,而产生对同一网上银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与风险判断的不同。消除了多头监管中协调的困难,有利于形成全面的监管制度。
(三)建立风险评估体系。评估风险是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它通常包括三个步骤:识别风险、确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风险暴露是否在银行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网上银行业务的即时性、潜在性和与技术相关风险快速变化等特征,加大了银行识别风险的难度,因此,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特别重要。较为成功的风险评估体系有:1979年,美国启用骆驼评级体系,用于识别银行业务风险即内在风险;英国RATE监管模型、针对银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和管理是否充分的。
(四)完善网上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网络信息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将纠纷发生率降到较低的水平;也便于银行客户与投资者充分地了解银行的运作状况,从而避免他们可能遭受的损失;还能使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达到未雨绸缪的目的;并且有利于促进银行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下进行审慎经营。因此,应当为网络银行制订较之与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这主要包括要求网络银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定期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关于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公允信息。
参考文献:
[1]张峻,曾伟.网上银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金融会计,2003,(2).
[2]谷立日.网上银行的发展及对我国网上银行业监管的思考[J].金融论坛,2001,(9).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困难;优化路径
一、网上银行相关问题概述
(一)定义
对于网上银行的含义,学界一直聚讼不已,存在诸多争议。第一种观点为“银行说”,这种观点认为网上银行是银行。其中最主要的代表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在1998年发表的《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活动风险管理》的报告中将网上银行定义为:“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和服务。”此外,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美联储和英国金融服务局也将网上银行定义为银行。第二种是公司说,该种观点认为网上银行是一种公司,例如我国香港金管局在2000年5月发布的《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南中指出,“‘虚拟银行’是指主要(并不完全是)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子传送渠道提供银行服务的公司,但不包括利用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式作为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另一个途径的现有持牌银行”。第三种是“方式说”。该说认为,网上银行是一种服务方式。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网上银行定义为“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第四种是“系统说”。该说认为网上银行是一种系统,例如美国货币监理署在其1999年10月发布的《ICC网上银行检查手册》中,将网上银行(其又称之为因特网银行)界定为:“网络银行是指一些系统,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的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账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第五种是“金融机构说”。该说认为,网上银行是指“即采用数字通信技术,以因特网作为基础的交易平台和服务渠道,在线为公众提供和办理结算、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或虚拟网站”
本文认为,网上银行是指借助客户的个人电脑、通讯终端或其他职能设备,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线为客户远程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银行。
(二)特点
网上银行作为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客户在线提供远程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与传统的银行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1、网上银行具有虚拟性,这是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最主要的特征。与传统银行只能通过柜台面对面的服务方式不同的是,网上银行主要是依靠虚拟的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得到的金融服务并不是直接由某位工作人员直接提供的,而是由网上银行的经营主体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交易并不能得到纸质的凭证,而是通过电子信息的形式储存在网上银行的系统中。
2、网上银行具有信息不对称性。网上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主体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这一问题,这种不对称性使得客户只能单纯依靠网上银行公布的信息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选择,因此这种信息的公布必须有必要法律的进行制约,广大客户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3、网上银行具有节约性和开放性,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和运营成本。网上银行不需要真实的柜台和工作人员,只需要计算机设备和相关的技术人员就可以建立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而且这种服务不受地域的限制。
二、我国网上银行现存的主要问题
网上银行特殊的运作方式和网上环境,使其具有了无时间、地域、空间的虚拟特性,对传统银行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正在不断加快,但监管体制的发展明显滞后。
首先,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制度不系统。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在产业组织、业务种类、经营管理模式、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都已有所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能对网上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我国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基本上沿用机构监管和传统业务的管理模式,监管机构有银监会、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不同机构在监管思路、重点和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对同一网上银行业务流程和合规性与风险判断的不同。同时,各机构间的协调难度大,难以形成一套全面的监管制度。
其次,监管实效有待提高,综合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加强。在日常监管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规章,监管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和业务知识,检查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在市场准人方面,实际监管效果也不理想,不少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时并没有经过人民银行的审批,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也存在着未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交安全评估报告的现象。在风险控制方面,目前主要注重对技术风险、安全风险的控制,忽视了对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监控。对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的监管又由于缺乏必要的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处置手段,而流于形式。
最后,立法滞后,存在监管真空网上银行的出现,不仅给我国而且给全世界法学领域引出许多空白点。网上银行作为一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也需要创新,要有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正常发展。我国对网上银行的监管除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上银行法规依据不足的矛盾之外,在其他法律方面,国内除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保密法以外,关于计算机网络的法律非常有限,未对网上营业活动的参加者设定任何合法性,不能明确网上银行业务中的数字、电子凭证的有效性。从而导致网上出现的法律纠纷无法可依,加大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严重阻碍了网上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是网上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网上银行的诞生是银行领域的一场革命性的变革,正处于不断的发展和演化过程中,因此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一)严格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机构、人员、业务和资本,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还包括发展模式问题、业务定位问题、外包问题和从业人员问题。我国对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监管。基于这一点,银监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制度。
(二)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监管机构可适当地增加若干对口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率。对网络银行的对口监管模式,不但可以更好的适应网上银行业务无缝运行的特点。而且可以避免因不同部门在监管思路、重点和方法等方面的不同,而产生对同一网上银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与风险判断的不同。消除了多头监管中协调的困难,有利于形成全面的监管制度。
(三)建立风险评估体系。评估风险是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它通常包括三个步骤:识别风险、确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风险暴露是否在银行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网上银行业务的即时性、潜在性和与技术相关风险快速变化等特征,加大了银行识别风险的难度,因此,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特别重要。较为成功的风险评估体系有:1979年,美国启用骆驼评级体系,用于识别银行业务风险即内在风险;英国RATE监管模型、针对银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和管理是否充分的。
(四)完善网上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网络信息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将纠纷发生率降到较低的水平;也便于银行客户与投资者充分地了解银行的运作状况,从而避免他们可能遭受的损失;还能使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达到未雨绸缪的目的;并且有利于促进银行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下进行审慎经营。因此,应当为网络银行制订较之与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这主要包括要求网络银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定期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关于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公允信息。
参考文献:
[1]张峻,曾伟.网上银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金融会计,2003,(2).
[2]谷立日.网上银行的发展及对我国网上银行业监管的思考[J].金融论坛,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