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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音乐电视即MTV是20世纪末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因其生动、灵活多样的表现方式深受人们的喜爱,这使得KTV歌厅如雨后春笋般悄然而生,KTV歌厅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也使得KTV歌厅侵犯MTV著作权事件愈演愈烈,本文将对KTV歌厅使用MTV作品,侵犯MTV著作权的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MTV;法定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8-0232-02
1 MTV
MTV是英文MusicTelevision的缩写,直译应当被称作“音乐电视”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MTV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导演结合音乐、场景根据自己对音乐内容的理解,用自己的创作性的活动对音乐的内涵加以阐释。广受大家喜爱的音乐电视作品《山路十八弯》,其歌曲的旋律、歌词、歌手李琼甜美的歌声与精心设计的一群活泼可爱的少数民族少女在河畔舞蹈的画面交相辉映,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使观众既欣赏到了动听的歌曲,了解到少数民族的民族风俗习惯,又看到了歌曲中描绘的山路十八弯的优美景色。
音乐电视这种生动、灵活多样的表现方式深受人们的喜爱,唱片行业也不失时机推出了许多叫好又叫座的音乐电视作品。例如《童话》、《暖暖》、《隐形的翅膀》等等,这不仅刺激了唱片行业的飞速发展,也使得KTV歌厅如雨后春笋般悄然而生。KTV歌厅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也使得KTV歌厅侵犯MTV著作权事件愈演愈烈,针对这类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引发了争议。
2003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KTV歌厅使用MTV作品,侵犯MTV著作权的第一案做出了判决,判决播放陈慧琳MTV作品的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赔偿香港正东唱片公司56376元。这一判决做出之后,立即引起了KTV战场上的轩然大波。各唱片公司纷纷效仿香港正东唱片公司向大陆各地的大型娱乐公司提起MTV侵权赔偿诉讼,寻求巨额的赔偿。据有关报道,台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从2007年到2008年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1000多万元的MTV著作权侵权赔偿费用,面对巨额赔款,娱乐公司方面很委屈,某KTV负责人就表示说:“要我们赔偿也可以,因为我们营业性的播放了人家的作品,但为什么要赔这么多钱,赔的都是什么钱啊。”2003年—2009年的3月份,从各地法院已判决的MTV著作权侵权赔偿案件来看,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已经由“是否赔”转变为“赔多少”。大多数的MTV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均颇类似于哲学家罗伯特•诺茨克所提出“把自己装西红柿的罐子扔进大海,然后主张对整个公海的所有权”
鉴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MTV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赔偿额度上规定了50万元的上限,这对司法实践中处理纷繁复杂的MTV著作权侵权案件是远远不够的,本文试图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并结合实务界的最新动态,来探讨MTV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2 法定赔偿制度
2.1 法定赔偿制度在国外的立法及司法适用情况
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7篇第504条规定,版权持有人最后可以获得“实际赔偿金”(定义为版权所有人的损失加侵权人获得的额外利润),或者对于善意侵权获得2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金;对于恶意侵权获得1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金。第505条(a)款规定,有些案件的胜诉方(原告或被告)可以有权要求诉讼费和律师费。在美国法典的法定赔偿条款中,要求侵权人向权利人赔偿与其损失相当的赔偿金,此外,美国法在“著作权法”上区分了侵权人主观上的恶意或善意,分别适用不同法定赔偿金。
在德国主要以推定和拟定的赔偿额来代替实际损失的计算,辅之以酌定赔偿。其著作权法第101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其著作权之通常行使所获取金钱之数额,推定为自己受损数额而请求赔偿,法院得斟酌情形,确定损害赔偿之数额。在德国,未得许可而使用他人之无体财产者,最少应支付为取得许可所应支付之相当报酬额。
新加坡著作权法第120条也规定了酌定赔偿,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院认为公正平等的损害赔偿金。
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当事人,司法当局应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其侵权行为而给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第45条第2款规定:“在一些特殊的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域内法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2.2 法定赔偿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情况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具体适用法定赔偿时面对的主要难题是法定赔偿的选择权和上限与下限的范围问题。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即处分权在决定法定赔偿适用与否上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不能确定实际损害时,由法院而不是原告来选择适用法定赔偿额。笔者认为,对于法定赔偿的选择权,不能仅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应当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也就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这样并没有否认法院的作用,而只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证了MTV著作权人因无法证明其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时,也能够得到司法赔偿的救济;另一方面因有明确的50万元上限的规定,对有些案件中MTV著作权人漫天要价的行为也是一种限制。但从法院的案件审理来看,本条美中不足的是没有对下限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给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但不利于充分保护MTV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在个案执法操作过程中也很难做到统一,这也是为什么同样的MTV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不同的地区或是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做出截然不同侵权赔偿额的原因之一。
3 关于法定赔偿制度完善的建议
(1)法官在审理MTV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时,应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参照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计算赔偿额、MTV作品的流行程度、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使用MTV作品的经营规模、使用方式、经营场所的位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2)合理确定法定赔偿的适用顺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定赔偿制度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上具有顺序性,也就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被法官依职权适用。笔者认为,较为科学的方法是由权利人根据自己所掌握证据的实际情况来自由选择法定赔偿的使用,当权利人不愿选择或无法确定时,可由法院通过选择来适用。所以,为了更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应取消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定赔偿适用顺序的相关规定。
(3)确定合理的法定赔偿的最低限。法定赔偿最高限50万元能否适用信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值得人深思,对是否需要设置最低限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相似,认为立法应当设定一个最低的赔偿额度,这样不但有利于法官的实践操作,而且,在MTV著作权案件中,也可以有效地限制权利人漫无边际的信口要价地行为。
(4)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选择权。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侵权赔偿方法的适用上还有一些不统一,立法上的不一致,必然导致司法上的混乱。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选择权,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在审理MTV著作权侵权案件时,适用法定赔偿制度,本着利益平衡的精神,吸收国外的相关经验,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依据合理的MTV作品价值评估机制,平衡MTV作品权利人、KTV经营者与MTV创作人各个群体的利益,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何晓兵,郭振元.音乐电视导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47).
[2]齐筠,张清,彭霞,尹雪梅译.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
[3]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40.
关键词:
MTV;法定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8-0232-02
1 MTV
MTV是英文MusicTelevision的缩写,直译应当被称作“音乐电视”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MTV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导演结合音乐、场景根据自己对音乐内容的理解,用自己的创作性的活动对音乐的内涵加以阐释。广受大家喜爱的音乐电视作品《山路十八弯》,其歌曲的旋律、歌词、歌手李琼甜美的歌声与精心设计的一群活泼可爱的少数民族少女在河畔舞蹈的画面交相辉映,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使观众既欣赏到了动听的歌曲,了解到少数民族的民族风俗习惯,又看到了歌曲中描绘的山路十八弯的优美景色。
音乐电视这种生动、灵活多样的表现方式深受人们的喜爱,唱片行业也不失时机推出了许多叫好又叫座的音乐电视作品。例如《童话》、《暖暖》、《隐形的翅膀》等等,这不仅刺激了唱片行业的飞速发展,也使得KTV歌厅如雨后春笋般悄然而生。KTV歌厅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也使得KTV歌厅侵犯MTV著作权事件愈演愈烈,针对这类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引发了争议。
2003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KTV歌厅使用MTV作品,侵犯MTV著作权的第一案做出了判决,判决播放陈慧琳MTV作品的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赔偿香港正东唱片公司56376元。这一判决做出之后,立即引起了KTV战场上的轩然大波。各唱片公司纷纷效仿香港正东唱片公司向大陆各地的大型娱乐公司提起MTV侵权赔偿诉讼,寻求巨额的赔偿。据有关报道,台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从2007年到2008年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1000多万元的MTV著作权侵权赔偿费用,面对巨额赔款,娱乐公司方面很委屈,某KTV负责人就表示说:“要我们赔偿也可以,因为我们营业性的播放了人家的作品,但为什么要赔这么多钱,赔的都是什么钱啊。”2003年—2009年的3月份,从各地法院已判决的MTV著作权侵权赔偿案件来看,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已经由“是否赔”转变为“赔多少”。大多数的MTV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均颇类似于哲学家罗伯特•诺茨克所提出“把自己装西红柿的罐子扔进大海,然后主张对整个公海的所有权”
鉴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MTV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赔偿额度上规定了50万元的上限,这对司法实践中处理纷繁复杂的MTV著作权侵权案件是远远不够的,本文试图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并结合实务界的最新动态,来探讨MTV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2 法定赔偿制度
2.1 法定赔偿制度在国外的立法及司法适用情况
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7篇第504条规定,版权持有人最后可以获得“实际赔偿金”(定义为版权所有人的损失加侵权人获得的额外利润),或者对于善意侵权获得2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金;对于恶意侵权获得1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金。第505条(a)款规定,有些案件的胜诉方(原告或被告)可以有权要求诉讼费和律师费。在美国法典的法定赔偿条款中,要求侵权人向权利人赔偿与其损失相当的赔偿金,此外,美国法在“著作权法”上区分了侵权人主观上的恶意或善意,分别适用不同法定赔偿金。
在德国主要以推定和拟定的赔偿额来代替实际损失的计算,辅之以酌定赔偿。其著作权法第101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其著作权之通常行使所获取金钱之数额,推定为自己受损数额而请求赔偿,法院得斟酌情形,确定损害赔偿之数额。在德国,未得许可而使用他人之无体财产者,最少应支付为取得许可所应支付之相当报酬额。
新加坡著作权法第120条也规定了酌定赔偿,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院认为公正平等的损害赔偿金。
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当事人,司法当局应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其侵权行为而给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第45条第2款规定:“在一些特殊的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域内法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2.2 法定赔偿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情况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具体适用法定赔偿时面对的主要难题是法定赔偿的选择权和上限与下限的范围问题。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即处分权在决定法定赔偿适用与否上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不能确定实际损害时,由法院而不是原告来选择适用法定赔偿额。笔者认为,对于法定赔偿的选择权,不能仅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应当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也就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这样并没有否认法院的作用,而只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证了MTV著作权人因无法证明其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时,也能够得到司法赔偿的救济;另一方面因有明确的50万元上限的规定,对有些案件中MTV著作权人漫天要价的行为也是一种限制。但从法院的案件审理来看,本条美中不足的是没有对下限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给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但不利于充分保护MTV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在个案执法操作过程中也很难做到统一,这也是为什么同样的MTV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不同的地区或是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做出截然不同侵权赔偿额的原因之一。
3 关于法定赔偿制度完善的建议
(1)法官在审理MTV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时,应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参照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计算赔偿额、MTV作品的流行程度、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使用MTV作品的经营规模、使用方式、经营场所的位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2)合理确定法定赔偿的适用顺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定赔偿制度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上具有顺序性,也就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被法官依职权适用。笔者认为,较为科学的方法是由权利人根据自己所掌握证据的实际情况来自由选择法定赔偿的使用,当权利人不愿选择或无法确定时,可由法院通过选择来适用。所以,为了更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应取消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定赔偿适用顺序的相关规定。
(3)确定合理的法定赔偿的最低限。法定赔偿最高限50万元能否适用信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值得人深思,对是否需要设置最低限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相似,认为立法应当设定一个最低的赔偿额度,这样不但有利于法官的实践操作,而且,在MTV著作权案件中,也可以有效地限制权利人漫无边际的信口要价地行为。
(4)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选择权。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侵权赔偿方法的适用上还有一些不统一,立法上的不一致,必然导致司法上的混乱。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选择权,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在审理MTV著作权侵权案件时,适用法定赔偿制度,本着利益平衡的精神,吸收国外的相关经验,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依据合理的MTV作品价值评估机制,平衡MTV作品权利人、KTV经营者与MTV创作人各个群体的利益,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何晓兵,郭振元.音乐电视导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47).
[2]齐筠,张清,彭霞,尹雪梅译.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
[3]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