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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思想空前活跃,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盛况。此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代表人物不断著书立说,宣扬自己的思想理念及治国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切实的实践活动,为在中国废除奴隶法制,确立封建法制做出了积极贡献,对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法家思想;春秋战国;治国理念
一、法家思想的形成
第一,法家是社会大变革的产物。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社会处于大变革之中。国家的分裂也造就了思想上的多元化发展。“大一统的专制的压制尚未开始;七雄相互间的竞争激烈,这是一个大自由、大开放,民族的生命力得到空前发展的时代。”社会上没有统一的思想,代表社会各阶级和阶层的思想家们从其代表利益出发,著书立说,探索治国理政的先进理念和举措。此时,法家从实际出发,主张变法革新,实行法治以富国强军,最终助秦国一统,中国由此进入封建社会。
第二,商业的发展促进了法家思想的发达。春秋末期,铁农具的广泛运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各国纷纷进行生产关系的改革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生产关系萌芽。各国的土地改革使农业进一步发展,为商业的兴盛奠定了基础,再加之各国农工商并重的经济措施,使得商业迅猛发展,从而对农业发展造成了冲击,动摇了专制统治的基础,这使得主张君主专制的法家提出了重农抑商的口号,逐利之风随之盛行。
第三,成文法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法家的产生可以上溯春秋的管仲、子产等改革家。郑国子产“铸刑书”形成了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后各国效仿,纷纷公布成文法,由此为法家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四,法家成于李悝。春秋时期的改革家们的变法实践为法家学说的创立提供了养料。例如晋文公灭公族,废除亲亲尚恩的世袭制度,率先实行尊贤尚功的用人制度;齐国实行“书伐制”和“三选制”的选官考核制度;楚国以军工论将,赏罚严明。但这些变法实践都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而李悝汇集各国法律编撰《法经》一书,著成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完成了法家思想从实践到系统化理论的过程。
二、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法家思想主张国家大权掌握在国君一人手中,国君要“明其法禁,必其赏罚”“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战国至秦汉初期,法家学说作为诸侯国的统治学说,法家思想也经历了一个前后发展过程, 即由最初“德刑并用”的主张, 到以国为本”,再到“以君为本”。在其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开始向集权发展。
(一)战国早期的法家思想
法家早期思想是直接源于各国的政治实践运动,管仲被认为是最早具有法家思想的人物。《国语》记载,管仲主张“修旧法, 择其善者而业用之” ,对百姓要“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建议桓公“制国以为二十一乡”,设立乡、连、里、轨四级行政单位以“定民之居”;为秘密加强军事力量,建议采取军民一体化管理方式,即对应行政单位设立帅、旅、小戎、伍四级军事单位,在此基础上建立三军。(齐语) 由此我们看到, 后来法家的赏罚政策、军国主义等思想在此已有所肇端了。
早期法家的主要特点是在主张“法治”的同时并不排斥“德治”。《管子》法家不认为法是万能的,“刑罚不足以威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民已侵夺堕倪,因以法随而诛之,则诛罚重而乱愈起。”(牧民)因此,《管子》法家认为治理民众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修权)总之,《管子》法家所崇尚的治国方略是:德在先,法在后,德法并用。
(二)战国中期的法家思想
1.李悝的思想研究
李悝的法家思想主要体现在他推行的变法改革的政策之中。李悝废除世卿世禄制,按能力和功劳大小选官任官。经济方面实行“平籴法”,主张“尽地力之教”,保护小农。这些思想都是法家思想的先驱,李悝也被称为法家之祖,其著有《法经》成为我国后世封建社会法典的蓝本。
2.商鞅的思想主张
第一,“法治理论”及“国家主义。”《商君书》是商鞅法治思想的总结,商鞅以法治为治国之本,其法治理论开创了法家学派重法的思想传统。较之于后期法家,中期法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此即它的“国家主义”思想特点。《商君书》讲道:“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修权)之,在中期法家看来,严刑峻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君主个人的利益,相反,立君、尊君是为了富民强国的需要。
第二,严刑峻法,重赏重罚。商鞅主张实行连坐制度,体现了严刑峻法的思想。其颁布的法令“如果不告奸者,腰斩;隐匿奸人者,与降敌同罚;如果揭发举奸人者,与斩敌者同赏。”体现了商鞅重罚重赏的思想。
第四,严明刑法,信赏必罚。商鞅行法,不避权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时秦国太子犯法,商鞅因太子为君嗣,不可用刑,于是“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商君列传》)这明确体现了商鞅信赏必罚的思想,是先秦法家学派重要的思想内涵。
(三)战国后期的法家思想
韩非在商鞅重“法”的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发展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势”是法治的前提;“术”是治国之术,即“帝王之具”,同时强调“法”“术”“势”"三者有机结合,在融会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并举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其中“术治”是核心。
这种思想抛弃了早期法家所强调的君权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中期法家所主张的立君为国、立君为民的观念。韩非曾直言:“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外储说左上)在后期法家眼里,国家成了君主个人的工具, 这实际上是在理论上公开承认了君主“私天下之利”的合法性,以君为本的主张表露无疑。
三、法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第一,因时易法与法治理论。先秦法家高度强调“不法古、不循今”、“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改革变法观。这种改革变法的精神对我国现代也有重要影响,现代国家治理也必须有这种变法革新的精神,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改革完善。
第二,刑无等级。法家思想的进步意义在于法家提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司法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条法律对应的处罚,是不能用任何形式抵消的。这一点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进步意义。
总之,法家思想对于现代的意义在于法家严格有法必依,依法治国的思想,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法家思想里结合时代的不同,就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正的这些思想都是值得提倡的。“刑无等级”“明法去私”“法与时转”“布之于众”“明法律令”等法治精神融入到现代法治中国建设中来,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及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不断前进,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赵玉增.當代新法家研究及其主要价值[J].社会科学战线,2019(04).
[2] 王丽茁,张晓芳.法家思想在当代依法治国思想中的运用与发展[J]统计与管理,2016(09).
[3] 柯琼莺.法家思想的演变及对秦兴亡的影响[J].文化学刊,2015(11).
[4] 魏娜.春秋战国时期百家关于法思想的争鸣——儒家、墨家、法家法律思想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12).
作者简介:
白锐(1996-),女,汉族,山西太原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方向。
关键词:法家思想;春秋战国;治国理念
一、法家思想的形成
第一,法家是社会大变革的产物。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社会处于大变革之中。国家的分裂也造就了思想上的多元化发展。“大一统的专制的压制尚未开始;七雄相互间的竞争激烈,这是一个大自由、大开放,民族的生命力得到空前发展的时代。”社会上没有统一的思想,代表社会各阶级和阶层的思想家们从其代表利益出发,著书立说,探索治国理政的先进理念和举措。此时,法家从实际出发,主张变法革新,实行法治以富国强军,最终助秦国一统,中国由此进入封建社会。
第二,商业的发展促进了法家思想的发达。春秋末期,铁农具的广泛运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各国纷纷进行生产关系的改革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生产关系萌芽。各国的土地改革使农业进一步发展,为商业的兴盛奠定了基础,再加之各国农工商并重的经济措施,使得商业迅猛发展,从而对农业发展造成了冲击,动摇了专制统治的基础,这使得主张君主专制的法家提出了重农抑商的口号,逐利之风随之盛行。
第三,成文法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法家的产生可以上溯春秋的管仲、子产等改革家。郑国子产“铸刑书”形成了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后各国效仿,纷纷公布成文法,由此为法家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四,法家成于李悝。春秋时期的改革家们的变法实践为法家学说的创立提供了养料。例如晋文公灭公族,废除亲亲尚恩的世袭制度,率先实行尊贤尚功的用人制度;齐国实行“书伐制”和“三选制”的选官考核制度;楚国以军工论将,赏罚严明。但这些变法实践都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而李悝汇集各国法律编撰《法经》一书,著成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完成了法家思想从实践到系统化理论的过程。
二、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法家思想主张国家大权掌握在国君一人手中,国君要“明其法禁,必其赏罚”“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战国至秦汉初期,法家学说作为诸侯国的统治学说,法家思想也经历了一个前后发展过程, 即由最初“德刑并用”的主张, 到以国为本”,再到“以君为本”。在其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开始向集权发展。
(一)战国早期的法家思想
法家早期思想是直接源于各国的政治实践运动,管仲被认为是最早具有法家思想的人物。《国语》记载,管仲主张“修旧法, 择其善者而业用之” ,对百姓要“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建议桓公“制国以为二十一乡”,设立乡、连、里、轨四级行政单位以“定民之居”;为秘密加强军事力量,建议采取军民一体化管理方式,即对应行政单位设立帅、旅、小戎、伍四级军事单位,在此基础上建立三军。(齐语) 由此我们看到, 后来法家的赏罚政策、军国主义等思想在此已有所肇端了。
早期法家的主要特点是在主张“法治”的同时并不排斥“德治”。《管子》法家不认为法是万能的,“刑罚不足以威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民已侵夺堕倪,因以法随而诛之,则诛罚重而乱愈起。”(牧民)因此,《管子》法家认为治理民众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修权)总之,《管子》法家所崇尚的治国方略是:德在先,法在后,德法并用。
(二)战国中期的法家思想
1.李悝的思想研究
李悝的法家思想主要体现在他推行的变法改革的政策之中。李悝废除世卿世禄制,按能力和功劳大小选官任官。经济方面实行“平籴法”,主张“尽地力之教”,保护小农。这些思想都是法家思想的先驱,李悝也被称为法家之祖,其著有《法经》成为我国后世封建社会法典的蓝本。
2.商鞅的思想主张
第一,“法治理论”及“国家主义。”《商君书》是商鞅法治思想的总结,商鞅以法治为治国之本,其法治理论开创了法家学派重法的思想传统。较之于后期法家,中期法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此即它的“国家主义”思想特点。《商君书》讲道:“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修权)之,在中期法家看来,严刑峻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君主个人的利益,相反,立君、尊君是为了富民强国的需要。
第二,严刑峻法,重赏重罚。商鞅主张实行连坐制度,体现了严刑峻法的思想。其颁布的法令“如果不告奸者,腰斩;隐匿奸人者,与降敌同罚;如果揭发举奸人者,与斩敌者同赏。”体现了商鞅重罚重赏的思想。
第四,严明刑法,信赏必罚。商鞅行法,不避权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时秦国太子犯法,商鞅因太子为君嗣,不可用刑,于是“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商君列传》)这明确体现了商鞅信赏必罚的思想,是先秦法家学派重要的思想内涵。
(三)战国后期的法家思想
韩非在商鞅重“法”的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发展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势”是法治的前提;“术”是治国之术,即“帝王之具”,同时强调“法”“术”“势”"三者有机结合,在融会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并举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其中“术治”是核心。
这种思想抛弃了早期法家所强调的君权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中期法家所主张的立君为国、立君为民的观念。韩非曾直言:“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外储说左上)在后期法家眼里,国家成了君主个人的工具, 这实际上是在理论上公开承认了君主“私天下之利”的合法性,以君为本的主张表露无疑。
三、法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第一,因时易法与法治理论。先秦法家高度强调“不法古、不循今”、“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改革变法观。这种改革变法的精神对我国现代也有重要影响,现代国家治理也必须有这种变法革新的精神,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改革完善。
第二,刑无等级。法家思想的进步意义在于法家提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司法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条法律对应的处罚,是不能用任何形式抵消的。这一点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进步意义。
总之,法家思想对于现代的意义在于法家严格有法必依,依法治国的思想,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法家思想里结合时代的不同,就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正的这些思想都是值得提倡的。“刑无等级”“明法去私”“法与时转”“布之于众”“明法律令”等法治精神融入到现代法治中国建设中来,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及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不断前进,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赵玉增.當代新法家研究及其主要价值[J].社会科学战线,2019(04).
[2] 王丽茁,张晓芳.法家思想在当代依法治国思想中的运用与发展[J]统计与管理,2016(09).
[3] 柯琼莺.法家思想的演变及对秦兴亡的影响[J].文化学刊,2015(11).
[4] 魏娜.春秋战国时期百家关于法思想的争鸣——儒家、墨家、法家法律思想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12).
作者简介:
白锐(1996-),女,汉族,山西太原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