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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蚕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蚕种的检验、检疫工作;蚕种生产者负责蚕种生产过程中的自检工作.进出口蚕种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蚕种检验、检疫人员必须经过省蚕种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