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于绝大多数离婚的男女来说,房屋无疑是最大的争执焦点。那么,房屋究竟应当归谁呢?
婚前买房婚后领证:谁买归谁
【案例】2012年5月,李先生用自己的军人转业安置费,加上日常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屋。10月,李先生与王小姐办理了结婚登记。12月,李先生进行了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李先生一人。时至2015年元月,二人决定分手。由于王女士坚持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必须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李先生坚决反对,双方只好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先生一人所有。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房屋所有权的确定,不仅要看何时获取产权凭证,更要看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因为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则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本案中,李先生已在婚前购买讼争房屋,且所花费的全部是个人所得,也就意味着其婚前便具备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婚后领证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实质要件赋予形式上的证明。故王小姐不能因产权登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一直共同居住而获得共有权。
婚前按揭婚后共还:增值共享
【案例】早在2010年初,杨先生在支付首付款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2012年元月,杨先生与赵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一起在该房居住,此后的月供也由双方共同负担。2015年2月,因杨先生发现赵女士“红杏出墙”而无法容忍,赵女士也觉得杨先生实在窝囊而决意分手,可就房屋应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杨先生认为应当归己所有,赵女士则坚持一人一半。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杨先生所有,但应向赵女士给予一定补偿。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收入用于购买:共同共有
【案例】侯先生与郭女士于2011年元月登记结婚后,侯先生一直在外打理生意,郭女士则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2014年2月,由侯先生出面购买了一套住房。2015年2月,因侯先生常常在外拈花惹草,且屡教不改甚至变本加厉,郭女士只好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侯先生虽同意离婚,但认为郭女士在家没有任何收入,购房资金全部来自其一人的生意所赚,故该房应归其个人所有,郭女士无权分割。法院判决:房屋一人一半。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已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或者法律已明确规定归个人所有以外的全部财产。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正因为讼争房屋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资金来源于经营收入,而彼此并未以书面约定该房屋只归侯先生所有,加之不属《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财产范围,决定了只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区别对待
【案例】付先生与陈女士是于2012年1月牵手踏入婚姻殿堂的。次年2月,付先生父母出资170余万元为付先生与陈女士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在房产登记时确定两人为共有人。谁知,2015年3月初,由于陈女士在生育一名女孩后,一再拒绝继续生育且不愿被丈夫白眼、讥讽,而不得不决定与重男轻女的付先生分道扬镳,并要求分得房屋。离婚虽正中付先生下怀,但却以房屋系其父母所购,夫妻并未出资分文为由,拒绝陈女士分割。法院判决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请。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正因为父母不仅没有言明只是赠与给付先生,甚至还主动将陈女士登记为共有人,决定了当属对双方的赠与。
婚前买房婚后领证:谁买归谁
【案例】2012年5月,李先生用自己的军人转业安置费,加上日常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屋。10月,李先生与王小姐办理了结婚登记。12月,李先生进行了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李先生一人。时至2015年元月,二人决定分手。由于王女士坚持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必须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李先生坚决反对,双方只好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先生一人所有。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房屋所有权的确定,不仅要看何时获取产权凭证,更要看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因为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则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本案中,李先生已在婚前购买讼争房屋,且所花费的全部是个人所得,也就意味着其婚前便具备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婚后领证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实质要件赋予形式上的证明。故王小姐不能因产权登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一直共同居住而获得共有权。
婚前按揭婚后共还:增值共享
【案例】早在2010年初,杨先生在支付首付款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2012年元月,杨先生与赵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一起在该房居住,此后的月供也由双方共同负担。2015年2月,因杨先生发现赵女士“红杏出墙”而无法容忍,赵女士也觉得杨先生实在窝囊而决意分手,可就房屋应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杨先生认为应当归己所有,赵女士则坚持一人一半。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杨先生所有,但应向赵女士给予一定补偿。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收入用于购买:共同共有
【案例】侯先生与郭女士于2011年元月登记结婚后,侯先生一直在外打理生意,郭女士则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2014年2月,由侯先生出面购买了一套住房。2015年2月,因侯先生常常在外拈花惹草,且屡教不改甚至变本加厉,郭女士只好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侯先生虽同意离婚,但认为郭女士在家没有任何收入,购房资金全部来自其一人的生意所赚,故该房应归其个人所有,郭女士无权分割。法院判决:房屋一人一半。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已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或者法律已明确规定归个人所有以外的全部财产。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正因为讼争房屋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资金来源于经营收入,而彼此并未以书面约定该房屋只归侯先生所有,加之不属《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财产范围,决定了只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区别对待
【案例】付先生与陈女士是于2012年1月牵手踏入婚姻殿堂的。次年2月,付先生父母出资170余万元为付先生与陈女士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在房产登记时确定两人为共有人。谁知,2015年3月初,由于陈女士在生育一名女孩后,一再拒绝继续生育且不愿被丈夫白眼、讥讽,而不得不决定与重男轻女的付先生分道扬镳,并要求分得房屋。离婚虽正中付先生下怀,但却以房屋系其父母所购,夫妻并未出资分文为由,拒绝陈女士分割。法院判决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请。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正因为父母不仅没有言明只是赠与给付先生,甚至还主动将陈女士登记为共有人,决定了当属对双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