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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个重要的内容。它诞生自近代西方启蒙运动之际,经历了近三个世纪的发展,其内涵始终在不断变化与升华着。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国家
中图分类号:13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49-01
1民族自决权的产生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是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衍生发展而来的。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是最早阐述民族独立统一理论的思想家之一,他认为:意大利民族的独立统一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因而当政者应将意大利民族从外族手中解放出来。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则首先从国际法角度提出了民族平等的主权学说。而在英国思想家弥尔顿看来,人民享有自由的民族才是他所热爱的民族。洛克也认为。只有人民同意的政府才是合法合理的政府,如果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一个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脱离这个政府。同样。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也一并体现了民族自决的早期含义。而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黑格尔则主张。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荣誉。
在18世纪开始的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欧美各地的民族资产阶级把民族自决权作为一条民主主义的政治口号提出来。其涵义就是反对封建专制和压迫。建立独立、统一、民主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以美国为例,1776年,美国建国时的《独立宣言》庄严宣告:“作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他们享有全权去宣战、媾和、缔结同盟、建立商务关系或采取一切其他凡为独立国家理应采取的行动和事宜。”这是对自决权十分清晰的表达。
2民族自决权内涵的嬗变
20世纪初起,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理论内涵作了新的发展。在1902年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写的党章草案第七条中提出了“承认国内各民族的自决权”。一战爆发前的1914年。列宁在著名的《论民族自决权》中指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一战爆发后1915年,列宁在《和平问题》中指出:“如果不承认和不坚持被压迫民族有自决权(即自由分离权),实际上就不是社会党人而是沙文主义者了。”
列宁是从无产阶级整体革命利益出发高度重视民族自决权的,他在1903年《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中这样解释:“我们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自由的斗争,但是并不一定要支持任何的民族自决的要求。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其积极的和主要的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各民族的无产阶级的自决。我们应当始终无条件地力求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最紧密地联合起来。”
一战以后。在民族自决思想开始登上世界政治舞台的进程中,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也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1916年,威尔逊提出了再造世界和平的三项原则:“一、每个民族有权选择生活其中的国家”;“二、世界上的小国同样有权享有大国所期望并坚持的对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三、世界有权免遭源于侵略和对国家与民族权利的蔑视而导致的任何对和平的破坏”。1918年,威尔逊在其“十四点原则”中大力倡导民族自决,他认为赋予原德意志帝国、俄罗斯帝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受压迫民族以自决权,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并把这一原则予以推广,有助于建立战后和平和成立国际联盟。之后,随着1918年《凡尔赛条约》的签订,民族自决权开始全面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一条基本原则,它唤醒了广大被压迫民族的自觉和独立意识,对世界格局的形成产生了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二战以后,民族自决思想逐渐登上了联合国政治舞台,扩展到了全球范围。从此。民族自决权正式被东西方国家认同和接受,极大地推动了世界非殖民化进程。
1945年,在苏联的倡议和坚持下,民族自决思想写人了《联合国宪章》。这是民族自决原则第一次在国际法中清晰表述。此后195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而1960年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则进一步强调:必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到1966年,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都在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借这一项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发展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些宣言和公约都明确肯定了自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亦即最终把自决和人权结合在一起了。可以看出,自决权逐渐由民族的权利转为人民的权利。
1970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国家间合作与友好关系宣言》则指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由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自决权之方式。为了防止对民族自决权的误解和滥用,该宣言也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由此,自决权已明确规定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远远超越了反殖民化的意义。
1974年联大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不仅重申了一切民族均有自决权,并且将“民族平等和自决权利”列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可见。民族自决权的内容进一步拓展,由政冶自决权发展到了经济、社会等其他自决权了。
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规定的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该宣言还要求各国努力消除各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很明显,这里的民族自决权已经发展到世界各民族人民的发展权利了,并内含保护人权的因素。
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激发了全球范围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严重威胁到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于是,1993年联合国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明确指出:实现民族自决权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部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可以看出,在联合国的框架内,民族自决权的内涵逐渐演化并不断深化:由基本原则演变为基本权利;由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决权演变为世界各民族的自决权;由单一政治自决权演变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自决权;由政治自决权演变为基本人权。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国家
中图分类号:13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49-01
1民族自决权的产生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是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衍生发展而来的。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是最早阐述民族独立统一理论的思想家之一,他认为:意大利民族的独立统一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因而当政者应将意大利民族从外族手中解放出来。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则首先从国际法角度提出了民族平等的主权学说。而在英国思想家弥尔顿看来,人民享有自由的民族才是他所热爱的民族。洛克也认为。只有人民同意的政府才是合法合理的政府,如果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一个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脱离这个政府。同样。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也一并体现了民族自决的早期含义。而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黑格尔则主张。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荣誉。
在18世纪开始的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欧美各地的民族资产阶级把民族自决权作为一条民主主义的政治口号提出来。其涵义就是反对封建专制和压迫。建立独立、统一、民主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以美国为例,1776年,美国建国时的《独立宣言》庄严宣告:“作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他们享有全权去宣战、媾和、缔结同盟、建立商务关系或采取一切其他凡为独立国家理应采取的行动和事宜。”这是对自决权十分清晰的表达。
2民族自决权内涵的嬗变
20世纪初起,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理论内涵作了新的发展。在1902年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写的党章草案第七条中提出了“承认国内各民族的自决权”。一战爆发前的1914年。列宁在著名的《论民族自决权》中指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一战爆发后1915年,列宁在《和平问题》中指出:“如果不承认和不坚持被压迫民族有自决权(即自由分离权),实际上就不是社会党人而是沙文主义者了。”
列宁是从无产阶级整体革命利益出发高度重视民族自决权的,他在1903年《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中这样解释:“我们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自由的斗争,但是并不一定要支持任何的民族自决的要求。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其积极的和主要的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各民族的无产阶级的自决。我们应当始终无条件地力求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最紧密地联合起来。”
一战以后。在民族自决思想开始登上世界政治舞台的进程中,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也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1916年,威尔逊提出了再造世界和平的三项原则:“一、每个民族有权选择生活其中的国家”;“二、世界上的小国同样有权享有大国所期望并坚持的对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三、世界有权免遭源于侵略和对国家与民族权利的蔑视而导致的任何对和平的破坏”。1918年,威尔逊在其“十四点原则”中大力倡导民族自决,他认为赋予原德意志帝国、俄罗斯帝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受压迫民族以自决权,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并把这一原则予以推广,有助于建立战后和平和成立国际联盟。之后,随着1918年《凡尔赛条约》的签订,民族自决权开始全面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一条基本原则,它唤醒了广大被压迫民族的自觉和独立意识,对世界格局的形成产生了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二战以后,民族自决思想逐渐登上了联合国政治舞台,扩展到了全球范围。从此。民族自决权正式被东西方国家认同和接受,极大地推动了世界非殖民化进程。
1945年,在苏联的倡议和坚持下,民族自决思想写人了《联合国宪章》。这是民族自决原则第一次在国际法中清晰表述。此后195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而1960年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则进一步强调:必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到1966年,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都在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借这一项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发展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些宣言和公约都明确肯定了自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亦即最终把自决和人权结合在一起了。可以看出,自决权逐渐由民族的权利转为人民的权利。
1970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国家间合作与友好关系宣言》则指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由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自决权之方式。为了防止对民族自决权的误解和滥用,该宣言也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由此,自决权已明确规定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远远超越了反殖民化的意义。
1974年联大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不仅重申了一切民族均有自决权,并且将“民族平等和自决权利”列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可见。民族自决权的内容进一步拓展,由政冶自决权发展到了经济、社会等其他自决权了。
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规定的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该宣言还要求各国努力消除各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很明显,这里的民族自决权已经发展到世界各民族人民的发展权利了,并内含保护人权的因素。
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激发了全球范围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严重威胁到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于是,1993年联合国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明确指出:实现民族自决权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部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可以看出,在联合国的框架内,民族自决权的内涵逐渐演化并不断深化:由基本原则演变为基本权利;由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决权演变为世界各民族的自决权;由单一政治自决权演变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自决权;由政治自决权演变为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