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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人员的现状
“居无定所、食无定量、衣无暖寒”的流浪游民,自古就有,这是一个古老而棘手的问题。在当今中国,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可是我们依然能够在许多城市看到流浪乞讨人员,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且备受关注。
·城市流浪人员形成的来源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其来源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社会性”流浪人员。具体指的是在社会转型、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等因素的影响,陷入贫困或者失业状态,进而在城市中流浪的一些人。包括:无业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等。
第二类“生理性”流浪人员。具体指的是在生理上存在明显不足或者有某方面缺陷的人员。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
第三类“自然性”流浪人员。主要指生存在恶劣的自然条件、脆弱的生态环境中,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或者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而被迫流利失所,走向流浪的人群。这一部分人大多是来自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
·城市流浪人员形成的原因
首先,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目前,东部地区在居民生活、经济收入、劳动条件、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领域远远超过了内陆地区,生活在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和农村居民陷入贫困的概率比东部地区大,贫困人口的发生率中西部比东部地区高。因此,一部分人过度相信东部地区就业的容纳量,盲目涌入,在得不到就业机会的情况下,成为城市流浪人员的一员。
其次,城乡发展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导致了一些农民不愿固守于土地。中国社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户籍制度又深刻地强化着城乡分离。随着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之间的屏障慢慢开始撤出,由农村向城市的人口流动开始加速。农民工进城市后,由于户籍、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限制以及受观念、自身条件的制约,没有得到工作机会的农民工,大多选择了在城市中流浪,寻求生存的机会。
最后,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行业借助国家赋予的垄断经营特权或优惠政策,能较轻易地获得好的经济效益,从而获得较高的收入分配。而另一些行业,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因素影响,经营困难,收入低下,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纺织等行业中,由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诸多问题上出现的偏差,导致大量的下岗职工和隐性的失业人员存在。
城市流浪人员权利救济的建议
從立法保护上看,立法保护是城市流浪人员权利得以实现的外部先决条件。立法是权利的初始分配或原始意义上的第一次配置,在权利分配上能获得怎样的配额,对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城市流浪人员处于社会的边缘地位,表达利益的途径极其有限,影响立法的力量极其微弱,所以,城市流浪人员往往在立法的权利分配中就输在了起跑线上。因此,只有在立法上确认了城市流浪人员的权利,其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
从司法保护上看,司法保护是保障流浪人员权利最为现实的途径之一。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对城市流浪人员权利的赋予还仅仅是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静态的宣告,还仅仅是法的动态运行系统中的一个片段和一个环节。对于城市流浪人员这一权利救济程序中获得实质性的权利补偿,是衡量一个社会权利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建立宪法审查机制对解决目前城市流浪人员的权利困境是非常有必要的。宪法救济程序建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最终的保障意义。
从执法保护上看,所谓对城市流浪人员的执法保护,就是要求行使公共权利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执法犯法。由于城市流浪人员地位低下,处于弱势,在某些权利的享有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就要求行政机关严格遵循公权法定原则,在行使管理权的时候“执法合法”、“执法依法”。
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有效的权利救助对策。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城市流浪人员的权利意识;提高信息透明度,使城市流浪人员有知情权;增强救助制度的吸引力,实现城市流浪人员由被救到自救;大力发展社会救助力量 , 形成政府与社会救助合力。
由于城市流浪人员问题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决定了改善目前城市流浪人员权利状况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必然引起全社会从观念到制度,从立法到司法、执法全方位的转变。逐渐消解城市流浪人员的弱势地位,以致最终减少甚至消除城市流浪人员这一群体,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价值理想。我们对法律有足够的信息,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理想一定会得以实现。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居无定所、食无定量、衣无暖寒”的流浪游民,自古就有,这是一个古老而棘手的问题。在当今中国,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可是我们依然能够在许多城市看到流浪乞讨人员,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且备受关注。
·城市流浪人员形成的来源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其来源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社会性”流浪人员。具体指的是在社会转型、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等因素的影响,陷入贫困或者失业状态,进而在城市中流浪的一些人。包括:无业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等。
第二类“生理性”流浪人员。具体指的是在生理上存在明显不足或者有某方面缺陷的人员。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
第三类“自然性”流浪人员。主要指生存在恶劣的自然条件、脆弱的生态环境中,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或者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而被迫流利失所,走向流浪的人群。这一部分人大多是来自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
·城市流浪人员形成的原因
首先,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目前,东部地区在居民生活、经济收入、劳动条件、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领域远远超过了内陆地区,生活在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和农村居民陷入贫困的概率比东部地区大,贫困人口的发生率中西部比东部地区高。因此,一部分人过度相信东部地区就业的容纳量,盲目涌入,在得不到就业机会的情况下,成为城市流浪人员的一员。
其次,城乡发展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导致了一些农民不愿固守于土地。中国社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户籍制度又深刻地强化着城乡分离。随着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之间的屏障慢慢开始撤出,由农村向城市的人口流动开始加速。农民工进城市后,由于户籍、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限制以及受观念、自身条件的制约,没有得到工作机会的农民工,大多选择了在城市中流浪,寻求生存的机会。
最后,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行业借助国家赋予的垄断经营特权或优惠政策,能较轻易地获得好的经济效益,从而获得较高的收入分配。而另一些行业,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因素影响,经营困难,收入低下,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纺织等行业中,由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诸多问题上出现的偏差,导致大量的下岗职工和隐性的失业人员存在。
城市流浪人员权利救济的建议
從立法保护上看,立法保护是城市流浪人员权利得以实现的外部先决条件。立法是权利的初始分配或原始意义上的第一次配置,在权利分配上能获得怎样的配额,对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城市流浪人员处于社会的边缘地位,表达利益的途径极其有限,影响立法的力量极其微弱,所以,城市流浪人员往往在立法的权利分配中就输在了起跑线上。因此,只有在立法上确认了城市流浪人员的权利,其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
从司法保护上看,司法保护是保障流浪人员权利最为现实的途径之一。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对城市流浪人员权利的赋予还仅仅是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静态的宣告,还仅仅是法的动态运行系统中的一个片段和一个环节。对于城市流浪人员这一权利救济程序中获得实质性的权利补偿,是衡量一个社会权利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建立宪法审查机制对解决目前城市流浪人员的权利困境是非常有必要的。宪法救济程序建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最终的保障意义。
从执法保护上看,所谓对城市流浪人员的执法保护,就是要求行使公共权利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执法犯法。由于城市流浪人员地位低下,处于弱势,在某些权利的享有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就要求行政机关严格遵循公权法定原则,在行使管理权的时候“执法合法”、“执法依法”。
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有效的权利救助对策。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城市流浪人员的权利意识;提高信息透明度,使城市流浪人员有知情权;增强救助制度的吸引力,实现城市流浪人员由被救到自救;大力发展社会救助力量 , 形成政府与社会救助合力。
由于城市流浪人员问题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决定了改善目前城市流浪人员权利状况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必然引起全社会从观念到制度,从立法到司法、执法全方位的转变。逐渐消解城市流浪人员的弱势地位,以致最终减少甚至消除城市流浪人员这一群体,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价值理想。我们对法律有足够的信息,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理想一定会得以实现。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