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容易发生违纪违法情况的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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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任。检察权的行使主要是体现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而执法办案活动是通过检察人员来行使,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环节。如果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甚至发生违纪违法办案现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该文从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容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内部监督对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工作办案;违纪违法情况;分析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检察机关的权力。检察权的行使主要是体现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而执法办案活动是通过检察人员来行使,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环节,是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各施其责来履行检察权,这些一线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直接面对当事人,直接与案件的钱财物接触,是最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位、环节和人员,如果这些部门、人员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近几年来,检察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绝大部分是发生在执法办案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必须找出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容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不断加强对策性的研究和监督,减少和预防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发生。下面笔者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环节、人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内部监督对策。
  
  一、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是侦查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等。在对这些案件进行侦查、批捕、起诉等程序中初查不立案、扣押物品、侦查讯问、不批捕、不起诉等环节及办案人员,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一)自侦和控告申诉部门
  1、收集证据环节。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某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容易出现诱供、指供、逼供等违法违纪现象,只注重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搜集无罪、罪轻的证据,这种情况势必造成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2、采取强制措施环节。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利用职权,违反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如对一些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或者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不予取保,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串供、隐匿罪证、逃跑、自杀,从而导致侦查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再如有的办案人员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办案中工作拖拉,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有的对案件有分歧,导致久押不决,从而造成违法违纪。
  3、初查环节。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社会关系广,背景复杂,往往案件一开始初查,说情的、送礼的、干扰的就纷至沓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办案人员由于意志不坚定,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4、搜查、扣押物品环节。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发生如下违法行为:一是忽略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二是扣押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三是非法使用、丢失和损坏扣押物品等。
  (二)侦查监督部门
  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的职责,并具有依法对侦查机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所以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它是检察机关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部位,而不批准逮捕案件又是侦查监督程序中最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等问题存在,一些办案人除了根据整个案件分析外,主观意识往往因客观影响起到一定的副作用,比如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拉拢腐蚀,或者上级领导说情时,容易使他们规避法律规定,从而做出违法决定。所以,侦查监督阶段行使不批准逮捕权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之一。
  (三)公诉部门
  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部门。公诉部门的性质及权限决定了它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随着各项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建立,赋予主诉检察官相当大的职权,除特别规定外,主诉检察官受检察长的委托,可以直接行使起诉、追诉漏犯、漏罪等权力,而权力的相对集中,更易导致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另外,不起诉案件也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案件有三种: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案件,由于人民检察院有权自由裁量,所以这个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原因
  
  上述部门和环节容易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干警素质不高,忽视世界观的改造。少数干警不注重政治学习,受资产阶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金钱、名利、人情的诱惑,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执法观念、原则不强,手中有了权力,思想上稍有疏忽,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对干警重使用轻管理,忽视对干警的教育。少数领导干部对检察干警重使用,疏忽教育管理,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有的怕影响本单位本部门争先创优,瞒案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违纪现象的滋生蔓延。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机制保障。虽然自上而下制定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造成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且办案人员都是分散办案,使一些办案纪律、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对干警的活动和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久而久之形成了特权思想和霸道的作风。
  四是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缺乏有效监督。从近几年检察队伍出现的问题来看,违法违纪案事件多发生在“八小时以外”,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干警在“八小时以外”缺乏自我约束能力,不能严格遵守上级颁布的各项“禁令”,经不起社会上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丧失了检察人员的尊严和职业道德,走上违法违纪的歧途。
  
  三、预防检察机关容易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非常重要,从案件初查、立案、逮捕、起诉的各个办案阶段,从讯问、调查、搜查、扣押物证等办案环节制定科学的、完备的、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使事事都在规定之内,人人都在约束之中,这样既可作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也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达到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维护检察机关整体形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目的。
  (二)狠抓制度落实。有了好的规章制度不严格落实,等于形同虚设。所以除办案人员严格执行外,必须加强检查监督部门人员的责任心,认真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狠抓落实,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贯彻。
  (三)注重队伍教育。教育是队伍建设的关键,立足教育,正确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增强干警抵御风险的自控能力,是减少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前提。在教育的方式上要突出时代特色,紧跟检察机关的教育形势,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若奋斗教育,使广大干警政治思想过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教育的范围上,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人员,即把领导干部、主办检察官、主诉检察官等权力相对集中,有条件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的人员作为教育和监督的重点;二是突出重点部位,即把自侦部门、刑检部门等处于执法一线,直接面对当事人,容易受拉拢腐蚀的办案科室和人员作为教育和监督的重点;三是突出重点时段,即把自侦部门实施搜查、扣押物品、讯问等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作为监督的重点;四是突出重点人员,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纪律和职业教育。要以引导、教育、鼓励并重,不断地向他们在执法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检察纪律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以提高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加强监督。实行案件跟踪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一项治本的措施。实施案件跟踪监督,点中了违法违纪的要害,抓住了源头,是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案件跟踪监督的方法应多种多样,范围要广,方式要多,既要进行重点案件全程监督、重要环节现场监督,也要进行重要案件备案监督,将纪检监察的监督触角延伸至办案过程中。重点案件全程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部门办理的重特大案件,自初查开始到立案、批捕、起诉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重要环节现场监督,是指纪检监察人员对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环节,如采取强制措施、讯问、实施搜查等环节亲临办案现场进行监督。对同一案件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
  (五)严格执纪。对于实行案件跟踪监督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人民群众控告检举的内容,经查证属实,要严格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严格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人员思想上时刻紧绷党纪国法这根弦,时刻警醒自己,依法办案,廉洁办案。
  (六)强化纪检监察人员自身素质。“正人先正已”“打铁还需自身硬”,针对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执法执纪队伍,才能做好监督工作。这就要求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用实践来检验、丰富和发展理论,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通过学习和思考,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从而为遏制办案环节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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